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丽爽+周长民+张君+范立敏+王新+胡梦坤
摘要: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食品添加剂部分的相关内容,重点解析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和检验要求,以期为监管人员、检验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TS2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7)01-0054-05
依据《“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1 000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以下简称《细则》),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和结论提出统一要求。对《细则》中食品添加剂部分进行重点解析,以期为监管人员、检验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1 食品添加剂的产品种类
1.1 明胶、山梨酸钾、木糖醇和柠檬酸钠
食品添加剂明胶、山梨酸钾、木糖醇和柠檬酸钠4种单体食品添加剂产品种类中列出的是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生产工艺,即只有满足该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才是抽检监测范围内的产品种类(见表1)。
1.2 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种类包括执行标准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1886.2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和GB 255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的产品。
1.3 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产品种类执行标准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包括液体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拌和型、胶囊型),具体产品种类见表2。
2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依据
2.1 产品执行标准替代情况
2.1.1 新旧产品标准同时使用的情况 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 1886.2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和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与被其替代的GB 255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 13736《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3509《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和GB 6782《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在细则中同时列出检验依据。原因是新标准执行时间较短,抽样时有可能抽到2017年1月1日新标准实施之前生产的执行旧标准的产品。
2.1.2 只列出新标准,将旧标准删除的情况 在2016年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食品添加剂明胶和食品用香精新旧标准同时使用,而在2017年的《细则》中将旧标准予以删除。原因是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和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分别于2014年6月1日和2014年11月1日就开始实施,执行时间较长,抽样时抽到执行旧标准产品的可能性较小。
2.2 检验方法标准替代情况
《细则》附注内的说明指出:原则上采用《细则》列出的检测方法实施检验。在《细则》中“检测方法”可能会列出在2017年内出现标准替代的检验方法标准,例如自2017年6月23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4-2016)实施后,统一使用GB 4789.4-2016实施检验,而在2017年6月23日之前,检验机构应使用具有资质的检验方法实施检验。
3 抽样
3.1 抽样型号和规格
必须为预包装产品。
3.2 抽样方法及数量
3.2.1 一般要求 生产环节抽样方法是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5 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 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并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 g的样品,并将大于1.5 k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在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样品时,应优先抽取完整包装的产品,大包装产品需从完整包装中取样。
经营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与生产环节相同。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这些备份样品被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和检验及复检备份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加以适量调整。
3.2.2 关于从大包装食品添加剂中分装取样微生物检验的说明
1) 在经营环节,从大包装食品添加剂中分装取出的样品不进行微生物检验;
2) 在生产环节,对于从大包装食品添加剂中分装取出的样品,《细则》中明确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应检测,但在抽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 在抽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内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盛装于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② 执行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应从5个大包装中分别取出样品用于微生物检验。对于液态大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对于固態大包装样品,应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取出适量样品混合;③ 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
3.3 抽样单
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依据网络食品抽样的特性,在网络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在满足以上共性要求的同时,不同的食品添加剂细类记录不同的具体内容。
3.3.1 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分装样品需在抽样单上注明使用范围和产品配料表。
在抽取复配膨松剂(执行GB 1886.245和GB 25591的产品)时,抽样单上需注明产品标签上的铝含量或“未添加铝”。
3.3.2 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需在抽样单上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种类(例如:液体香精),并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
由表2可以看出,不同产品种类需要检验不同的项目,某一项目的两类产品的检验指标也存在差异,如液体香精需要检验相对密度,而乳化香精则不需要;需要检验水分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胶囊型粉末香精指标分别为20.0%和15.0%,因此,食品用香精的抽样单上必须注明产品种类。砷含量检验要求中,“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因此含有来自海产品的食品用香精在抽样单上必须注明。
4 检验要求
4.1 复检样品
按照《细则》规定,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而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2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项目
1) 复配膨松剂的检验项目是重金属、砷和溴酸钾。标签上标示产品标准代号为GB 1886.245或GB 25591的产品为复配膨松剂细类。
2) 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的检验项目是铅、砷、致病性微生物和溴酸钾。
执行GB 26687的产品,同时标签上标示使用范围为小麦粉及其制品、杂粮粉和焙烤食品的,并且配料中含有L-半胱氨酸盐酸盐、抗坏血酸(又名维生素C)、偶氮甲酰胺、碳酸镁、碳酸钙中一种或一种以上食品添加剂,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细类(见图1)。
由图1A中可以看出,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 26687,使用范围为烤饼即小麦粉制品,且配料中含有维生素C,所以A产品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细类;由图1B中可以看出,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 26687,使用范围为焙烤食品,但其配料中未含有L-半胱氨酸盐酸盐、抗坏血酸(又名维生素C)、偶氮甲酰胺、碳酸镁、碳酸钙中任何一种食品添加剂,所以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细类,应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他)细类。
3) 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他)的检验项目:铅、砷和致病性微生物。
执行GB 26687的产品,且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细类的产品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他)细类。
由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提供致病性微生物检验项目,或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确定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检验项目,具体确定方法详见表3。
5 结语
随着国家及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国各类食品的安全状况逐步改善,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产品近3 a的产品合格率逐年提高。但目前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明显不足,尤其是对食品添加剂误解较深,仍需继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全力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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