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徐杰++汪飞
【摘要】招投标已成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重要手段,其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串标、陪标、围标、虚假招标等不法行为仍然存在,方法越来越隐蔽,有些似乎已成“潜规则”。本文根据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发展思路结合工作实践作一些思考、探讨。
【关键词】工程;招标;发展
Reflection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roject Bidding
Chen Chao,Xu Jie,Wang Fei
(Zhejiang Hongye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HuzhouZhejiang313000)
【Abstract】Bidd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system, which plays a very good role in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improving economic efficiency and promoting the sound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 string standard, with the standard, the standard bid, false tender and other illegal acts still exist, more and more subtle methods, some seem to have become "hidden rules."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status quo of the project bidding and development ideas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for some thinking and discussion.
【Key words】Engineering;Tender;Development
1. 我國招投标现状
(1)串标、陪标、围标时有发生。
串标与陪标的过程,大都通过人情关系进行贿赂过程。一些建设单位为了个人利益和其他原因,招标前已内定总承包单位,招投标只是象征性“走过场”。如我国《招投标法》规定符合要求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被选定总承包单位一般会多找几家单位陪标,或借其他单位资质以多重身份投标。为让“意中人”中标,一些招标人还以追求精品工程、委托专业化队伍施工等为由,肢解工程,分别招标。因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潜在投标人就少了;单个招标项目金额变小,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数量随之减少,便于内定单位围标中标。
(2)挂靠、非法转包屡禁不止。
少数资质等级低、缺乏一定施工能力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承揽大型工程项目。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对实际施工单位的管理,仅停留在形式上,还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这些挂靠和转包行为,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施工经验不足的企业,进入到项目中来,给工程的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2.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要点
从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全方位、全过程招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有利于项目的质量、成本控制。在具体招标投标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招标前分工与流程。
建设单位招标之前,首先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分工:招标工作总负责人负责整个招标工作的统筹管理;合同负责人负责起草标书(商务部分)、对外联系、标书澄清,与总负责人一起协调招标组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进度;合同工程师协助合同负责人起草标书;标书制订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招标文件资料,整理编制招标标书和招标补遗,招标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文件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各部门提交的用于招标标书编制的文件进行核对与归位,协助标书制订负责人编制招标标书;合同秘书负责文件输入工作,准备标书拷贝提交审核小组审核。
2.2招投标文件的编写。
(1)招标文件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核心,直接关系到招标工作效果。招标文件应有公司的专业部门来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工程综合说明,招标方式及对分包单位要求,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方式,材料价差处理办法,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对现行合同文本、内容需修改和增加的款项,投标须知等。
(2)投标文件通常分为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两部分: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方案、采购计划、施工方案和管理计划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包括公司承诺、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准备投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影响招标质量和水平的关键因素。
2.3标底的编制。
(1)标底主要是根据现行的国家定额、费用、材料价格、设计工程量等规定计算出来的,反映的是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编制要求:A、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编制,要有足够时间;B、工程量计算准确;C、定额与材料价格选用合理,确保编制标底的合理性。
(2)确定投标报价主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A、投标方的报价与业主标底的对比,靠近标底者分值较高;B、复合标底,有效投标报价的加权平均值与业主方标底的复合;C、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等。确定投标价要做到知已知彼,了解其他竞争对手的情况,模糊测定其他单位的报价及业主的标底,另外还应充分应用不同的投标策略和投标技巧。
(3)常用的投标技巧主要是不平衡报价,即一个工程项目的总投标报价基本确定后,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在不提高总价情况下能在结算时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法有:能够早日收回资金的项目可以报得略高一些,后期工程项目的报价可适当降低,以利于资金周转;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而将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赚钱。但是这两种情况要统筹考虑,具体分析后再定;此外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報价,而工程内容不清楚的,则可以降低一些单价;在议标时,投标人一般都要压低报价。首先压低那些工程量小的单价,这样即使压低了很多个单价,总的标价也不会降低很多,而给业主的感觉却是工程量清单上的单价大幅度下降,投标人颇有让利的诚意。
2.4询标。
询标是招标工作的主要环节。在大型土建工程中,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提前识别关键要点:首先,要充分了解和熟悉投标文件,及时发现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部分,向投标人进行询问。其次,建设单位应特别注意,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防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变成实质上新要约。
2.5评标。
工程项目建设特点不同,评标方法也要各具特色。目前除合理低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外,常用到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评标指标体系通常有三个方面组成: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胜任程度及信誉。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的建议,施工组织设汁为25分;项目管理机构为10分;投标报价为60分(一般不低于50分);其他评分因素为5分(包括财务能力、业绩、履约信誉、设备配置等)。
2.6合同的签订。
(1)施工合同的签订也是招投标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环节。这时候,结合招标文件的内容审核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查找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商谈,再次合理压低合同价款,这对节约项目造价很有必要。
(2)在项目报建过程中,工程建设企业应在组建项目部和“三通一平”的同时,穿插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委托及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以便节省时间,为项目按期完成打下基础。
2.7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
交通工程同一般工程项目有所区别,在进行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时,要根据工程特性采用相应的招标方式。对于土建、机电项目等应当采用公开集中招标,而对于车辆核心的机电系统,则应当采取综合评分分阶段招标或以工程量清单计划形式招标。
3.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遏制
(1)提高对企业业绩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的要求,通过提高门槛,防止没有实力的企业中标;
(2)对投资管理体制加以改变,避免同体投资、建设、管理和监督现象的出现;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处罚有腐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明确签署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就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签署投标文件时,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时要将投标授权书附在其内。对于不得含有能够识别该单位的记号或字样的技术标,则不用签署。评委因无法辨别出技术标的所属单位,只能根据标书的实际内容,看其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体系是否完善等进行打分。
(5)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依托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以全程电子化、文件标准化、评标远程化、信用信息化和监管网络化为主要特征,以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共享诚信信息数据库、CA身份安全认证系统和标准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为主要内容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这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有利于防止权力寻租与腐败,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4. 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通过正确合理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项经济活动。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市场还存在很多不良行为,我们必须正视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将“人为因素”降低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
[文章编号]1619-2737(2017)05-2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