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宪政相关问题的研究综述

2017-06-09 10:05石颖
科学与财富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宪政宪法

石颖

摘要:中国的宪政问题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宪政就是国家政治制度、政府、公民等社会主体的政治行为、法律和行政程序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开展。自建国以来,中国的宪法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中国宪政建设的方向逐渐清晰,并且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现宪政的标准就是一国的法律制度和各级行政与司法单位的政治行为是否严格依据国家宪法的原则和要求。社会民主、自由与法治、人权实现都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目前中国宪政依然存在价值目标不明确、违宪审查机制不健全、社会法律意识依旧淡薄等诸多问题。本文立足国内外宪政的综合对比分析,试图对中国宪政的概念、发展现状、宪政模式的发展路径选择进行梳理和综述。

关键词:宪政;中国宪政模式

1.中国宪政概念的梳理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2012)提出,宪政也称为“立宪政治”或“民主宪政”。最初的含义是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规范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现代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随着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等目标的提出和实现,建设宪政国家不仅逐步成为一种社会共识,而且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美国学者潘恩(1982)认为政府和宪法关系之实质在于:“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这是法规的主要部分,可以参照或逐条引用;它包括政府据以建立的原则、政府的组织方式、政府具有的权力、选举的方式、议会、政府行政部门所具有的权力,总之,凡与文官政府全部组织有关的一切以及它据以行使职权和受约束的种种规则都包括在内。”

余妍(2010)认为现代宪政是基于西方资产阶级专政产生的,主张权力属于通过竞选产生的执政党和统治阶级。

2.中国宪政建设现状

王元元(2008)通過分析和审视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根据现实情况,认为我国的宪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如建立了一套民主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大表大会是宪政的核心机关,人权得到宪法的认可和保障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林(2003)深入研究了中国宪法的文本内容,并对比了建国以来四次修订宪法的背景和调整内容,认为中国宪法的宪政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从宪法的制定过程与宪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看,体现了全国人民中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与要求。二是从宪法文本的规定上看,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宪政理念。三是从制度保障上看,除了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还配套设计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以加强国家的政治民主建设。四是从权力的制衡关系看,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其运行受公民权利的监督与制约。五是从法治地位看,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包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不承认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六是宪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保障基本人权s。

董和平教授(2013)认为,中国宪政建设三十年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取得了较大成就,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年轻化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推动人大制度建设有重大进展;二是选举法的五次修改,修改内容推动了中国选举制度日趋民主化;三是根据改革开放及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国家及时修正和完善宪法,既是为国家民主管理提供适时的法律依据,同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卓著。四是及时对不适用经济社会现实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统一与协调。同时对于未来的宪政发展,他建议在选举中要引进竞争机制,以法律形式坚决禁止“指选”、“保选”、“拉票现象。确保选举实效;在宪政运行方面要设立宪法法院,落实违宪审查。

刘晗博士(2010)通过借鉴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与中国宪政的现实建设情况对比,认为中国宪政目前处于通过保护公民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力的阶段。他认为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角度分析,美国的宪政历程经历了州权逐渐缩小再不断扩张的过程。1980年以来,美国坚持自由市场和绝对私有制,反对政府对个人生存发展的过度干预,故而,美国社会不断扩张的政治不信任使得地方州权不断扩大,中央的权力有所缩小。通过近年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似乎正处于通过保护公民权利来限制地方政府权力、实现省际宪政的阶段。

3.中国宪政模式的路径选择

张雪妲,李勇(2008)通过对美国“三权分立”的政体、英国“议会制”政体等国际历史经验借鉴与分析,认为宪政是防范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途径,宪政应成为政体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宪政形式是多样化的,没有固定的模式。认为由于各国宪政形式各不相同,检察权性质不一,职能多样。无论是从属于行政、司法抑或是一个独立机构,无论其职能大小,检察权的重要作用在于保护公民权利,防范国家权力滥用,法制的统一与完善,维持社会秩序。进而得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并列是中国宪政的主要实现形式的结论,明确认为这种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分化行政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宪政制度s。

殷啸虎(2009)指出近代中国的宪政模式是一种“消极宪政”,即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要从“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变,由限制国家权力转变为规范国家权力,首先要建立起立足于国家至上和集体主义之上的宪政理念,发挥政府主导的积极宪政模式作用,规范政府权力,使“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转变,在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正确使用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结语

目前国内的学者对中国宪政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宪政的价值目标是确定的,即通过宪法手段,规范和明确政府权力,有序保护公民权利。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宪政文化始于近代的变法运动,中国的宪政建设方向在四次宪法修正的历程中不断清晰,强世功教授(2012)认为中国.前的宪政模式是国家——政党宪政模式,是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因此要尽快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中国式宪法法院,以明确宪法权威,确保权力的法律化运行,从而发挥“有效”政府的作用,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以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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