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桐
摘 要 安史之乱是唐代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以它为分割点,唐代各项制度都在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这其中也包括重要的经济制度。安史之乱后唐代经济的转化,成为了中国古代经济中心南移的开端,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上完全不能忽视的重要阶段。经济中最主要的莫过于赋税和商业,文中就赋税和商业进行简单的介绍和评论。
关键词 赋税制度 两税法 土地私有制
土地是人必要的生产资料,在人类文明中土地的利用占据最重要的位置,人类的生产一直依靠这个特别的生产资料来维持。土地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重要的,也是最必要的。而在春秋战国时期,赋税制度就开始实行,它成为土地生产资料价值意义的进一步体现,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开始有机结合,土地制度是赋税制度的基础,它们成为影响中国国古代经济最重要的部分。
1唐代土地制度的变化
安史之乱后作为土地分配基础的户籍登记制的破坏,使政治完全不可能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国家虽然限制土地集中,但是它实际上逐渐承认土地拥有者个人对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和自由处理权。政府口头上仍然宣传儒家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箴言,但实际上买卖土地的自由市场兴起了,以后的王朝不能再成功的推行国家土地分配制。
这产生了广泛的反应,各种有权势的人都能够拥有庄园而不受现行法律的限制。不但有大量土地可以占有,而且还有许多出身卑贱并在地方政府和财政机构任职的人,需要土地是他们的家族能得到稳定的经济基础,并使自己有权成为拥有土地的乡绅。租佃制与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结合起来,扩大了贫和富、地主与耕种者之间的鸿沟,并且促使农村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大地产这事成了农村经济中正常和普遍的现象。
安史之乱之后,一切典章制度均无法贯彻实施,均田制亦名存实亡。随着均田制的破坏,与之相适应的租佣调制也无法实行。为了解决封建国家的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改行两税法,代替租佣调制,从而宣告了均田制的最终瓦解。至此,自北魏孝文帝以来,经历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以致隋唐共约三个世纪之久的均田制,便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均田制完全废止了,而封建大地主私有制和地主庄园经济便日益发展起来。唐中期以后,大地主庄园制便占了主导地位。
在中世纪中国史中,土地制度的变化造成的社会变化也许比任何其他问题更受到深入的研究并且已有大多论战性的作品问世。有的提出假设,把“庄园经济”的出现或者比作日本庄园制的成长,或者比作欧洲庄园的发展。有的提出晚唐标志着奴隶社会的结束和“封建主义”或“中世纪农奴制”的开始。这些争论既结合企图把中国纳入普遍适用的历史过程发展中某一模式的对立主张进行,又结合历史的现实,争论有助于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国经济史中关键的变化时期。
2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赋税改革转折——“两税法”
唐代实行的两税法,作为一场赋役制度变革,从酝酿到实施历时不过半年左右,却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其中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历史内容,是20世纪众多学者瞩目的重大课题。
安史之乱以前租佣调制是唐代前期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源。这个时期,尤其是唐代初期,因为授田家民有一定的土地收获,缴纳租佣调赋役不会感到负担太重,唐政权亦为了积极恢复农业生产,把大量荒地分配给农民,使之得到耕垦。同时轻赋省役,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时期尽力耕作,以保证国家的赋役既有可靠的来源,又能增加财政收入。这种税制,对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出于各种原因,开始采用新的征税形式,不再按农户,而是按土地、按收获征收。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对于两税法的作用与影响,我认为有三个方面:
(1)两税法把以往的“非法赋敛”并入两税,纳入中央的控制范围;中央没有确定全国统一的税率,改用摊派的办法;中央派人确定各州税额并划分其上供、送使、留州份额,这些“新规定新措施,无一不是反映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权之争。从两税定额管理体制下的制税权、放免权、使用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等角度,进一步说明唐中央通过推行两税法而限制地方财权、增加中央财权的目的。
(2)两税法与唐朝人民赋税负担的变化问题,应区分不同阶段作出具体评价。两税法实施的本身对当时所发生的作用,应从利弊两方面来看:利的方面,主要在它实行之初,改变了一些过去赋役极端紊乱和负担过分不合理的现象,从而农民的负担也暂时得到一些减轻,社会也较过去安定些。可是,腐朽已极的唐朝廷,只知道要钱愈多愈好,从781年藩镇田悦等叛变起,两税法又变成乱收税,民众受害与改制以前一样严重。
(3)两税法与商品经济、货币经济的关系及其性质。两税法与租庸调的不同之处还包括户税钱是“以钱定税”。两税改革标志着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正向一个新的进程发展。封建地主经济后期的社会经济的演变,基本上都是在沿着这一历史趋势前进。
参考文献
[1] 杜文玉主編.唐史丛论[M].三秦出版社,2008.
[2] 【法】谢和耐著.中国社会史[M].人民出版社,2010.
[3] 【英】崔瑞德著.剑桥中国隋唐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4] 武金铭,杨西岩.中国全史·隋唐五代经济史[M].人民出版社,1994.
[5] 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六卷[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6] 张帆编著.辉煌与成就——隋唐至明中叶的物质文明[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