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会敏
【摘要】国家民族治理是多民族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稳定和统一。苏联时期波罗的海三国的民族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对三国民族问题,苏联采取了较为强力压制政策,一度使三国的民族主义失去了生存空间。但靠国家强力维持的社会平静并不意味着民族问题的根本解决,戈尔巴乔夫的公开化、民主化改革为民族矛盾的激化创造了条件,波罗的海三国成为率先宣布脱离苏联独立的共和国。
【关键词】苏联;波罗的海;民族
对于苏联解体的原因,可谓众说纷纭。但有一个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那就是苏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国家民族治理的成败始终关系苏联国家命运的维系。事实也表明,苏联解体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民族分解。波罗的海三国是苏联率先宣布独立的三个加盟共和国,对这三个共和国民族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汲取苏联国家民族治理的經验和教训,为我国的国家民族治理提供有益的镜鉴。
一、苏联时期波罗的海三国民族问题产生的历史渊源
在历史上波罗的海三国曾长期受外族的统治或入侵,18世纪沙俄占领了波罗的海三国几乎全部领土(立陶宛一小部分地区被普鲁士占领),成为沙俄的波罗的海行省。俄国爆发十月革命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为维护革命成果,1918年3月3日,被迫与德国签订《布列斯特一立托夫斯克条约》。按照条约规定苏俄放弃了波兰、立夫兰、埃斯特兰、库尔兰和立陶宛等大片领土,这就在法律上承认了波罗的海三国独立的权利。一战后,苏俄政府于1919年12月5日和1920年7月12日、8月11日分别与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签订了和平条约,无条件承认了三国独立,放弃了领土主权,建立了外交关系。
波罗的海三国独立后,都建立了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发展自由贸易,并进行了土地改革;在文化上,加强本土民族文化发展等政策。
939年8月15日苏联与德国签订秘密和约,即《莫洛托夫-里宾特洛甫条约》的附件《苏德秘密协定书》,按照协议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将纳入苏联的范围。9月28日,苏德再次达成秘密协议,德国将获得更大一片波兰的土地而立陶宛部分领土将被转入苏联的势力范围。1941年1月10日苏德达成《关于德国政府放弃对立陶宛领土要求的秘密议定书》,规定苏联占领立陶宛其它部分领土;作为补偿,苏联向德国赔偿750万美金,折合德国币值为3150万马克。
1939年德波战争爆发后,苏联以“苍鹰”号事件、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为借口,迫使爱沙尼亚签订了《苏爱互助条约》,其后又与拉脱维亚、立陶宛也签订类似条约,苏联获得了在三国部署驻军的机会。1940年5月25日,苏联借口苏联红军士兵失踪事件军事控制波罗的海三国,并在苏联的授意下成立了苏维埃政府。1940年8月3日、5日、6日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爱沙尼亚苏维埃共和国先后加入苏联。
从历史上看,波罗的海三国加入苏联并非自愿,而是苏联强行吞并的结果。苏联吞并三国严重破坏了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良好形象,其的合法性也备受质疑,成为三国率先脱离苏联的重要道德和法律依据。
二、苏联时期波罗的海三国民族问题与民族治理
一是苏化政策与民族反抗。三国成立苏维埃政权之后,很快就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向苏联模式转轨。在法律上,三国都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的原则了修改宪法,确立苏维埃体制。在政治体制上,撒消内阁,组建了苏维埃政府。在经济上,全面推进公有制。1940年下半年,波罗的海沿岸各苏维埃共和国对银行、工业企业、运输业、大的住宅实行了国有化。在农村开展了大规模的集体化运动。绝大部分农民于1950年都已加入了集体农庄;立陶宛—75%,爱沙尼亚—80%,拉脱维亚—95%。
并入苏联之前,波罗的海三国与苏联实行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缺乏进行社会变革的群众基础。苏联未充分考虑当地的民族情绪和社会接受力,盲目将苏联模式在波罗的海地区强行复制和拷贝,激起当地居民的强烈抵制和反抗。在二战时期,很多波罗的海人倒向了纳粹德国的一边。二战后,形成了民族武装反抗运动,一度控制了波罗的海各国的乡村。为加强对波罗的海地区的控制,苏联政府采取了严厉镇压措施,在军事上进行围剿打击;在政治上进行强制民族迁移,在经济上推进集体化,使游击队丧失了继续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进入50年代,三国的抵抗运动失败。苏联的严厉镇压虽然稳固了其波罗的海地区的统治,但苏联采取的镇压措施,给三国民族心理也造成了极大创伤,最终促成了波罗的海三国的不同政见运动,成为了苏联改革时期民族矛盾的重要起爆点。
二是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地方民族自治的问题。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除受宪法第14条14款的限制,即“指导货币及信贷制度”外,各加盟共和国和联盟中央几乎享有同样的权力。但实际上宪法这项规定既难以实行,苏共也无意愿实行。20世纪50年代中期,赫鲁晓夫推行社会政治改革,加强国家法制和民主化建设,曾一度扩大加盟共和国的权限,但改革并不成功,权力下放后,很多地方滋生了本位主义,地方各自为政,影响了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到勃列日涅夫时期不得不对经济管理进行了重新“斯大林化”。
三是民族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波罗的海三国民族之间的矛盾主要由于民族的迁移引发社会利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外来人”和“本地人”之间的矛盾。由于波罗的海地区气候和工作条件相对适宜,重工业在波罗的海三国的大量兴建,必然导致其他地区人口到波罗的海地区的流动。在苏联统治的几十年中,三国民族人口不断下降,使三国主体民族产生了危机感。在就业过程中,许多移民都是政府和政党官员、工厂经理、工程师和职业工作者,在分配稀缺的城市住房时,他们都是优先考虑对象。这也导致当地人憎恨说俄语的外来者,他们认为俄罗斯人正把他们的祖国变成殖民地。在语言文化上,也形成了移民(主要是俄罗斯人)与当地人两种不同的群体,他们各自选择他们的教育和职业发展道路,这样就造成了民族的割裂。
四是俄化政策和民族语言文化自主权的问题。为促进国家民族融合和统一,苏联也采取了类似沙俄时期采取的民族同化政策。在语言文化政策方面,强制推行俄罗斯化,打击和迫害加盟共和国中不推行俄罗斯化的领导干部和民族干部,对只会讲民族语言的民族干部不予信任,民族语言在党的机关里也停止使用。同时,号召各族人民都要学习俄语,将俄语规定为学校的必修语言。俄化政策的实施意味着本土民族文化的消亡或弱化,从而引发了三国的民族文化运动。1972年5月14日,立陶宛19岁的罗马斯·卡兰塔当众自焚后,在考纳斯引起了两天的动乱和公众游行。
五是政治经济改革与民族主义的问题。对改革前的苏联来说,民族问题虽然存在,但由于国家强而有力的控制,总体是比较平稳。到戈尔巴乔夫时期,改革是已成为苏联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改革忽视了民族问题,致使民族主义势力坐大,成为分裂国家的重要推手。引起民族主义坐大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公开化,1987年1月,戈尔巴乔夫提出“苏联社会不应该有不受批评的禁区”、“保证最大限度的公开性”。三国的民族分子利用“公开化”将三国并入苏联的合法性提上了政治日程,并逐渐发展成为民族主义运动,1989年8月23日,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订50周年,三国举行了约200万人参加的“波罗的海之路”示威活动。另一个方面就是推进“民主化”,1988年6月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决定: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并由它选出最高苏维埃。新的选举规定意味着苏共放弃了领导权,也为民族主义分子掌权提供了条件。首先,民主化直接弱化了中央的领导,使中央不再成为政治权力的唯一来源,这直接导致了党的分裂。1989年12月22日,立共宣布脱离苏共独立,主要理由是留在苏共将得不到人民的支持,戈尔巴乔夫虽多方挽留,但没有成功。与立陶宛相似,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共产党在是否独立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导致了党的分裂。其次,民主选举导致了民族主义势力掌权,1990年2月24日.立陶宛“争取改革运动”(萨尤季斯)在立陶宛最高苏维埃选举中获胜,他们利用这一合法地位,于1990年3月11日,通过了恢复独立立陶宛国家的法令,改国名为立陶宛共和国,废除其原有的宪法和苏联宪法在立陶宛领土上的效力。在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5月4日,拉脱维亚新议会通过(关于恢复拉脱维亚共和国独立)的宣言,改国名为拉脱维亚共和国。5月8日,爱人民阵线代表占优势的最高苏维埃(议会)宣布改国名为爱沙尼亚共和国。
三、关于苏联国家民族治理的启示
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改革与民族的关系。客观地讲,公开化、民主化的改革符合现代文明的发展要义,但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却导致了国家的分裂,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处理改革與国家治理的关系。苏联改革的主要教训就在于改革过于看重公开化、民主化的形式,而不注重改革实际的效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因此,对民族主义要坚持零容忍,要采取政治的、经济的等综合手段进行限制,将舆论、群众的主动权掌握在国家的手中。对涉及民族问题、国家稳定的改革要慎重,避免出现的政治波动和大的问题。要处理好民生问题,让群众在改革中真正获益,苏联的改革失败就在于没有给人民带来实际的利益。
二要处理好地方民族自治和国家统一的关系。要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制,要在坚持统一的原则下,合理划分地方与国家的权限,既要保障国家的控制力,也要促进地方的积极性。与苏联强行并入波罗的海三国相反,我国的香港、澳门在回归祖国后都实行了高度自治政策,这种高度自治有效保障了国家的统一稳定,也促进了地方的发展。同时我国在民族地区实行了民族自治政策,这种自治只是国家的地方,也是在保障国家统一的基础上的,实现了民族自治和国家统一的关系。不过当前我国也出现了以民族独立为目的的暴力恐怖组织,给我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对此,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要有底线思维,进行坚决斗争。同时,要在尊重国家民族文化基础上,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苏联的经验和来看,既要重视民族权益,但更要重视国家的民族认同。
三要正确处理民族关系问题。应当克服以阶级思维判断民族问题的认知,克服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问题解决了”的主观认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对少数民族政策的优待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但从苏联的经验来看,苏联的地区经济拉平政策教训是应当认真汲取的,俄罗斯作为主体民族认为吃了亏,波罗的海先进民族认为受到苏联拖累,弱势民族也认为苏联的民族政策侵犯了他们的自主性,总之在苏联体制下所有民族都感到不满,最后走向了分离。因此,对待不同民族的利益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考虑,既要考虑照顾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落后的实际,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但也要符合经济规律,避免平均主义。同时,既要反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地方民族主义,将民族矛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处理,妥善解决不同民族群体的利益纠纷问题。
【注释】
[1]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苏联民族国家建设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888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苏联东欧研究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译:《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45页。
[3]苏联东欧问题译丛编辑部:《关于改革党的干部政策问题(戈尔巴乔夫在苏共中央全会上的报告)》,《苏联东欧问题译丛》,1987年第2期,第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