应伟锋 焦士凌
摘 要 近几年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食品逐渐成为了消费者众多选择之一。与此同时,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现象也变得更频繁。然而目前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有效解决日益多发的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跨境 电子商务 食品追溯体系
作者简介: 应伟锋,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食品安全与知识产权;焦士凌,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4
一、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概述
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16-2017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2016年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达到6.3万亿。然而在如此巨大的市场背后隐藏着不容忽视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例,据报道2015年-2016年公布的判决文书显示,国内共出现了3起涉嫌假冒进口奶粉的大案,整体涉案数量超过60万罐。
出现这一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目前我国出台诸多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国内和进出口食品追溯体系。但跨境电商模式不同于一般进出口,现行法律法规对追溯主体、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食品追溯体系是指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记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食品的来源和去向可查询,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追溯体系又可分为内部追溯和外部追溯两部分。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由国家监管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与消费者共同构成的食品安全外部追溯体系。
二、各追溯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分析
在跨境电商网购食品的流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追溯主体:跨境电商企业、检验检疫部门、消费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一)检验检疫部门
作为追溯体系的建设者,其基本义务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与企业内部追溯制度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作为追溯体系的监督者,其基本义务是对追溯信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追溯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经营企业和平台企业的产品信息追溯进行监督检查。但目前对追溯体系的要求还停留在试点阶段,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在责任方面,也没有关于监管部门未尽到追溯监管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
(二)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境外市场采购货源,其基本义务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所需的食品追溯信息,上传到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等内容。因此,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相应地,在责任方面,也没有相关规定。
(三)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作为跨境电子商务食品交易活动中提供虚拟交易空间、技术服务的一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只规定了形式审查和制止报告义务,没有规定第三方平台的追溯义务。《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九条、二十五条规定第三方平台负有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进行审查和登记,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义务。笔者认为食品的追溯信息例如原材料、生产日期等应属于前述的“商品信息”。
在责任方面,《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三方平台只有当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时才须先行赔偿,并且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四)消费者
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动力之一。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知情权和求偿权,知情权指消费者有权知道所购买的食品的原材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出口国等信息的权利,求偿权指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有权向食品经营企业要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对知情权和求偿权的保障不够充分。知情权体现在消费者能查询到的信息很有限,并且各试点城市政策不同能查询到的追溯信息也不同。求偿权体现在虽然《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草案)》都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负责,但是由于食品生产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都是境外企业,消费者向其提出索赔的难度和成本极高,且第三方平台仅对未能提供经营者相关信息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求偿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三、跨境电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跨境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少强制性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都提到了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追溯体系。2015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五条、二十条規定了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全程信息追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产品信息追溯进行监督检查。
尽管无论是在在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国务院、质检总局以及各试点城市在近几年内都纷纷出台文件,但是大部分文件仍停留在“指导意见”,缺少强制性的法律依据。自2015年质检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已有一年半,至今没有下文。并且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主要停留在信息记录规范,缺乏对食品生产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二)追溯信息内容不规范
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探索跨境电商领域的进出口追溯体系建设时,重点产品从生产到进出口销售的全过程信息包括进出口国别(地区)、产地、生产商、品牌、批次、进出口商或代理商、收货人、进出口记录及销售记录等信息和海关报关信息、检验检疫信息和产品标签标识。
从各地实践来看,国内最先提出商品质量溯源的是广东南沙自贸区。消费者通过自贸区构建的商品质量溯源平台可以查询到诸如商品名称、检验检疫备案号等共18项信息。
由于目前追溯体系主要在各试点城市建立,各地发布的通关标准,也仅是地方标准,缺少适用于全国的规范化追溯标准。针对追溯信息项目的确定,各试点地区的要求仍不一致。并且现阶段的追溯体系,对追溯信息只能追溯到商品进入保税仓阶段,对于进口食品在国外生产流通情况几乎没有涉及。
四、建议
(一)政府方面
政府在跨境食品追溯体系建设中负责引导和监督,起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第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在跨境电商模式下的追溯主体、追溯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跨境食品追溯体系的构建与运行,配套发布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具体可供工作执行的相关文件,使追溯体系各环节落到实处。
第二,应当明确对追溯信息完整性、有效性的要求。参照食药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各追溯主体记录的追溯信息应当能够全面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保留原始记录,所有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确保信息记录内容完整。
第三,在明确检验检疫部门自身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赋予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组织一定的监督追溯体系的权力,使第三方参与监督食品可追溯体系运行中的相关环节,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
第四,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初期可能会导致企业投入较多的额外成本,政府可以对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的企业、跨境电商进行一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跨境食品追溯体系的构建与运行,配套发布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具体可供工作执行的相关文件。并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义务,并规定监管不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追溯体系各环节落到实处。
(二)跨境电商企业方面
一方面可以由跨境电商企业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提供食品配料、生产日期、添加剂、生产环境等生产信息。如果境外生产企业不提供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可以拒绝跨境电商加入食品追溯体系,跨境电商应当停止进口和销售该企业的相关食品,以“倒逼”的方式督促跨境电商及其上游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国外食品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全球化的食品追溯体系。此种方法目前已有初步实践,今年3月阿里巴巴、普華永道中国、恒天然等近日相继签署谅解备忘录,将共同合作建立可追溯的跨境食品供应体系。
(三)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方面
第三方平台是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国内消费者联系起来的媒介,身兼“交易的撮合者”、“技术服务提供者”、“交易的见证者”多种身份,因此第三方平台应当在追溯体系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如自行建立并管理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追溯信息数据库,要求食品卖家必须采集、录入并上传关于食品进货、检验、销售台账等供应链上关键环节的追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否则不授予其入网售卖资质。并且由于跨境电商平台的媒介性质,可以适当扩大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跨境电商平台应首先承担替代责任,再由其通过追溯体系追责跨境电商企业或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消费者方面
在建立于完善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对于消费者首先应当改变固有的观点,不要迷信进口食品,也不能仅根据生产国或者品牌等因素选择食品。其次,消费者应当提高法律意识,选择正规的跨境电商进行“海淘”,尤其是选择参与追溯体系建立的跨境电商平台,鼓励跨境电商参与追溯体系的建立,并且使售假的跨境电商平台无法立足。最后,食品安全与每个消费者息息相关,消费者应当主动了解相关信息,积极参与追溯体系的建立过程,及时提出自己的诉求和建议,并且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及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选择沉默和纵容,促进追溯体系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晙.食品安全追溯法律体系初探.法制与社会.2016(9).
[2]王玉洁.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4.
[3]朱梦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法律建构——基于功能、角色和机制的思考.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6).
[4]邓文博.食品安全溯源法律制度探讨.暨南大学.2014.
[5]http://news.xinhuanet.com/info/2015-05/15/c_134240560.htm.2017年4月27日访问.
[6] http://www.cifnews.com/article/21579?from=index_article3.2017年4月27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