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7-06-20 15:34施鸿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7期

施鸿

摘要:本文通过一个简化的例子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进一步的基于局部均衡理论下的税负归宿视角分析企业面临税负变化时所采取的税负转嫁手段,认为改革是否加重企业负担与企业的收入和可以抵扣成本比重相关,与企业所属的行业相关,要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需要企业加强管理同时也需要政府更新管理理念。

关键词:税赋转嫁;营改增;福利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2

一、引言

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最早使用类似于“增值额”概念的 “营业毛利”这个名词来表述对“营业毛利”征税的思想,1927年德国的西蒙斯正式提出“增值税”这个名称。增值税正式开征于1954年的法国,后来逐渐推广到世界,现在全球共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最早从1979年在部分城市的部分行业开始试点,到1994年开始全面铺开,在1994年改革前我国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三大流转税并行,增值税采用税目税率表的方式来确定具体的征税范围和税率,改革后用增值税全面产品税,简化税率,实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管理。这次增值税改革可以说是正式确立了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地位。但是这次改革这个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当时实行的是生产性增值税,并且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后续的改革就是围绕着这两个不足所展开的,即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改革的“转型”改革和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的“扩围”改革。

“转型”改革首先于2004年在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增值税从生产性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这有助于增加企业的投资意愿。到200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扩围”改革从2012年开始进行两税合并改革试点,到2016 年3 月2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 年5 月1 日起将“营改增”政策的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所有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至此,实现了全行业征收增值税,实行多年的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在改革之前,营业税和增值税长期并行,最初的两税并行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两税并行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以来我国的第二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成就了中国“世界工厂”的美名,到2010年我国的产业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产业超过了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促进就业的能力远远高于第二产业,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到新常态后,就业成为民生之本,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日趋重要,但是我国的第三产业比重仍然偏低。制约第三产业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税收因素。首先,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打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得税收不再“中性”。其次,营业税是价内税,除少部分项目外,对营业额全额征税,没有抵扣项目,这就形成了重复征税,税收负担的加重,不可避免的会抑制企业的投资意愿,从而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壮大。

可以说,内外部因素都需要对我国的增值税体制进行改革, 2016年的这次增值税全行业扩容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增值税扩容除了能够提升产业结构以,某种程度上还能减少企業的税收负担。

但是改革后有一些企业认为,实行全行业的营改增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国税总局认为这总体层面实现了减税。对于营改增这个不能仅仅从减税这个角度来观察,因为改革本身具有一定的成本,如果仅仅出于减税这个目的,那完全可以在设定的总体减税目标下,调整税率,这样做改革的成本相比于全行业的营改增要小的多。

二、“营改增”后税收负担是否真的增加了

程子建(2011)分析了“营改增”对减少重复征税和降低产品税负的影响,分析了改革所带来的福利效应。认为,仅仅将增值税扩围到生产性服务业虽然也可以改善居民福利,但具有累退性,更有利于高收入人群;而全面扩围后,增值税将具有累进性。

汪蔚青( 2012) 通过研究研究交通运输行业后得出: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下降约0.1%,但同时认为,通过降低重复征税问题,总体上能够减轻总体税负,但对于某个具体企业而言则未必。

田志伟,胡怡建(2013)运用CGE 模型,发现即便是通过调整税率等方式在短期内使得“扩围”行业税负平衡,但是在长期中部分行业的税负仍然会加重,但是税负的加重不等于企业利润的减少,如果产品价格相对于其成本能够适当上升的话,不仅不会减少利润反而会增加利润。

倪静洁、万红波(2016) 分析了2009—2015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后认为 “营改增”后制造业上市提高了企业绩效,面对“营改增”制造业企业要加快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步伐,同时不要盲目扩张。政府要适度降低试点行业增值税税率。

孙正(2016)1998-2014年共计17年的数据,运用面板向量自回归模型, 实证检验“营改增”改革对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可以提高了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通过上述的文献可以看出,大部分研究认为改革是有必要的也是有益经济发展和企业利益的,“营改增”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调结构促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营改增”以后,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扩大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范围,总体上来看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但是具体到某个微观的行业、企业可能会由于行业、企业自身的原因在改革的过程中增加税收负担。比如,以下例:

假设某个企业销售收入为S,成本为C,成本中可以抵扣部分的比率为a,并且改革前后不发生变化。假设营业税税率为t,城市建设和维护税和教育费分别为7%和3%,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1%(营改增后大部分为11%税率),增值税进项税税率为17%

如果要保持改革后的税收负担率不变,即1.1t=0.109-0.16aC/S,该等式中包含4个未知数,其中营业税的税率通常为3%或5%,假设为3%时候,aC/S=0.475;当营业税税率为5%时,aC/S=0.3375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改革前执行3%税率的行业当其可抵扣的成本大于销售收入的0.475时,改革后可以降低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反之则增加企业的负担;改革前执行5%税率的行业但其可抵扣的成本大于销售的0.3375时可以降低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如果改革后超过该比率那么解决的方法就要么提高加强管理提高成本中可以抵扣的比例,要么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来提高销售收入。不管是提高成本中可以抵扣的比例还是提高销售价格,都涉及到税负归宿问题。

三、税负归宿的影响机理

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只是税收的名义负担者即所谓的纳税人。纳税人并不一定是实际税金的承担者,纳税人可以通过价格调整向上下游企业或消费者转嫁原本由自己承担的税金,通常来说间接税更容易转嫁,直接税不容易转嫁。根基陈阳吴春璇(2011)的分类方法,目前分析税收转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考虑税负归宿和政府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对于政府来说,确定税收的最终负担人有着重要意义,税收除了满足财政支出外还有调节经济的作用。例如政府对彩电征收销售税,这并不意味政府仅仅想要向彩电制造商收税,如果政府仅仅想增加税收的话可以向厂商收取所得税。政府向彩电征收的销售税,厂商完全可以用提高售价的办法把税负推给消费者,运用价格手段可以限制对彩电的消费,长期中企业将会将资源转投入到其他行业,从而达到政府的产业政策目标。其次是分析税负归宿的形成过程,最后就是分析税负归宿的决定性因素,如产品的供求弹性等,对企业来说,处于利润最大的目的,总是想不交税、少交税,如果自己承担的税金能够转嫁出去也可以达到上述目的。

税负归宿通常认为是指税收转嫁的最终结果,纳税人和实际的负税人相互分离。税负归宿的最终确定通常分为两种转嫁方式,一种是向前转嫁,在这种转嫁方式下,厂商通过提高产品的价格将本应由其自己承担的税金转嫁给他的购买方。另一种是,向后转嫁,也就是厂商将压低生产成本的方式将成本中包含的税款向其供应商转嫁。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卷烟的税负归宿问题,卷烟厂尽管承担了巨大的税收负担,但实际的纳税人并不仅仅是卷烟厂,卷烟厂可以通过提高卷烟的价格以前转嫁将部分税金转嫁给吸烟的消费者或者通过压低烟叶采购价格以后转嫁的方式将税金转嫁给种植烟草的农民,厂商最终向前转嫁还是向后转嫁税负涉及到税负归宿一些决定性因素,本文仅仅对供求弹性引起的税收归宿进行分析。

基于供求弹性分析税负归宿是一种局部均衡分析,这种分析的理论基础是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由于在经济分析的过程中变量太多只能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两个因素之间的影响。传统的税负归宿理论认为,如果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则税负越有可能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反之,如果需求弹性越大,那么税负越有可能由厂商来承担税负。根据卢洪友、李洁(2005)的研究了七大类消费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发现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需求的价格弹性最高的是日用品类, 相对于其他类商品而言居住类商品的消费弹性最低,由此可以推测如果对日用品征税,税金较难转嫁,很大的可能是有企业自己承担,而对居住类商品征收税金则很有可能是由消费者承担。

运用局部均衡分析的税负归宿是指仅考虑税收的直接影响,而不考慮税收的间接影响。然而,如果考虑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局部均衡分析法则稍有欠缺,在例如家电行业的利润率因政府征税而相对下降的情况下,则企业可以将生产要素转而投入其他行业,直到其他行业的资本收益率和家电行业一致时才停止。要分析一般均衡情况下的税收负担,一个经典的分析框架是哈伯格模型。

四、结语

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为制造业企业,这类企业的生产规模往往在短期内不能迅速调整,从而导致企业的供给弹性较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较难,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企业要提升的提高管理水平,选择那些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作为自己的交易对象,提高可供抵扣的增值税比例。其次企业还可以创新商业模式,充分利用好现有增值税税率中的低税率来降低税收负担,或者利用外包的方式,将原来是有自己提供的不能抵扣的服务,通过外包的方式来获得,从而能够获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另外,政府可以创新增值税征管体系,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使得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取得可供抵扣的增值税,从而提高成本中增值税的抵扣比例,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贾康,施文泼.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0).

[2]谢路一.“营改增”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以深圳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15(4).

[3]王玉兰,李雅坤.“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及盈利水平影响研究——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J].财政研究,2014(5).

[4]田志伟,胡怡建.“营改增”对各行业税负影响的动态分析[J].财经论丛,2013(4).

[5]倪静洁,万红波.“营改增”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基于产业融合的视角[J].会计之友,2016(21):13-19.

[6]程子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价格影响与福利效应[J].财经研究,2011(10).

[7]卢洪友,李洁.商品税税负归宿局部均衡实证分析[J].财贸研究,2005(4).

作者简介:施 鸿(1982-),男,汉族,浙江湖州人,教师,助教,硕士,主要从事税务会计研究。

基金项目:“营改增”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基于税负归宿理论视角,编号:ky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