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泊
(23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安徽 合肥)
摘 要: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对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所在,必须要从根本上得到合理的保障,杜绝任何形式的侵犯行為。经济法作为现代社会对商品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从当今的时代阶段来看,主要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再生产过程参与主体的经济关系进行有序的协调和处理。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
经济法采用了执法干预的手段将社会利益和全体成员安排在恰当的接口和渠道上,从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保障和管控。但是由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范畴较为复杂,而且涉及利益的范围和组织也比较广泛,经济法在执行和研究中出现的误读情况会比较多。因此需要从法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进行解读,不仅要认识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客观存在,还要将之和社会主体以及国家利益进行严格区分。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东西方的法治规则的侧重点有着些许的差别,也因其国家的历史和文化演变成了不同的体系和制度。因此国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进行普及和推广,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推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实现,以完成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系统的科学构建。
一、法律维度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解读
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诠释学术界一直颇有争议,该概念一般被解读为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综合。很多学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其侧重点和关键点略有不同。因此将社会整体利益概括为国家和社会中法律所认同和保障的所有利益,同时从政治的角度来说,社会整体利益也是在法律认同的人民所代表的全部利益。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还没有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定义之中得到一部分见解。
在规定民事活动的《民法通则》中制定的核心原则是不能损害公共社会利益,也将违反社会利益的活动设定为无效行为;《合同法》中也有同样的签署协议时应当注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条例,并且将含有违法内容的合同进行无效化;《立法法》中也对国家利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处理法治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可以得出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概念,社会整体是相对于社会个体来说的,但也并非是个体之间的常态相加,所以社会利益应当和个体利益互相呼应,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概念对社会整体利益也可以进行合理诠释,也是从法学方面和固有思维中提取且适用于学术交流的基本概念。但是仅仅用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相加的方式解释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会对理论平台和正常逻辑做出冲击,因为概念的提炼必须能反映出事物的本质而非强行概括。社会整体利益应当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主观上的欲求相同,只是从表述的角度略有差别。因此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应首先立足于个人利益,再经过成熟的整合机制演变的最终形式。
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解读
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中心思想是从诞生之日起开始奠定基础,字里行间表达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是社会本位法则的基本体现。但是由于不同位面之间利益的冲突,经济法常常被误解为成为以国家利益为基调的主义法则。也是这样的误解,让经济法在现今的法律环境下难以进步和成长,也会使社会整体利益在社会语境中难以获得主动权。法律维度下的治理进程是对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处理,对于社会整体利益来说,需要从成熟法制系统中提取需要的部分,完成以经济法为主体的法治工程建设。
通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解读可以发现,社会整体利益存在着多方面组合的因素,包括国家、集体、地方、个人多元化利益的互相促进,同时互相制约形成不可分割的联系。而国家作为统治人民衍生的工具,是不可能得出和代表整体社会利益的,反而会因为权利异化损害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经济法首先从社会市场的角度平衡多方面利益得失,另一方面还要从政府的角度对国家行为有损社会整体利益的部分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看出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并不完全一致,也并非和个人利益对立不容。马克思主义中将人与社会的关系称为依存又对立,社会是有组织的人群形成的集合体,离开人的社会也随之荡然无存,因此脱离个人利益的社会整体利益也是不存的。过去的社会长时间处于权利纷争的阶段,现代社会才是真正形成自由个体和形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全新历史阶段。
三、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思路
(一)市场失灵处理的有效途径
经济法的角度对市场失灵进行国家强制干预是对问题最佳的处理方式,市场监管体系往往会在市场活力匮乏时用政策和手段将垄断组织解除,为市场和社会提供新的力量和支持。在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差错时,也只有经济法有能力和权利对市场进行紧急整治,从政治立场和经济能力来说国家往往是处理市场失灵的最佳选择。除了监管部门直接行动的干预之外,还常常用产业政策、货币政策、扶持政策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市场失灵的问题进行调整。
(二)国家干预手段的核心指导
在社会市场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时国家虽然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其行动的核心指导还需要经济法的影响。经济法为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途径,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基本环境,也让国家在干预时有了正当的依据和权利。经济法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国家利益因权力因素出现越位的情况,以保障国家在对市场失灵等问题进行干预时既能做出有效的保障手段,还能有效对可能出现的政府行动越位风险进行预防。
(三)法益结构本身的凸显属性
社会在正常的逻辑和发展下才能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会出现利益纷争的情况影响到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失灵等经济问题是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经济结构倒退和供需关系矛盾等问题,才能让社会处于和谐发展的健康状态。经济法的出现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了理论角度的先决条件,法律部门都承担着维护国家和利益关系稳定的任务,但是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决定了在出现不同成分的利益冲突时,会优先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从本质上说经济法才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方案。
四、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体现
(一)将社会整体利益设为立法目标
经济法是目前为止最能体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立法宗旨和目标的产物,同时也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社会和利益进行协调的最佳方式。社会利益平衡是从宏观的角度对经济控制的综合平衡状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垄断经济开始成为社会经济平衡最主要的威胁,同时也是影响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毒瘤,需要切实有效的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达到正常稳定的社会平衡状态。
(二)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法律条款
法律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是最能体现法律范围和维护力度的直接方式。经济法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到了对应的法律条款之中,是让社会整体利益用明文规定的方式得到最好维护的体现。根据经济法中明确的“维护”词语体现了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或是其他相关内容的条文体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意志。在《预算法》很多都应用了宏观调控来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段落,其含义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合理维护,用宏观监管的方式对社会经济的分配做出规划,形成特殊形式的维护和保障。
(三)用调整社会机制作为维护手段
经济法本身是具有调整社会经济活动机制的权利的,在进行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时,会从社会整体资源优化分配的角度完善社会的经济稳定。经济法首先会从经济领域进行不同层面的干预,以完成对社会整体利益影响问题的调控;其次,经济法通过形成安全稳定的竞争规则,强制性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以维护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原则;最后,经济法会形成市场和政府利益之间的桥梁,对社会资源的配置问题进行优化,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执行依据,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整体利益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是极其重要的,不仅从每一个成员自身的角度诠释了生存和權利的关系,也是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通过对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利益的最大化和普及化则是经济法需要对社会整体利益做出维护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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