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一般会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给付彩礼,即由男方交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订立婚约的条件。这原本是千百年来流传的民风民俗,本无可非议,但是近几年来,农村中的婚俗彩礼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由最初的几百块、上千块发展到如今的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彩礼,农村彩礼的礼金翻了上千倍,并且大有飙升之势。本文通过对冀南农村近些年来的高价彩礼的原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预防对策。
关键词:彩礼由来;高价彩礼;对策
一、农村高价彩礼的由来
“彩礼”制度是我国传统婚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彩礼”这一习俗可追溯至西周时的“六礼”婚姻制度,这就是“彩礼”习俗的来源。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个礼仪。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在《周礼》中,记载的“采择之礼”实际就是对婚姻“六礼”中“纳征”礼仪的一种沿袭。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辛亥革命以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送彩礼仍然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对彩礼作出规定,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冀南地区农村,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还比较普遍,并且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社会习俗。
二、农村高价彩礼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我国农村,自古以来男女婚姻,男方都会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而当下的冀南的农村地区,彩礼逐渐向实用的物质化转变,彩礼的花样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高。甚至也有攀比之风,高价彩礼层出不穷。以冀南各县为例:在河北石家庄赵县农村:结婚彩礼最高13万没个30万娶媳妇基本是空谈。在当地流行“三金一响”指的是三斤百元大钞,三斤百元人民币称重约15万元。“一响”则是小轿车。在河北邯郸:一场喜事耗尽10年收入结婚成邯郸农民最大负担,在邯郸魏县一农民为儿子娶媳妇耗尽了10年的收入。而在邯郸的魏县、馆陶、大名、成安等各县农村,都存在这种情况,一个男青年的结婚费用约在20万至25万元之间。在河北保定曲阳县某村,单单彩礼就给了20万,一场婚礼花费几十万,全家为娶媳妇不惜借高利贷结婚。婚姻已成为农村农民的巨大负担。在河北其他的农村地区,高价彩礼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三、农村高價彩礼的应对对策
为了应对农村日益高涨的彩礼问题,我们必须运用各种法律和政策手段综合来解决这个问题。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做:
1.完善相关立法,形成具体的婚礼制度
政府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要针对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台符合国情的移风易俗法规、政策和规定,从法律和政策上对农村彩礼现象做出硬性的约束、干预和处罚措施,形成具体的制度,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偿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样使得这项工作有章可循。例如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婚姻法》执行力度,完善婚姻登记制度,规范结婚、离婚办理程序,充分发挥离婚调解职能作用,依法坚决打击低龄婚育现象和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婚姻诈骗行为,对因高价彩礼婚姻引发的案件,要严肃认真查处,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刑事处罚等措施,切实遏制高彩礼婚姻蔓延。根据冀南农村地区的经济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法律层面上的彩礼上线,对不切合当地经济实际,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对双方父母进行教育,保障婚龄青年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宣传教育,维护婚姻自由
在广大农村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还是比较普遍,高价彩礼已经演化为根深蒂固的社会痼疾和顽症,必须依靠每一个人都从自身做起。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舆论声势朝着正确方向大力引导。有关部门要通过行之有效的舆论宣传,造成移风易俗光荣的社会新风尚。对农民进行教育引导,逐步使农民树立起新时代的价值观和婚姻观,造就适合我们伟大时代的新农村婚姻文化。农村干部、党员家长、党团员青年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其次要加强法制宣传,宣传、司法、妇联、团委、民政、文广等部门要在广大农村,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之遵纪守法并自觉与高彩礼婚姻、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引导农村家庭把精力用到勤劳致富增加收入上,逐步改变传统不文明的婚嫁习俗,有效地制止高彩礼婚姻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许圣义.“天价彩礼”为哪般?[J].心理与健康.2014(4):22.
[2]曹兴华.婚姻法与继承法[M].法律出版社.2002:87.
[3]何秉松.刑事政策学[M].群众出版社.2002:12.
作者简介:
刘秋,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