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涛
摘 要:随着核技术的发展,核技术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数量与日俱增,我国辐射环境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其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可低估,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面对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探讨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共同提高辐射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核技术 辐射 监管 监测
中图分类号:X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c)-0177-02
1 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监管面临的形势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核技术应用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我国社会辐射源也在不断增多。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由于大部分核技术应用单位对辐射认识不到位,导致核技术应用单位没有健全的、安全的防范措施,对恐怖分子的防范不够,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辐射事故,往往会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这使得我国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监管工作中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现有的辐射环境管理未来将难以适应核能快速发展的形势和监管专业化的要求。因此,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2 辐射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辐射监管部门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在《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工,而目前还没有对应的划分细则,导致两个部门的规章制度出现重复内容,造成环保、卫生行政部门管理重复和监管缺位现象并存,例如在辐射安全年度评估、个人剂量监测和场所监测大部分内容重复,增大了对医疗行业核技术应用单位的负担又浪费了资源。另外,国家核安全局对核与辐射安全实行独立统一监管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监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在环保部门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监管体制中,一方面缺少对各类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的具体监测要求,以及对第三方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的资质要求,无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缺少对各级应急准备和响应情况及相关应急监测方案的管理规定。
2.2 辐射环境监管的分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需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在现在进行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监管的实际工作中,我国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除了国家法规规定的不能下放的部门管理责任和管理权限之外,已经将部分环境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委托或下放到了我国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这从整体上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由上而下的分类审批观念和分级管理的理念。但是,从整体上,由于在制度建设和监测设备上还存在着漏洞,导致了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分级分批监管工作的实际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3 辐射环境监管的特殊性
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与传统环境监管工作相比,具有特殊性。辐射是指以波或粒子的形式向周围空间或物质发射并在其中传播的能量的统称。在核技术应用中,存在着α、β、γ、中子及X射线,对人体造成伤害,而这些都无法用肉眼进行识别,因此在进行辐射环境监管时,环保部门必须配备专门的辐射检测仪器设备。并且根据核技术应用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同类型的辐射源,选用不同的监测仪器设备。通过辐射监测设备判断辐射源是否存在,辐射是否泄露,并能够及时对出现的突发的辐射情况进行应急处理或查找失控的辐射源。辐射环境监测是辐射环境评价的基础并对其起监督作用,如果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辐射监管就形同虚设。
2.4 辐射安全监管人才不足
高素质人才队伍是辐射环境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从整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国家级和省级环保部门人才结构相对合理,辐射监管人员受教育水平比较高,基本上都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多数均为辐射专业的人员。但是突出对比的是,基层环保部门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市县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以本科和专科生为主,并且多数非辐射专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尤其是县级辐射监管人员经常身兼多职,而且部分市县级只有一个人在具体负责辐射监管工作,人员变动较大,业务熟悉程度不高,不能够对辐射环境的危害以及潜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管理,导致了我国环保部门在进行辐射监管不全面,辐射环境监管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3 强化辐射安全监管的分析
3.1 加强市县辐射监管能力建设,构建完整辐射安全监管网络
结合地区核技术应用的监管需求和经济水平,推进辐射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区域经济发达和重点地区进一步增强配置标准和设备水平,帮助经济困难的地区配备足够的监管人员及设备,完善监管网络,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有效的技术保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不断强化辐射监管、监测环保队伍建设,优化基层人才队伍,保持监管网络和成员相对稳定。二是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推进健全市县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订市县达标建设标准,对地方政府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业务用房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作出强制要求,保障技术支撑。三是加大市县级现有辐射监管、监测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辐射监管、监测专业技能,切实提高辐射监管、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形成能够有效承担辐射监管任务的队伍,使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落实。
3.2 规范辐射安全监管,实现网络化监管
响应李克强总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将监管权力切实下放,并协同各相关部门划清更加具体的职责,强化与其他各部门的互相联动,密切配合,避免职能重复或监管缺位的现象,同时我国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时,应该按照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情况在加强环保行政审批的同时,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制定具体核技术应用的行政审批流程及办理程序,健全完善市县级辐射環境安全监管问责制,将行政审批事项移交政务中心统一受理。
3.3 强化辐射监测质量管理
制定《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对承担辐射环境监测任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作出规定,重点对资质条件、资质证书的申请与审批、人员的资格考核和技术培训,以及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范围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下属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规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技术应用单位自身的辐射环境监测行为,全面监管社会第三方辐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3.4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能力
推进基层辐射应急能力建设,修订和完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地指导完善适用于市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分类设立应急监测能力标准,强化定期演练机制,尤其是第一线的辐射监管人员。在制订和完善应急监测相关规范和标准同时,进一步提升应急硬件能力,使之能够随时担负起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4 结语
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监管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创建同步小康的重要基石。通过对我国辐射环境监管、监测相关法规以及辐射监管所处的阶段的调研,构建完整的辐射环境安全体制,提出完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环境下的工作需求建议,可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毛春雷.环保部门环境辐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6,13(8):87-88.
[2] 李锦,柳加成,张艳霞,等.我国辐射环境监测法规体系研究[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5(1):5-8.
[3] 王建国.辐射环境监测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