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勇环英
(1.清原县林业局,辽宁清原113300;2.国营清原县大边沟林场,辽宁清原113300)
林农合作组织发展机制研究
王岩1,勇环英2
(1.清原县林业局,辽宁清原113300;2.国营清原县大边沟林场,辽宁清原113300)
文章通过归纳新型林农合作组织的主要类型及特点、各自经营方式等,分析了林农选择合作形式的动机和倾向,林农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制约:受政策倾向性制约、受组织内部管理制约、受管理部门和林农对组织的认知偏差制约、受林业合作组织整体发展能力较弱制约。提出适时出台促进林农合作组织类型多样化发展的政策,加强监督管理以促林农合作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加强能力建设以提高林农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等建议。
林农合作组织;发展机制;可持续发展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日臻完善,我国大部分集体林区在总体上实现了发展的基本目标,即“林有主、主有权”,林农不仅明确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农户还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可自由选择经营管理方式。林改后,产权较分散,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聚焦到怎样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上。为此,国家提出了林业改革配套举措,即促进集体林规模化经营,具体是以林农自发联合为基础,建立各种新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以往专家和学者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很多,但针对林农合作组织发展机制分析研究还很少。通过对我国林农合作组织的类型、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研究,找出促进林农合作组织发展动力,探究林农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积极推动林农合作组织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1.1 林农合作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1.1.1 林农合作组织的定义
杨燕等(2017)认为林业合作组织是指一些个体林业生产者和林业经营者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通过合作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它可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衔接,有力解决了生产者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社会化的市场经济间的矛盾。沈静薇(2008)将林业合作组织概括为从事林业生产、林副产品加工及销售的林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维护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为目标,遵循自愿结合、互惠互利、自愿出资、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组织的一种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也有学者则从契约角度分析,认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林农通过一系列长时间松紧不一的契约关系形成的组织[3]。还有学者提出林业新经济组织,是与传统全民所有制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形式都不相同的一种林业经济组织类型,相对于传统经济组织形式如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等更新颖,是指个体和私营的企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个人自发组织的形式[4]。
综合上述研究成果认为,林农合作组织是指在林业生产各环节中,从事同类产品经营的林农自发组织,以资金整合、技术支持、经营指导、信息服务为内容,以增加产品吸引力、保护林农利益、提高林农收入为目标的互助合作组织。
1.1.2 林农合作组织类型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林农合作组织的具体分类标准,相关学者对林业合作组织的分类说法不一,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等4种分类方式。二分法是按林农合作组织登记注册渠道和法律依据划分的,分别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5];三分法是从合作组织契约关系形成的角度划分的,分别是专业协会、股份制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3];四分法是将合作组织分4种类型:村民小组农户联户经营、林业股份合作林场、村民自愿联户经营和“三防”专业协会[6];五分法是将林农合作组织分为5种类型:股份制合作林场、家庭合作林场、“公司+基地+农户”合作型林场、林业专业协会以及林业合作社[7-8]。
基于以上研究成果,研究从制度角度将林农合作组织划分4种类型: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协会制和互助制,它们在注册登记、产权安排、特点与功能等都有区别,见表1所示。
表1 林农合作组织的主要类型
1.2 林农合作组织发展趋势
通过对已有资料研究显示,专业协会在各类林业合作组织中,所占比例最多,而林业专业合作社占比自2007年则有显著增加[9]。根据国家林业局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29个省(区、市)共建立约9.45万个各类林农合作组织,约1 136万农户加入,林地经营总面积达1 433.33万hm2。截止到2009年底,仅江西省就成立了14 012个林农合作组织,其中共11 004个“三防”协会,1 244个民营林场,952个林业专业合作社,507个木竹加工协会和305个造林公司(江西省林业厅,2010),分别占林农合作组织的80%、9%、7%和4%。
在湖南省浏阳市,截止2009年9月,已知设立的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共126个,其中92个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中有48个林场合作组织,27个林地经营合作组织、21个花卉苗木及果木合作组织、6个木材加工经营组织。此外还有其他以联合经营模式存在的合作组织,如“公司+农户+基地”和“公司+合作社+基地”等(浏阳市林业局,2010)。
在福建省尤溪县,截止2009年底,共有283个林业专业协会,93个护林联防协会,16个股份制合作林场和15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尤溪县林业局,2010),分别占林农合作组织的69%、23%、4%和4%。
通过以上数据研究不难发现,“三防”协会在江西省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中数量最多,所占比例最大,达80%;民营林场次之,占9%。在福建省尤溪县,林业行业协会数量最多,占比最大,达70%;护林联防协会次之,占23%,其余林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制合作林场各占4%[10]。
截至2016年,辽宁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已达3 369个,其中林业专业合作社2 880个、家庭林场489个。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总面积达81.85万hm2,占集体林总面积的15.5%。清原县现有林业专业合作社326个,家庭林场58家,各类苗木协会37家。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总面积达3.84万hm2,涉及农户7 658户[11]。可见,辽宁省林农合作组织的发展势头较其它省份更为迅猛,林农合作组织类型和其它省份一样都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目前国内对合作组织类型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系统,缺少详尽的调查数据,且现有的少量数据统计口径也不一。但通过以上分析可确定,各省份的林农合作组织类型均呈多元化,且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也明显不同。由此不难判断,我国各地林业生产的经营管理要求不同,成立的各种林农合作组织存在差异但都基本满足了生产需求,不同种类的合作组织其适应范围及驱动机制存在较大差异,总体发展呈多样化趋势。
林农合作组织发展的驱动机制,主要包括农户需求、能人带动、组织推动和政策引导4方面。林农对互助合作的需求是林农合作组织设立和经营的根基,这种需求是一种“内在推动力”;只有推动力还不够,直接拉动力——能人和村民小组及村委会等组织的带动也必不可少。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对林业发展都高度重视,发布的各项促进林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扶持政策属于“外在引导力”,给予了林农合作组织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
2.1 农户需求
林改后,农户不需再考虑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问题,仅需考虑的是选择何种经营方式,以更好地经营林地。联合经营方式,是现如今多数林农在对经营方式、生产技术、市场环境和销售方法未充分了解情况下,所选择提高林业收入的方法。还有部分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或从事非林产业的生产活动,林业收入不是唯一家庭收入,导致这些家庭更需合作互助。此外,由于各户拥有的林地在林业改革后都很分散,农户更有必要开展合作互助,以共同完成对个体经营难度较大、效率较低、成本相对较高的工作,如森林管护、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
2.2 能人带动
林农合作组织的成立及相关管理是否成功与领头人息息相关。林农合作组织的成立与经营者,都以原村委会成员、转业军人或曾外出经商等阅历丰富的人为主。他们的带动使原本个体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有了合作互助的机遇,这些带头人是促进林农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贡献者。综合来看,一个成功的带头人不仅要掌握林业经营管理、林产品经营相关的技术,更要有勇闯、敢干、勇于创新的精神,还要深受当地居民信任,有活跃的社交能力、及时有效的信息渠道等。
2.3 组织推动
林农合作组织是林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林业部门都密切关注,各自颁布了相应法律法规及惠农政策。福建省是林业改革的试点省份,当地政府陆续制定了多项扶持林农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措施。其中邵武市为建设全国林农合作示范市,制定了基本发展目标,即每个乡镇建1个合作示范社,每个村组建1个合作社,且当地政府要求林业、财政、农业、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并认真落实工商注册、税收优惠、金融服务、产业扶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2.4 政策引导
国家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相继颁布实施,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等,确立了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纳税扶持政策和金融优惠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林农合作组织的发展。
3.1 受政策倾向性制约
中共中央已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林农合作组织发展,帮助林业快速走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管理。到目前为止,各级政府部门提出的优惠扶持政策还主要集中在林业合作社上,分别从信贷、税收、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林业专业合作社支持;但对其他种类的林农合作组织国家则还未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尤其对股份制合作林场,出现合作组织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后,农民缴税多的问题,导致许多股份制合作林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去注册登记,不利于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3.2 受组织内部管理制约
缺少规范化管理是合作组织面临的大问题,尽管已建立了相关规定,但组织机构不健全使得组织设立的监理流于表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在财务管理方面,林农合作组织的管理不够透明,林农监督和管理作用有限,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仍受村委会成员制约。
3.3 受管理部门和林农对组织的认知偏差制约
目前,我国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政府部门和林农对合作组织还存在许多认知偏差,如对林农合作社的界定、如何提高林农合作社效率等问题。另外,国内对林农合作组织理论相关的研究还较少,如对各类型林农合作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经营方式、建立条件等还不够了解,存在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对部分经济林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3.4 受林业合作组织整体发展能力较弱制约
目前,林农合作组织发展不论在资金、技术、生产、信息等方面都存在着困难,整体实力表现较弱。尤其是由于当前取得资金扶持的要求较高,使得资金缺乏成为阻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许多以经济林为基础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初始阶段都会陷入获取贷款而抵押厂房,但建设厂房又需贷款支持的恶性循环。且合作社成员可自行支配的资金有限,因此合作社要想打破这一局面,必须采用其他方法获取资金如成本相对较高的民间借贷等,这无疑增加了林农的经济压力。
4.1 适时出台促进林农合作组织类型多样化发展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发展林农合作组织最终是建立林农专业合作社,但我国林业改革的实行时间不长,林权制度改革还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各地林业产权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难免出现新问题,这将导致林农合作组织多种形式并存的情况将继续存在。因此,要允许并鼓励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共同存在,适时出台促进林农合作组织类型多样化发展的政策,明确建立其他类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优缺点和必要性。针对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给予不同方向的扶持政策,如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对股份制林场可制定与专业合作社相同的优惠扶持;对协会类的合作组织以生产技术指导;而对互助制的合作组织,帮助其建设基础设施和设备等。
4.2 加强监督管理以促林农合作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目前,我国林农合作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要重视规范化经营方式,有名无实的林农合作组织不利于林业整体发展,使林农认知偏差更严重。促进林农合作组织的规范化合理经营,离不开有关职能部门的科学引导。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以防部门间责任不清,互相推脱。因此,建议设立专门负责与林农合作组织相关工作的职责部门,通过法律法规引导林农合作组织经营,建立符合标准的合作林场与合作社等。
4.3 加强能力建设以提高林农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林农合作组织只有不断提高自我才能快速发展。合作组织应作为“造血”组织存在,而不能作为依靠“输血”存活的组织,因此培养并吸引管理人才至关重要。林农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引发了“能人”效应,吸引了很多专业人士与实干家的加入,促使资本、技术、信息的合理流转,使农民更加富裕。为了加强获取外部市场信息的能力,合作组织更应积极吸引并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技术培训,增强网络技术在林业合作社的应用,增强对组织成员管理能力和生产技术的培训,引导林农合理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林农对林农合作组织发展前景的信心,促进合作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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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苑辉)
F326.2
A
1001-1714(2017)03-0034-04
2017-02-13
王岩(1968-),男,高级工程师,从事林场管理与林业经济研究。E-mail:qylykfb@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