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的必然要求,它并非行政指令下的活动,而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它的推进包含了参与主体组织与人员的价值选择,其中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它们对立又统一,且在产教关系的发展中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对职业教育的公益性產生了不良影响,消解两者的冲突,推进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形成,需要明确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公益性身份特征,保障产业部门非公益行为的有效性,采取激励相融方式消除价值冲突和矛盾。
关键词:产教融合;公益性;非公益性;价值取向
作者简介:罗汝珍(1975-),女,湖南新化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学、管理学。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25湖南智造背景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创新研究”(编号:16YBG003),主持人:罗汝珍。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13-0029-07
作为职业教育非常重要的追求目标,产教融合是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然而,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程中,产教融合的提出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学术界对此也开展了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绝大部分关注的是产教融合的必然性,缺乏对产教融合本然性的反思和追问,造成现在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形似而神非的现象出现。因此,追究“产教融合推进终究为何”是产教融合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其学理价值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本文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背景,以主体行为取向的价值关系为核心,从比较宏观的视角探究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及其消解,揭示产教融合推进的价值选择逻辑,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提供理论支持与指导。
一、产教融合的性质及其价值属性
进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进的价值研究,首先应该明确产教融合的性质,阐释形式背后的价值属性。
(一)产教融合的性质
职业教育是一种与国家经济关系非常紧密的教育类型,它不仅为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的技术人才,也对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职业教育的产生之日起就与产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产教关系随着职业教育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本质上说,产教关系的性质源于职业教育的属性,产教融合是产教关系发展到比较高级层面的表现,终究也脱离不了职业教育的属性范畴。有研究者认为,职业教育的属性可以归结为九种,即“社会性、生产性、职业性、适应性、中介性、产业性、多样性、大众性和平民性”。[1]这诸多属性按照其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为四大层级:“第一层级是社会性,即职业教育的范畴属性;第二层级是生产性、职业性和产业性,即职业教育根本矛盾的具体表现;第三层级是适应性、中介性和多样性,即职业教育的作用和功能属性;第四层级是大众性和平民性,即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2]产教关系的性质因社会环境、办学条件、参与主体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所处层级也不断变化,且呈现出一层至四层的上升趋势。产教融合作为产教关系发展的高级和深层阶段的产物,具有性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理应具备第一至第四层级的诸多属性,核心在于它始终支撑和保障职业教育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的实现,这不仅是产教融合组织主体的行为逻辑起点,也是其行为取向的基点。换言之,产教融合具有内生性,其内生于职业教育逻辑发展的实践和需要,是为了更好地消除不利于职业教育作用和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产教融合概念和现象的出现并不是任何社会力量赋予职业教育的,也不是任何参与主体能独立决定和选择的。产教融合的推进,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支持,遵循其应有的发展路径,才能在符合职业教育逻辑发展的范畴内有效开展。
(二)产教融合推进的价值属性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推进并不是客观中立的行为方式,而是活动主体一定价值观念在现实中的体现,并以实体化和制度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价值属性也是与生俱来的,从职业教育产生开始,产教关系就开始存在,随着职业教育和经济发展的变化,产教关系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具体化,其内涵的价值属性也随之变化。在绝大程度上,产教关系价值属性是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类需求在教育活动中的折射和反映,是主体性行为事实。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复杂多变,人类需求也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同时产教关系也因主体推进的行为目标取向有别,其价值属性也复杂多变。产教融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因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行为取向的多样化,其价值属性也较其他产教关系更多元和复杂。
产教融合推进的价值是产教融合价值属性和人类价值需求的外化,具有多元性,其中,公益性取向和非公益性取向是产教融合推进主体的两种不同价值选择,是产教融合特定价值属性的现实表达,它们对立又统一。其对立是因为它们是异质,总会存在矛盾和冲突;其统一是因为它们的逻辑起点虽有一定差异,但是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是有机结合的,在目标和趋势上具有某些一致性。其中公益性是教育行业的首要价值,是产业界更高的社会价值和目标价值,也是产业界实现其非公益性价值的基础和前提。当然,产教融合推进主体对两种价值的取向需在遵循产教融合价值属性和产教关系历史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将其有机统一。
二、产教融合推进中主体的公益性行为取向
职业教育要想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并在教育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立足和生存,逐渐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就必须妥善处理好职业教育内外不同利益主体的复杂利益关系,构建比较高级层面的合作共同体,明确共同体组织内部主体的行为权利及相关保障制度与措施,为利益相关主体提供行为理性支持,降低利益冲突概率,实现规范有序的运行秩序。
(一)产教融合推进的公益性价值
“教育公益性是指教育收益能使一个国家的大多数甚至全体公民无偿享有(无排他性),属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它具有普惠性、整体性与长期性特点。”[3]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是一种公益性价值创造活动。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价值的实现是由政府主导,其他非政府主体参与,但参与程度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呈现不同情况。产教融合是其他非政府主体参与的重要形式,由于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其行为利益导向也呈现出复杂性,但推进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范畴中的行为,它不可能完全脱离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要求。从最终目标来看,有助于实现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价值创造活动,即为国家培养了建设所需的人力资源;支持了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尤其是解决了“三农”问题;服务了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因此,公益性是产教融合所处环境的原始要求,是其之所以存在的重要条件。面对现代职业教育内外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多样化的需求,迫切需要完善产教融合的制度规范,明确主体行为的公益性责任与义务,并将主体行为目标选择和追求在总趋向上达成一致。
(二)产教融合推进中主体公益性行为及其制度保障
产教融合推进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学术团体等,在产教融合的过程中每一主体都主动或被动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或义务。
长期以来,政府都在主动为职业教育中的产教融合工作而努力。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举办职业教育,统一调配办学资源,保证职业教育内部资源的公平分配,并对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采取“分配制”就业,这样不仅为社会各行业培养了所需要的人才,也实现了就业在人际间的公平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政府统一包办职业教育的时代结束,为适应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的需要,非政府主体也逐渐被纳入到职业教育工作之中。此时政府除承担主导职业教育的责任外,还主动承担吸纳非政府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利用政府的权威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和教育制度等,保证参与主体的权力,同时处理主体之间在产教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所有这些活动,都对产教融合的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职业教育中产教融合关系也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对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政府主要为应对产教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工作,为制定管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法而不断努力。政府的所有这些工作,其价值取向都是公益性的,且都服务于职业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原副部长鲁昕曾指出,“在公益性的前提下,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方面要履行七项责任,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政策制定、管理监督和信息服务。”[4]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进工作中,政府仍然需要履行这些职责,成为产教融合体的主舵手,以使产教各方主体真正融入到职业教育大潮之中。
职业院校作为教育主体,主要职责就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其行为的公益性取向是毋容置疑的。在产教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对关系好坏的敏感度也最高,促进产教关系朝向良好发展的意愿也最强。为推进产教关系从貌合神离真正走向产教融合,主动承担了推进产教关系发展的责任,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多种活动,在课程体系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展开合作。所有这些工作都有利于产教融合关系的最终形成。因此,在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职业院校扮演的应该是一个有担当、重服务、定位准、肯作为的角色。其主要责任和义务就是用好国家的政策,处理好和其他主体的关系,搭建好合适的平台,为产教关系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实现载体。
“企业是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5],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职业教育形成和发展的进程中主要扮演了“举办者、投资者、消费者、服务者、合作者等角色”[6],所有这些角色的选取虽然在动机上并不一定基于公益,但某些程度上却实现了公益性的效果,如作为举办者和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投资办学的压力;作为消费者,为社会提供了就业的岗位和机会,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作為服务者,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需求信息,推动了职业教育的改革;作为合作者,与教育方展开技术合作、人员交流与培训等工作,促进了社会技术的发展,企业生产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以及学校教学内容的更新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发展和壮大,其社会责任感和回馈社会的意识也逐渐增强,真正融入职业教育之中,作为教育的投资者和合作者的意愿也逐渐凸显,为产教融合的推进提供了较好的产业环境。
作为非政府主体的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本身并非营利组织,且与职业教育一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职业教育产生之日起,行业协会就积极为职业教育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努力。以德国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成功扮演了组织者、监督管理者、决策参与者、咨询者等角色,开展制定岗位能力标准、考核职业教育质量、参与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进行行业需求预测的活动,”[7]这些都促进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和产教关系的协调发展。为此,我国也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活动范围,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8]这些均属于公益性活动范畴,有利于职业教育中产教融合工作的顺利进行。
职业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在产教融合中作用和角色的发挥,重要的前提条件是需要政府履行好在职业教育中的公益性作用。履行好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服务、监督等职责,为其他主体在产教融合工作中作用的发挥创造好条件,并做好实践指导工作。引导其他主体活动的公益性取向,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公益性作用发挥的程度决定了其他主体公益性活动的履行和实现。目前,我国政府制度体系中基于国家本位的制度,保障了主体公益性作用的发挥,如《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这些制度完善了“行业企业部门参与职业教育的宏观(产教融合)、中观(校企合作)和微观(工学结合)的要求”[9]。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行业企业部门公益性价值的实现。
三、产教融合推进中主体的非公益性行为取向
在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主体行为既有内生的公益性,也有适应自身发展需要或过程性行为中的非公益性。其中非公益性体现最为明显的是以营利为主的企业单位,在非营利性组织中也一定程度存在非公益性行为。
(一)产教融合主体非公益性行为的内涵
所谓非公益性是和公益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益性行为是以谋求社会效应为目的,一般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广,规模较大,受益面宽,服务期限长,影响比较深远。而非公益性行为涉及到的范围则相对较窄,规模、受益面、影响等都没有公益性行为大,从广义上来说,凡是违背了公益性取向的行为都应纳入非公益性范围之中。在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作为不同的主体都会从自身所处社会网络关系位置,以及自身首要的职责等方面考虑,以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开展工作。如政府和职业院校因受某些环境限制,采取了其认为最合适的方式,放弃或者忽视一些本应履行的社会职责,以及本应扮演的社会角色,让公益性活动在推进过程中大打折扣,或者在结果上与公益性行为目的存在偏差,延缓了推进的速度,降低了活动效率和质量,所有这些都会对行为的公益性结果造成影响,甚至导致了公益性的缺失,理应纳入非公益性之中。同时作为产业链上的企业,其存在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营利也是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从根源上说,企业并不具有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责与义务,其主体行为取向并不是公益性,而是营利性。在产教融合过程中,企业组织可能会基于组织的某些利益需要而与教育部门开展互利互惠活动,这些带有个人或组织利益取向的行为活动也应归属于非公益性范畴。总的来说,本文中的非公益性行为主要包含三大类:一是凡是对公益性价值有负面影响的行为;二是凡是不以社会效应为目的的行为;三是导致职业教育公益性缺失的行为。
(二)产教融合推进中主体非公益性行为的合理性及其制度保障
产教融合主体非公益性行为的存在是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其存在就说明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政府所有的行为都应是公益性的,但是价值期待往往与价值呈现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教育质量是职业教育公益性价值的核心内容,政府大力提倡产教融合的主要目的也是为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但是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政府所要扮演的规划、监督、管理服务、投资等角色却并没有到位,其中有政府自身的原因,也受职业教育历史发展逻辑的影响。政府真正角色的转换需要自身的不断完善,也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配合。其次,企业组织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组织的经济利益是最高也是最核心的价值,绝大部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也以此为基础,因此,产教融合中不可能完全规避企业单位的非公益性行为。第三,行业协会和学术组织,虽然不是营利性组织,但我国的行业协会自身发展并不完善,学术组织也在为争取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而不断努力,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太多的精力加强与职业教育的联系,在产教融合中也没有充分体现主体职能,不可避免影响了其行为的公益性取向。
在我国制度体系中,市场本位的政策为产教融合主体的非公益性行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随着《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颁布,从国家政策层面正式开启了教育体系中的市场即非公益性行为取向,《高等教育法》颁布后,确立了教育领域市场取向的合法性,职业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投入相对减少,行业、企业组织对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公益性价值被弱化,非公益性价值逐渐彰显。另外,《高等教育法》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职业教育相关主体的非公益性取向得到了合理合法的支持,职业教育活動中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行为也不断出现,尤其在民办职业教育活动中,其非公益性行为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都会受到保护。
四、主体行为取向的价值矛盾
产教融合组织是一个矛盾统一的共同体,推进产教融合也是一个充满冲突而又彼此激励相融的复杂过程,其中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也是多元复杂的,多元的价值取向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不可避免就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缓和或激烈的冲突和矛盾。其多元的价值取向中,公益性与非公益性是产教融合推进主体的两种不同行为价值取向,它们对立又统一,总体上呈现出循环往复而又此消彼涨、螺旋上升的历史趋势。
(一)主体行为取向的价值对立及其必然性
产教融合是一定价值观念的实体化和现实化,产教融合共同体是承载了一定价值观念的结构体系。价值观念是产教融合推进主体的价值观念,也是主体组织人员的价值观念,而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组织结构的人员,因受组织观念与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其利益诉求常常不同,在有些时候甚至截然相反。因此,价值取向的冲突是绝对的,统一反而是相对的。产教融合推进工作中,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公益性取向主要反映的是主体对社会无偿性付出的价值追求,目的在于获得社会效应,而非公益性取向则反映的是主体所在组织或成员对自身价值的追求,目的在于获得组织发展或个人提升,它们之间虽然主体无本质差异,但有着不同的目标需求,反映的是不同的价值逻辑,所以主体之间难免存在矛盾和冲突,产教融合推进工作中矛盾和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主体行为取向的价值冲突及其消解
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体系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产教融合”的概念,但其实践中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产教融合的效果。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在处理职业教育产教关系的实践中虽价值取向不完全相同,但在总体上比较注重参与者的公益性取向,并在公益性与非公益性中保持了较好的动态平衡。从职业教育发展的历程来看,初创期的职业教育中,参与主体比较单一,政府的介入比较少,非公益性取向比较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尤其是工业革命带来的产业体系的形成,国家和民众均意识到职业教育对于工业发展乃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政府逐渐从边缘走向了教育的中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充分展现了政府在教育中的公益性行为取向,并对参与教育活动的主体行为从制度和法律上进行了一定的约束,主要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并引导其他主体从非公益性行为向公益性行为转变。美国的企业或基金会组织捐助教育是美国教育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其中不可避免会有企业和基金会组织的利益倾向,但是慈善性捐助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政府税收等相关政策的正确引导,慈善性捐助已经成为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体现。职业教育活动中,除慈善性捐助外,在公益性理念指导下,还与政府部门开展合作,“通过建立职业教育理事会、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等机构来参与教育的管理和决策。他们与学校的合作从招生到课程设置,从安排学生实习到录用毕业生,贯穿了职业教育的始终。”[10]德国的职业教育是其获得蓬勃发展的“秘密武器”,“在德国不论是第一,还是第二、第三产业,各行各业都强调职业教育,重视职业教育,德国人把职业教育比喻为“经济腾飞的翅膀”、“经济发展的柱石”,甚至是“民族存亡的基础”[11]。这主要归根于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采取了有效的产教合作方式。在“双元制”的产教关系中,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非公益性逐渐隐退,作为社会责任的公益性得以凸显,以企业为代表的产业部门已经形成了共识:即承担部分职业教育任务成为了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上两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产教关系中的主体都在公益性取向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促进了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也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主体行为取向的价值矛盾及其影响
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在职业教育产教关系主体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取向中,我国曾一度否认非公益性取向的合理性,政府包揽、操办所有的教育,产教关系也完全因政策指导而形成,当政策产生的环境发生变化之后,维系产教关系的纽带也就发生了断裂。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职业教育产教关系主体的行为取向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影响,非公益性取向逐渐占据了上风,产业链上的有些主体逐渐退出了职业教育领域,开始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和壮大。政府也减少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允许教育领域中非公益性组织行为的存在,并引发了“教育产业化”的热议,职业教育的质量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影响,社会声誉和认可度也逐渐下滑,公益性逐渐淡化。随着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的需要,技术技能性人才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状况,尤其在人才质量上,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变化的需求,并成为了制约产业成功升级的主要瓶颈。为此,国家又将强化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提上了重要日程,在产教关系的处理中,也期望各方主体遵循公益性的价值取向,努力推进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形成。但是以营利为存立和发展基础的主体组织,在推进产教融合的过程中受其认知逻辑与价值逻辑的影响,非公益性取向往往成为了其行动的主要逻辑起点和归宿,公益性反而成为了其行动结果的附加值。同时,政府部门也因其在职业教育中公益性作用的缺失,促进产教融合的相关配套政策、法律以及管理服务等还处于建设或提升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无法有效指导参与主体处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产教融合的推进步履维艰。
五、产教融合推进的“健康之策”
面对产教融合推进中主体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取向的矛盾冲突,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机械思维进行审视和解决,这样会导致“公益性崇拜”或“非公益性崇拜”的极端化结果,而这两种结果都无法有效破解价值取向的两难选择,因为产教融合组织本就是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共存的组织,所以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也不能秉持一元化,而应将两者有机结合。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进的逻辑与范式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参与主体应力避自我本位意识与非此即彼的思维逻辑,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与冲突、激励、相融的复杂思维,即将自我发展融入社会发展之中,处理好对立事物之间的关系,争取最大程度的动态平衡。对于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矛盾关系也应如此。可以说在对立中谋求统一,在冲突中不断激励与相融,这是产教融合推进活动的内在逻辑,也是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和运行机制中必须遵循的“健康之策”。即在产教融合推进的过程中,应该正确对待主体行为取向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能以教育事业是公益性事业来绑架所有参与主体的价值取向,或简单地从政治论的视角来看待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从政治论与认识论的双重视角,将主体行为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有机统一,实现主体在产教融合工作中互利互赢,实现产教融合共同体整体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尽管从理论上探讨产教融合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是关于产教关系的实践则由来已久。然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以来,在处理产教关系的过程中,也经历了公益性的彰显到缺失,非公益性的隐藏到凸显的变化,但实践中都没有充分认识到二者失衡对产教融合推进以及职业教育产生的不良影响。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府行为受经济政策的影响比较大,要么完全从公益性出发,无论政府、企业创办的职业学校,都统一纳入政府的计划管理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要么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将职业学校推入市场经济大潮,政府的部分责任和义务也交由市场,导致了职业教育产教关系中市场需求的价值取向占据了主导地位,教育成为了产教组织的附属功能。二是企业在经历了计划时代的全权被管到市场经济时代的全權主管或不管,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自主权经历了大起大落,其行为价值取向也经历了180度的逆转,公益性价值取向逐渐被非公益性价值取向所取代。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被淡化了公益性的职业教育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需求,政府提出了“要强化职业教育的公益性”[12],学术界也展开了公益性的相关研讨,尤其在产教融合的关系中,学术界比较侧重于政府强化公益性行为导向,对产业部门公益性取向探讨得比较少,尤其是对如何平衡二者关系的研究比较少。虽然政府的公益性取向得到了加强,但产业部门行动的非公益性取向并没有实质性的转变。因此,我们除明确产教融合推进的公益性取向与非公益性取向内涵外,还应该规避非此即彼的思维范式,在产教融合推进中尊重各主体的价值选择,合理有序推进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形成。
(二)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进的基本要求
据上述观点,我国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工作受长期形成的历史逻辑、认知逻辑与行为逻辑的影响,公益性取向和非公益性取向呈现此起彼伏的状态,相关参与主体的价值取向也出现一边倒的情形。这使得我国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具有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殊性,明确此特性,是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一,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进工作中主要表现的是公益性取向缺失或不足,需要强化公益性价值取向;第二,产教融合推进主体的价值取向不明确,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抑制,需要采取有措施,在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取向中形成有效平衡;第三,参与主体价值取向矛盾的消解模式,主要应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同时也尊重市场选择的作用和功能,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以最终实现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作为行动的起点和归宿,在最终的价值选择上达成统一。
(三)现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进的基本原则
随着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要求的提出,推进产教融合工作也就成为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点,必须面对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的公益性身份特征,保障产业部门非公益性行为的有效性;采取激励相融方式消除价值冲突和矛盾。
1.明确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重要的是参与主体责任与义务的模糊性,或者出现了责任与义务的缺失,扮演的角色不能适应产教融合共同体发展的需要。因此,主体责任和义务的明确,不仅可以保证其行为取向的针对性,也可以保证实然角色与应然角色的统一性。其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扮演公益事业的主导者角色,承担起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顶层设计工作,正确引导其他主体参与产教融合,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活动价值选择的公益性。产业部门积极扮演决策参与者、建议者和执行者角色,履行好产业部门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事业,且不以经济利益作为主要活动目标,真正成为职业教育中的主人。职业学校不仅是教育政策的执行者,也是产业部门人才的供给者,必须认真履行好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职责,处理好教育与产业的关系,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产业发展,真正成为产教融合的推动者和收益者。行业协会和学术组织不断完善自身发展,履行好参与者、咨询者和监管者的职责,真正成为产教关系良性发展的风向标。
2.强化政府的公益性身份特征。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公益性行为曾呈现减弱或缺位现象,甚至曾一段时期内忽视了自身的一部分责任,将其交由市场处理,且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性投入不足,没有制定职业教育公益性引导政策,这种态度表明了政府公益性身份的隐退,“影响了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彰显,使其在发展中失去了展示的动力,制约了职业教育公益性的提升。”[13]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职业教育质量的下滑,招致了社会对教育公益性价值的质疑,强化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歧视。为此,政府应强化公益性身份,承担起应有的职责,采取经济投入和政策推动双管齐下的方式,为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彰显和提升提供应有的支持,以保障产教融合这一复杂的工程沿着公益性轨道正常运行。
3.保障产业部门非公益行为的有效性。产教融合的推进如果缺少产业部门的参与将无法正常开展,但产业部门和教育部门在根本利益上存在不调和之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业部门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利益的前提下参与到教育活动之中,即便勉强参与,也是与教育部门貌合神离,终究无法触动其主动性的神经。目前很多产教关系看似热火朝天,实则雷声大雨点小,产教关系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进展。因此,产业部门主动性的发挥成为了产教融合推进的重点和难点。其解决的方法之一就是尊重产业部门在产教融合中非公益性活动的合理性,同时也要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规制其非公益性活动不能损害其他主体部门的利益,其最终趋势要服务于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只有对职业教育公益性彰显和提升有益的非公益性活动,才是真正有效地推进产教融合活动,政府及教育部门都应当给予支持。
4.采取激励相融方式消除价值冲突和矛盾。产教融合这一复杂活动中,参与主体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其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处理好这些矛盾和冲突才能有效推进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形成。根据我国教育管理的历史传统,政府干预教育的情形大有存在,且延伸到教育管理的各個层面,往往以国家价值代替了组织价值和个人价值,对组织和个人的价值取向干预太多,看似矛盾解决实则暗流涌动,不利于产教关系的良性进展。为此,应采取多方激励相融的方式,在社会效应共识的基础上,消除主体间在同一活动中的价值冲突,即政府适度干预产教融合,宏观管理,中观和微观监控,教育部门和产业部门享有一定自主权,在尊重政府部门社会公益价值导向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自主承担产教融合中的责任。在矛盾冲突较明显的事项上,主体之间则共同协商化解矛盾,在一致的终极价值目标指引下,相互协作,最终殊途同归,共同促进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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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肖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