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纯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虽然我国的税收司法制度不断与国家标准接轨,但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的税收司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文章对此进行分析,希望我国的税收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新经济;问题;税收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2
从本质上来讲,司法是一种法的适用行为,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真正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法律公正和权威。我国加入WTO之后,为了和世界税法标准接轨,世贸组织要求每个成员国都必须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增加税收征管与稽查的透明度。因此,在当前的新经济形势下,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和转型。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收司法和西方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因此,为了推进其发展,需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分析,具体如下。
一、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古以来,税收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的平稳,持续、稳健的税收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履行政府的职能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税收实施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靠税法维系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的平衡,确保征税和纳税的科学公正,并定期公开征税和纳税的基本情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税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出现自由裁量缺乏有效监管及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这充分说明我国税法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不足和短板。
随着我国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的税收法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应该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由于西方国家的税收法定相对完善,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时,我们应该借鉴。税收法定的法律设计要同时兼顾税法的稳定性,并且在其中体现出人权精神和宪政思想,构建的征纳关系要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体现出税务管理的法治精神,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和申诉权等,税务机关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在不侵犯纳税人的申诉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前提之下进行缴税,以法律和制度形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规范和保护。当前政府部门已经做了相关的工作。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议案》,这一议案提交之后社会十分关注,同时相关的学者、专家等也对税收立法回归问题进行热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纳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税率的确定及税种的设立等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又一实践。
二、税收行政权力较大,存在的不合理性问题较多
当前我国执行的税收体系造成税收行政权力较大,并且存在的不合理性问题较多。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的地位不对等,税务机关的权力大、地位高,并且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活动范围”较大,滥用职权等问题比较突出,税务机关在征税管理时行使程序和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并且由于具有税收征管权,在主观意识上存在多征税的行为和冲动。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征税任务,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也不进行刑事处罚,直接进行罚款,或者是补缴税款,造成税收管理的不公平,对骗税、漏税及偷税等的管理不严格,不能充分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精神。此外,由于税务机关对司法审判本身的预期不足,或者出于行政权不愿让位于司法权的想法,在处理很多案件时,竟然和纳税人讨价还价,采用和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这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利益造成了冲击,同时也挑战了我国税法的公正性,留下了弹性大的不佳印象。实践证明,税收过程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或多或少的产生一些危害,会使纳税人对国家的公信力逐步失去信心,为了解决税收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应该加强司法保障,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自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税收工作的管理、税法体系的完善高度重视,要求在新经济形势下,以新思想新要求为指导对税收工作重新部署,并为税收体系的完善和现代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税收工作的重点和税收管理遵循的主旨。在改革中,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防止税收机关滥用职权,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做好税收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同时出台规范性的文件,为省市各级法院的涉税案件审判工作指明方向。各省市级法院在对涉税行政诉讼案、涉税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要依法对抗税、逃税、漏税、骗税及伪造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对税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相应的配合和支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为了取得良好的效果,促进税收改革早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各级法院一定要加强对税收领域问题的研究,提高涉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降低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为税收体制改革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此外,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正义环境,推进税收法律改革,还要做好以下研究工作: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中心,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中心坚持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在研究中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贯穿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科学的思维方法。二是,在税收改革研究过程中应用信息化手段。应用最新的大数据技术,对税收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保证税收立法的执法水平。三是,加强我国税收法律实践研究。要充分的分析当前我国税收改革实践,从大局出发,对税收改革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集思广益,为税收改革献言献策,并在研究过程中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重視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结果,提高税收改革的可行性和针对性,使研究精准对接税收立法、司法和执法需求,加快税收改革落地。五是加强培训工作。为了提高税收工作人员的水平,要加强同研究机构和院校的合作,定期培训税收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典型税收案件分析,推进税收法律理论繁荣发展。
三、税收司法的专业化人才缺乏
当前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即使处于新常态,我国的经济也保持增长,经济总量不断增加,也使得经济成分日益复杂。自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之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并且这些偷税、漏税的行为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向着智能化和高度隐蔽化的方向发展,纳税人深入研究国家税收法律,钻法律漏洞逃税避税,因此为了遏制这些现象的发展,需要培养专业的税收司法人才。当前税收司法人才的素质普遍不高,应该加强他们的在职培训,加强资金投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在职学习机会,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注重税收司法人员的财会知识、经济知识及法律知识培训,挑选典型的案件进行讲解,并且鼓励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学习,通过具体税务案件的侦办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为了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建立奖惩制度,对于一些在职培训学习优异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树立税收司法人员的业务榜样,以学习和提高专业素质为荣,同时加强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让他们明白自身学习的重要性,激发学习和进步的动力。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司法救济问题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是当前我国的纳税人虽然依法行驶了自己纳税的义务,并习惯性的称为“纳税人义务人”,但是长久以来确忽视了纳税人享有的法律权利。对于这种现象已经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俊明就提出应该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他指出了当前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是,维权途径不畅。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当前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并没有被广泛认同。可以直白的说,当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呈现不对等的状态,纳税人权利无法作为纳税人以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基础,法院在进行审理时通常参考行政复议结果,这对案件的公平性造成了影响,对纳税人不利。二是,税法的“一国N治”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通常中级人民法院对税收案件进行终审,但是由于地区中级法院的审理标准不统一,没有形成司法权威,这也影响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三是,纳税人提起诉讼时,其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形成本,显性成本包括举证、律师费、诉讼费等,隐性成本包括停业损失、滞纳金等,成本太高,一般纳税人不会提起诉讼。四是,申请暂时停止执行的问题。纳税人申请暂时停止执行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需要满足执行效果,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这一条件,这一要求过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滕祥志提出,开放税收司法使税收法治名至实归,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将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和立法原则和立法理念相互融合,使税收征管法呈现时代气息和精神,切合税收管理实际。第二,以现代税收管理程序和税收债法原理为指导,再造征管法的程序,如,未来立法或者修法开征环境保护税、个人所得税等,需要引进税收评定程序,对税收之债的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消灭、滞纳金、税收利息等,进行彻底的合法梳理。第三,将涉税信息义务提供主体、纳税主体、税务机关、代收主体、代缴主体等征纳双方都纳入进整个交易架构中,纳入权利义务对等的整个框架体系中,使双方受到同等的税法保护。第四,必须融合进纳税人权利保护,使税收征管法由管制型税法迈向合作遵从的现代税法。
五、现行税收体制实质是一种“惩罚性”机制
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只要企业进行营业就必须缴税,根据《税收与企业成长性》报告可知,企业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总额较大,占税前利润比例较高,如新三板中大多数为中小企业,企业的综合税负竟高达138.89%;另外创业板中,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负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的负担也较高,因此,当前我国实行的税收体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对这些企业来说实际为“惩罚性”机制,企业的规模越小,并且创建的时间越短,需要承担的间接税相对成本越高。此外,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企业来说,当前的税制体系不利于这些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这是因为企业投入的创新研发资金在短时间内很难产生利润,但是需要缴纳流转税,过高的税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应该采取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企业只有获得利润之后才需要缴纳赋税,采用累进结构,根据企业利润和私人所得比例决定需要缴纳的赋税,同时采用累进税率,政府可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保护了中小企业的成长空间,释放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转型的代价。虽然经济界一直提出“减税”,但是却一直没有大规模的实施,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行税制下的现代税收基础信息系统,直接税收入很难提高,并且减税会直接削减国家的财政税收,这于国家的发展不利。但是,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因此启动从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当然,转变税制事关经济转型成败,需要逐步推进。
六、结语
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方式,税收体制的科学性是维护市场统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迁,税收司法体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顺应外部经济环境的要求,以我国依法治国方针为指导,维护纳税人享受的权利。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当前税收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国情,保持社会主义特点,提高税法威慑力,形成完善的和世界税法标准接轨的税收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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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曾 纯(1968-),女,汉族,广东广州人,讲师,本科,主要从事税务代理专业的一线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