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身份交易下的风险预防与承担

2017-06-07 20:46郭达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帐号行为能力卖方

(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

在网络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全新的经营虚拟化,跨越时空性的电子商务模式应运而生。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交易,包括商谈咨询,订立合同,支付价款以及收发货物在内的所有交易环节,都可以在看不见对方的网络上解决。通过电子商务的技术,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下对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变得更加便捷。然而,在说不完的优点背后,却隐藏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双方在不需要面对面情况下就能够完成交易,使得交易双方极难辨别对方真实身份和真实意思。当在非本人的操作下完成与对方的交易行为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并非交易双方所期待时,就极容易产生纠纷。本文就法律行为中虚拟身份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风险如何预防和承担问题进行讨论。

《民法典》生效后,意思说与表示说支持者的学术争议持续不断。双方争执不下,虽都有道理,但我更倾向于两者折衷的办法。双方当事人一般是可以根据对方的外貌、行为举止、身份证等方式来判断对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但网络购物中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虚拟的数据进行交流,使得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难度加大。但是,网上“淘宝”只是改变了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并不触及民法、合同法中诸如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本性规定。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应当原则上遵循传统民法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首先,在虚拟身份交易非本人操作下网上的买家身份是账号原始所有者还是真实交易人,因为这关系到合同的订立主体问题。本文主张分情况讨论,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推断帐号原始所有者为合同相对人,除非帐号原始所有者能够证明交易非本人完成,而是他人完成。如果能够证明,那么合同相对人则是真实交易人。其次,如果在虚拟身份交易非本人操作下,该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上文提到民法学界所提到的“意思说”与“表示说”,假如采用表示说,卖方与网上的看不见的买家已经做出了表示。此时合同应该有效。假如采用意思说,买方此时并非真正网上买家,而是另有他人,这就不是账号持有人真正的意思表示,此时网上的买家的意思表示就并非真正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自然就无效。本文认为采用折衷的办法解决更好。首先,当真实交易人是未成年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合同如若并非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则无效。而当真实交易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能涉及到的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无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第三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帮助帐号所有人完成交易,如帐号所有人追认,则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则合同对帐号所有人不发生效力,由真实交易人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之规定,卖方善意有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就是帐号所有人本人,合同有效。本文适用解释兼顾意思说和表示说的折衷说,首先合同主体并非单纯由谁操作而决定,其次意思表示也并非单纯看是由帐号所有人做出,亦或是真实交易人做出,而是由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具体分析方法见上文。

诸如此类的纠纷,本文考察了各国对未成年人行为的有关规定。在普通法中,未成年人可以缔结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契约,劳务的有益契约,当事人不得因此是未成年人而主张合同无效。但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合同行为,原则上无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各国大多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此时有例外情形,当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未对其造成损害时,尽管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应为有效。有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应该把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视为同意帐号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人,并由其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虚拟身份交易非本人操作情况下,根据商法外观主义原则,并不考虑其内在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而是直接推定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此时若出现这种情况,对于未成年人已经在网络上购买的超出自己行为能力所能判断的商品价值的物品,在我国,是直接主张无效的,并且对卖方的损失也不承担责任,根据的是法理学价值位阶原则,未成年人的权益高于商家的权益。那么便产生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卖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如何来保障卖方的利益。本文认为,当卖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找到导致损害的过错方,例如当出现买方监管不力,使得小孩购买商品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根据公平原则,卖方应主动向买方主张损害赔偿。当然,在预防措施问题上,可以建议商家在网络上发布合同时,在醒目位置提示交易对方应该具有行为能力,或者在对方订立合同的条件是优先阅读这一声明,否则无法订立合同。此时,若未成年人在阅读了声明之后仍然订立了合同(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未成年人根本没有阅读而是直接同意),那么商家是否可以根据该声明主张免责,或者主张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由《法国民法典》第1307条来说,“未成年人在订立合同时以一般方式声明其已成年者,不妨碍其撤销合同。”究其原意指,未成年人如果主张自己是成年人(具有欺骗性质),让对方误以为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不得主张合同无效。在网络交易中,虚拟身份交易模式下,很难辨别对方真实身份,如何减少此类纠纷。本文认为,可立法要求每个人都持有效身份证去网络机关进行登记,在交易时输入个人信息以供确认,亦或者采用类似人脸扫描等技术,在每一宗超过具体金额的大型交易下必须进行面部识别。虽然这样可能导致交易的效率降低,社会的成本增加,但是以极小的代价换取交易安全,仍是值得尝试的做法。本文认为,加强个人信息保密这也是今后立法所侧重的方向之一。

现如今网络时代对双方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的保证虚拟身份交易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性,维护交易安全一直是当代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并不能掩盖我国立法层面上的缺失。未雨绸缪是法制工作者必须拥有的素质。本文谨以个人浅薄的知识对此现实的问题做一点分析,并对此提出了一点个人的建议。

作者简介:

郭达伟(1992.9~),男,汉族,籍贯:福建泉州,职位:学生,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硕士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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