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豪
(102202 北京警察学院 北京)
摘 要:社会的稳定性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知,犯罪行为的打击始终是政法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为了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提升社会的稳定性,应该通过设立预警指标等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预警。本文从警义分析入手,中国犯罪预警与社会治安评价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社会稳定;安全阀;犯罪预警;社会治安;评价
一、前言
社会治安问题的频繁发生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在警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打击、控制力度的提升可以通过构建犯罪预警系统、社会治安评价系统的方式入手。在这种情况下,犯罪预警系统可以将我国社会中存在的犯罪风险识别出来,通过合理措施的利用将犯罪行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基于社会稳定的犯罪预警系统构建
基于社会稳定的犯罪预警系统的构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1.警义分析
从本质角度来讲,可以将犯罪预警系统的运行机制看成是:确定监控对象、开展监控工作、发现犯罪行为征兆、控制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因此,在构建基于社会稳定的犯罪预警系统之前,需要对监控对象——警义进行合理分析。在实际分析过程中,政法部门相关人员需要结合历史的犯罪行为增长参数、社会整体治安形势的变化情况将犯罪行为的变化规律确定出来[1]。
2.设立犯罪预警系统的预警指标体系
当警义分析工作结束之后,需要结合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选出合理的预警指标,将其组成一个有效的预警指标体系。结合我国实际的社会治安工作而言,预警指标体系中的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同步预警指标。该指标的作用为:将监控对象低频波动范围或高频波动范围中的一致性变动情况确定出来。第二,超前指标。该指标的应用优势在于:其可以在刑事犯罪达到低谷阈值或高峰阈值之前,将具体的刑事犯罪现象分析出来。第三,落后指标。该指标是指监控对象出现变化的低谷期、高峰期早于实际低谷期、高峰期出现事件的一种预警指标。
3.警兆分析
通过对我国以往犯罪行为的分析可知:在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行为之前,通常会出现一定的预兆。这种异常的变化情况是通过具体指标体现出来的。对此,在实际的犯罪预警系统构建工作中,需要将已经达到预警标准的具体指标对象确定出来[2]。
4.设置警区
为了保证治安预警系统预警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将治安预警系统设置成一下几种不同的警区:第一,一级警区。该警区是由相关预警指标组合而成的。第二,二级警区,该警区是由犯罪预警系统的各个模块组成的。第三,三级警区。该警区对应着犯罪预警的預警质保体系。在实际的犯罪预警系统应用过程中,上述三个警区对警兆出现的分析,使得犯罪预警系统体现出良好的预警功能。
三、社会治安评价
这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我国社会治安评价进行分析:
1.构建社会治安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评价工作主要是通过公安部门的破案率完成的。事实上,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单一评价指标的社会治安评价体系已经无法获得准确的评价结果。对此,需要在合理引入适宜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构建出完善的社会治安评价体系[3]。
2.社会治安评价体系的作用
从本质角度来讲,社会治安评价体系的作用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评价作用。随着治安管理工作的不断进行,社会治安评价体系的应用可以为政法部门的管理工作得出完善的评价结果,政法部门可以利用实际的评价结果对治安管理工作进行合理修正和优化。第二,预警作用。在应用社会治安评价体系开展评价工作的过程中,社会治安情况的恶化趋势(如出现犯罪行为征兆时)的出现在评价体系中以警报的方式体现出来,进而产生预警作用。
3.社会治安评价体系的评价角度
为了保障社会治安评价体系评价结果的有效性,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开展我国社会治安的评价工作:第一,变动角度。在实际的社会治安评价过程中,变动度指标可以将某个评价区域的动态情况展现出来。基于变动角度的社会治安评价工作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升评价工作的灵敏性。第二,存量角度。通过该角度评价工作的展开,政法部门可以将具体评价对象的服务能力(保障社会稳定能力)确定出来。第三,内部结构角度。该角度的评价工作是从各个评价领域的内部层面展开的,具体的评价对象主要包含用于社会治安的物资及经费占比等。第四,质量角度。基于质量角度的社会治安评价是指被评价领域达到的实际治安水平[4]。
4.社会治安评价体系的评价范围
社会治安评价体系的评价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评价内容:第一,重要事件内容。重要事件的判定是以通过其对我国社会治安稳定性的影响完成的。第二,治安事故及违法犯罪内容。例如,重大刑事案件、财产损失追回、各类治安事故等。第三,维护治安内容。具体的评价对象包含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刑事案件的侦破等。第四,保障社会治安的条件及用于治安稳定方面的投入内容。在该方面的社会治安评价中,具体的评价对象主要包含政法工作设备、人员数量及经费情况等[5]。
四、结论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需要针对历史犯罪行为的特点、变化规律等构建出完善的犯罪预警系统。通过该系统的运用,将犯罪行为出现之前的警兆预测出来,进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控制。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评价要求,因此可以通过重新设置评价范围、确立评价角度的方式,获得一个有针对性的社会治安评价体系。该体系的应用可以为实际的治安工作提供反馈,以此促进治安工作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芳.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2]於河.WTO体制下的狭义保障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3.
[3]马贤兴.刑罚慎用:轻型刑事案件的处罚与分流[D].湘潭大学,2004.
[4]许佳丹.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5]张倍倍.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机制建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