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胜 李倩 吉蕊蕊
摘 要 数字化革命的到来给我国的著作权法带来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著作权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现行的著作权法不能解决当下的某些复杂的案例,因此,需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本文先概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接着阐述了现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最后从完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和集体管理制度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集体管理
作者简介:黄胜、李倩、吉蕊蕊,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自颁布以来,迄今为止总共修改了两次。第一次修改于2001年,是基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二次修改于 2010年,直接原因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随着信息化、网络化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日益普及与发展,著作权领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事业出现较早,汉朝蔡伦造纸就已经开始,由于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与君主专制制度的束缚,使得著作权的发展道路极其曲折,发展进程极为缓慢,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诞生著作权保护制度。直到鸦片战争后,受到资产阶级改良思潮的影响,清政府才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虽然并未实际实施,但意味着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等原因,我国并没有著作权法,只有相關简单的规定。改革开放后,经历了11年的广泛讨论和23次易稿,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才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颁布,对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主义文化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开启了我国著作权事业的新篇章,这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进一步的完善,也是对我国总体上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大贡献。
二、现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新中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到现在已历经20余载,虽然已历经了2次修改,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合理使用制度,集体管理制度等方面,现行的《著作权法》已明显跟不上时代的节奏,修改迫在眉睫。
(一)修法是数字化时代的要求
数字化时代的典型表现就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化技术的出现与计算机的问世相关联。数字化技术时代的到来给人类带来了方便,但是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不法分子有空可钻,网络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合理健康发展,侵犯了音像、软件产业的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当前的著作权法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发杂案情,法官有时候对一些案例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才能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出于版权保护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再次修改。
(二)修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
文化是经济发展的一翼,同科学技术一样,文化也是生产力,并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数据,我国版权产业的贡献率已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文化部部长蔡武也曾公开表示:“2016年中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达到5%,可以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从事音乐、影视、动漫及游戏产业方面的出口,从最初的美国,到后来的韩国、泰国和印度,这些国家文化产业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市场发展。在此情况下,实现两者的和平共处以及发展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修法是适应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由于著作权法本身特有的性质,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和著作权益,但前提是著作权法能够与时俱进,发挥它的保护作用。虽然从上世纪20年代起,我国先后加入了6个国际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但是,中国著作权法用2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百年的历程,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必然不少。对于我国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舶来品,是我们向西方先进制度学习的结果,但又与外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不同之处,一旦碰到问题,矛盾就凸显出来了。所以在与世界接轨时,我们不仅要维护本国利益,也要顾全大局,看长远利益。随着加入国际公约,我国著作权法不完善的地方日益显露,国际国内本应平衡的天平早已失衡,在接受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准则的同时,应注重中国国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循序渐进地实施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三、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学习和创作的自由,阻碍社会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进步。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合理使用成为著作权法上最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什么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怎样才算是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受到了时代的挑战。
1.关于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模式问题
国际上通行的关于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立法模式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因素主义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只做原则性的规定,以是否符合这几个要素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另一种典型的立法模式是规则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将所有的情形具体列举出来,在法条中都有明文规定,在具体案例中只要符合所列举的情形则构成合理使用。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列举的模式,现行《著作权法》第 22 条,详细列举了 12 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法律毕竟具有滞后性,有时候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趋势,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我国继续采用规则主义模式,将合理使用的情形一一列举出来,但是要及时添加新出现的情况,删减不符合需求的情形,赋予合理使用制度现实的生机与活力。第二种方案是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尝试采用因素主义模式和规则主义模式相结合的模式,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继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规定,同时从整体上也作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具体性规定优先适用,如果无法解决,再采用原则性规定以解决问题,双重机制保障合理使用制度充分發挥它的功能。
2.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对于“合理”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当今世界上比较有影响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测法”和美国的经典“四要素”检验法。
对于“合理”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要件有4个,2012年3月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已经发布,并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笔者针对合理使用的要件有以下见解:首先,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正是因为它的合法性,法律才会对它加以保护,合法性是法律保护合理使用的根本原因,著作权法应对合理使用的合法性加以确认。其次,合理使用具有无偿性,既然是无偿使用,那么就必须在法律明确界定的领域中正当地使用,合理使用的目的还应排除用于商业活动。最后,被合理使用的作品的数量应明确限定。
(二)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我国在2001年首次修订了著作权法,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出简单规定。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制度本身是基础;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对集体管理缺乏经验的现状,我们应当秉承“取长补短,立足实际”的态度,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的制度,结合中国法制制度,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1.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准入组织数量
我国现在共有5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是由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明显的特点是每个领域内只有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但目前仅有5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使权利人、使用人和社会的利益维护受到了限制,还引发了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因著作权使用而发生的不必要的争议。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性质的民间组织,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一般有两种建立形式:一种是权利人自发组织,一种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而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形式与以上两种都不同,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国家机构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的,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
2.有选择地借鉴他国成功经验
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仅有的功能比较齐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方面,我国确实需要借鉴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但是在学习的时候,要以“符合著作权保护基本理论,借鉴国际著作权立法成功经验,立足中国国情和著作权保护实践,既要保护创作者权利、又要有利于作品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四个基本要素来做取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
3.及时出台配套的详细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管理组织的规定少之又少。著作权法虽然授权国务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日常工作运行作进一步的规定,但相关规定至今尚未出台。未及时出台相关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会导致在具体的集体管理组织构建及运作过程中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很多的管理活动没有法律依据,阻碍了集体著作权管理活动的进程。
《著作权法》是一部专门保护作者著作权益的法律,在现代社会特别是信息时代是必不可少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最后虽未通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大众的著作权意识,其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也真实的反映了我国现阶段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我国的著作权法会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会规定的越来越详细,著作权人的权益将会得到保护,在不久的将来会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法商研究.2012(4).
[2]2016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统计分析.中国行业研究网.http://ww w.chinairn.com/news/2011-10-27/843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