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学为基础的立宪民主

2017-06-16 23:41林丹
魅力中国 2017年19期

摘要: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是布坎南宪政思想的根本,以解决“政府失灵”为目的,而宪法中的民主是一种在宪法约束下的有限民主,它在布坎南众多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布坎南的宪政国家思想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本文围绕布坎南宪政思想的理论范式和逻辑,重点对他的立宪民主思想进行研究,并在最后对该思想进行简要评论。

关键词: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立宪民主

之所以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框架去分析政治,是由于政策制度类似消费制度,政策家像商业家,投票者像购买者,推选制度像业务制度,推举类似于钱币。布坎南认为策略家和投票者都是很聪明的经济人,都在运用成本——收益计算追求着自己不要受损失。因为 投票者对知道当局的成本无法支付而放弃投票,所以常当局常被特殊利益集团的策略制定者所操纵,当局很容易滋生腐败。布坎南甚至认为西方所表现出来的交易制度的故障,实际上是政策制度的问题。但他坚定政治制度是可以塑造的,西方社会面临着塑造一种具体的政治制度以控制特殊利益集团。布坎南是一个契约论者,他的理念是宪法民主、个人自由和政治平等;他认为民主要有宪法保证,宪法要适合民主要求。在《自由市场和国家》中充分表达了他的思想。

一、立宪基础:公共选择理论

詹姆斯·M·布坎南(1919—2013),美国经济学家,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他将人们从互相交换中得到自己想要的经济概念应用于政治决策 范畴,对社会和政策决策的契约和法制基础颇有研究,为公共选择、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的、奠基了理论 根本。他也因此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他认为,公共选择观点中两个分离而有区别的方面或要素。

(一)经济学研究的是一般化的交换科学。

布坎南认为,在“社会”和“政策制度”之间,“交易”和“得失”之间,“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难以找到严格的分界线。所以,不必局限于对买卖关系的调查,用扩大互换经济学的方式可以观察政治过程。一个扩大到交换关系中运用于人们在集体的相互作用的复杂环境,会给观察政治和政策制度的方式。

布坎南承认,用交易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政治过程有其局限性,如对那些明显带有权力强制因素的非自愿政治关系便显得无能为力。为了改变公共选择理论的自身的逻辑困境,布坎南借助于借助交易政治学概念,把公共选择演进到了立宪经济学,这一方法的应用仍然有着可能成为制度变革突破口的创新性规范含义。

在一定程度上人们间自愿的交换被看作有正作用,而强迫压制被看成负作用,这中间出现这样的含义,即人们期望以前者取代后者。这种含义推动公共选择经济学家趋向于主张看来行得通的市场那样的安排,主张在适宜形势下政治权力的分散。

政治上的公共选择观点会直接引导人们的注意力趋向改革的方法。人们在政治上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点像复杂的交换过程,人们的注意力或多或少必然引向相互作用过程本身。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改善这个过程:公共选择观点要求人们重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正如维克塞尔声言,如果希望在经济政策里进行改革,要着眼于作出经济政策决定的规则,着眼于宪法本身。

(二)个人行为的经济人的假设。

经济人假设在经济学中定义为私人的行动生成要使效率化,要延续到受那些人遇到了无法超越的障碍才会停止。而布坎南的重要理论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对政策范围或众多人决策的过程来研究。依照这个理论,人们做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中,总想着怎么发挥或是得到的比付出的少才能平衡。比如,考虑到自己去投票,它产生出来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他会放弃这个机会。可以说,考虑在前面的,只有他自己。西方很多的政策制定其实是在这样一种假设中制定的,把人当做自私的,用法律去规范它,反而很见效。

布坎南等人提出的重要理论,其中的很多分析有一个相同的方向:经济人。考虑在前面的,只有他自己。所以,只考虑到自己没有考虑到社会影响甚至是破坏, 最重大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来约束。进而,在此基础上,布坎南提出了宪法经济学理论。

二、立宪目的:解决“政府失灵”

关于政府失灵, 布坎南给予了界定, 所谓政府失灵说, 是指政府在处理重要的事务中,职能或效益没有发挥出来,或者是常常出错。在布坎南看来:“政府作为人们的拥护者, 其作用是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否则,政府的存在就无任何经济意义。但是政府的很多行为常常是无法满足这一方向的, 甚至有些行为的作用事与愿违。 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是政府的职能出现问题。

在凯恩斯时代中,都热衷于政府在公共事务中发挥的管理的作用,认为什么事情政府都应该去管管,结果是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都管的也没有起多大作用。并且他们一人政府的责任就是来弥补市场的失灵,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但布坎南并不这样认为,他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福利”理论提出了质疑,并提出并不存在所谓的“利益”、“福利”等说法,他提出只有人们才知道他们想要的东西。布坎南坚持认为在福利国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他对西方的民主等制度,对国家和政府深表怀疑,并提出了他的政府失灵理论。通过对政治过程中选民、政治家和官僚的模型化分析,公共选择理论在一种非常实际地意义上提出了“政府失灵理论”。这样一来,政府对那些非政治性的市场经济领域的侵入,就不再是理由充分、论据确凿了。

布坎南对政府失灵的几种比较重要的形式和它的来源进行了具体研究,得出了所谓政府行动的干预是市场运行不能确保资源有效运转的重要原因。其次是政府部门的重叠, 政府部门重叠的危害是,相互推诿,效率非常低,缺乏竞争压力;政府行为趋向于资源浪费,监督信息不完备。。再次是政府具有寻租偏好, 政府去寻租的方式是利用自身的权力,对不该自己管的事务强行介入。

布坎南在本书中进一步强调,政府不仅不可能改善“市场失灵”,有时还要介入到寻租活动并导致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 因为政府自大的原因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无效分配和分配格局的破坏, 会产生大量的成本浪费,寻租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布坎南指出: “為了能使政府的寻租行为得到很好的整治, 我们就得执行宪法的规定。” 这是布坎南针对政府失灵现象提出的立宪改革的思路。

三、立宪民主:形成长效机制

布坎南的讨论触及到了一个公共选择理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那就是民主的地位与作用。他指出,“民主”已经是一个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很少有一种政体会公然宣布自己是“非民主”的,即使是那些实际上的威胁政体也是如此。但是,以往对民主的认识却流于肤浅,仅将之视为多数人的决定,而如果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则更有可能对之进行深层次的透视。首先,对于任何一种真正的民主理论来说,最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把价值源泉完全归结于个人。如果存在着非个人的价值源泉,或者说假定存在着非个人的价值源泉,那么,民主的政治程序充其量只能成为发现独立价值途径中的一种。这样,民主政治程序就不会比别的政治程序如专家统治、军政府统治更加有效。

个人价值上升到全面政治理论中占中心标准的重要地位,对人们相互作用的制度结构具有直接意义。如果分散的个人利益的冲突是一个变数,个人相互作用的选择结构可能排列成有意义的“民主”在规模和范围上可能受严格的限制。此种限制从广义上考虑是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政治上“成功”的标记。把“民主”扩展到先前不属于政治的相互作用的领域是值得称赞的。

当阐述了民主功能的有限性之后,布坎南强调,民主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同时又避免导致政治冲突或者对个人价值对压制,就必须以立宪为前提,即实行立宪民主。用一种宪法民主政治来取代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现行的民主政治。具体地说, 他的观点是“ 只有在个人自由本身具有价值, 同时在有效的政治平等(这是民主发挥作用的原则)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民主'才能具有评价的重大意义, 而只有宪法的条文规定能约束或限制集体政治行为的规模和程度, 政治平等才能得到保证”。 所以, 政府行为如果缺少有效的宪法约束, 就会出现由于无政府下自发个人行为所导致的掠夺情况。宪法约束失灵正是政府失灵的根源。

但是, 布坎南的宪法民主并不是无政府主义。 他并不是一概反对政府行为, 他所反对的只是过多的和不适当的政府干預,反对的是超出宪法允许范围的或不受宪法约束的政府干预。进而, 他区分了三种不同阶段的集体行动:(1)执行现行宪法的那些行动, 这个层次的活动属于“保护国家性”的行动。如同体育比赛中指定裁判员来执行规则, 督促比赛的进行。(2)包括现行法律范围内的集体行动的那些活动, 包括制定普通法、提供公共物品、进行再分配等。这套活动属于“生产性国家”。(3)修改合乎宪法的法律的行为, 也即体育比赛中对比赛规则的修改的活动。 由这三个层次的集体行动可以看出, 国家和政府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 除了修宪行为以外, 还需要“保护性国家”和“生产性国家”。布坎南认为,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秩序之所以混乱, 是因为混淆了这三个不同层次的行动:“ 正当认为应该限于第一套活动的代理人却在第三套活动中行动而毫不内疚, 就如同正在进行的比赛中, 裁判不断地改变比赛的规则, 还公开宣称, 这是他们指定的任务”。正是政府得不到有效约束, 才使许多经济问题不断出现, 经济政策屡屡失误。因而, 要改革政治和经济, 改革规则。

参考文献:

[1][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年版。

[2][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年版。

[3]许云宵:《公共选择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

[4]唐寿宁:《布坎南立宪经济学述评》,载于《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公共论丛”第六辑),三联书店,2000年版。

[5]张启强:《公共选择与立宪民主——詹姆斯·M·布坎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6]杨茜:《布坎南的 “政府失败说 ” 及其对当代中国政府改革的启示》(D),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10月。

[7]王箭:布坎南宪法经济学理论研究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12月。

作者简介:林丹(1992-),女,海南临高人,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与地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