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芳
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的潜力军,是全社会的希望,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薄弱,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导致我国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频率逐渐增高,并且开始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1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特点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犯罪逐渐趋于低龄化。近年来,犯罪初始年龄相比原犯罪年龄18岁提前了将近三年。在校生犯罪,未成年人盗窃等各种犯罪现象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犯罪年龄还在逐渐递减。第二,犯罪手段成人化。在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通过网上视频,电视电影情节学到很多作案手法,作案前准备充分,作案时手段成熟,作案后销毁证据,加大了警方的破案难度。第三,犯罪趋于团伙性。青少年喜欢与自己性格、爱好等行为习惯相似的同学结伴而行,因此犯罪常常呈现团伙性,此类犯罪形式在初中,高中校园中更为常见。第四,犯罪具有突发性。由于青少年身心发展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弱,极易冲动从而引起犯罪。
2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
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制定了特殊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司法保护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进行分析。
2.1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
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这一现状。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都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这一原则性要求的前提下,刑法分则又将这种特殊保护具体化,通过切实可行的具体条文来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这一原则以及这些条款的设置都为我国刑法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利的依据,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充分看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也给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与此同时,这一原则所体现的精神也与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儿童国际公约》第37条的规定相一致,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以及对人权的保护。
2.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充分结合,从各个方面都对未成年人提供了保护。刑事审判制度作为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核心和关键,不仅能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观念和精神,更集中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相结合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这对于评估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程度事关重大。在1984年之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这也掀开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新篇章。这一伟大创举标志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另外,我国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的时候,本着不公开审理的原则进行,以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李天一案件中,由于李某被认定是未成年被告人,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对该案件不予公开审理。根据与新《刑事诉讼法》一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6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一规定也从程序方面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所作出的特殊保护。不公开审判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状况。因为青少年较成年人而言,往往具有强烈的自尊心,也有叛逆心理,如果对青少年审判也像对成年犯审判那样公开审理,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创伤,从而影响其日后的生活。
2.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关键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丝毫不意味着将未成年人作为消极的社会力量对待,而是为了动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予更多、更全面的关心和呵护,使未成年人能够更有条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国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专门立法,反映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培养的重视,反映了社会的要求,对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造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合格人才;对减少犯罪现象,维护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对净化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未成年人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为他们提供了遵纪守法的法律行为规范。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给予特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建立成这样的社会,就必须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因为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未来的中流砥柱,也是这个社会现实的主力军。
未成年犯罪不仅体现了青少年判断力缺乏及其他心理特性问题同时反映了我国成人社会不良风气。我国对青少年犯罪主要以教育引导为主,刑罚处罚为辅,但是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在司法程序上缺少专门的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对青少年应当实施区别于成年人的审查的方法,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对青少年的教育指导作用。第二,在实体法方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革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太高。第三,现代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