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2017-06-07 20:45陈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210000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院 江苏 南京)

摘 要:市场经济的深入与广泛,加速了经济结构的概念与市场主体与要素的流动与更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要素在市场环境下其继承问题的解决已成为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有利于农村承包制度的更加完善,实现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善。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用益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属于我国特有的制度之一,对其研究应从历史角度进行法律梳理。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提出以来,我国开始采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对土地进行分配使用,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继承法》(1985)在地4条中對因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可予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人承包的,则依照承包合同的方式约定是否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的实施拓展了土地承包的方式,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并存。《物权法》(2007)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其归于用益物权之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之争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法定的继承范围,学界扔无定论,其观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可继承性。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本质上属于承包合同的关系,合同主体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土地承包权属于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持赞成意见者认为土地承包权是具有可继承性的。如梁慧星认为,作为自然人的农地使用权人如果死亡,其土地经营权可依继承法由继承人予以继承,这种继承不可进行登记方式上的分割,如果分割只能以折价的方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可行性

我国对土地的归属已通过宪法和物权法予以明确规定国家或集体对其享有所有权,有关于土地权益的承包经营权是身份性与财产性的综合体,不属于个人财产,因而与继承问题无关。但这与目前的《物权法》规定相悖,因为该法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并将其归类为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与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用益物权是其合法的财产,应当具有可继承性。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必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的出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带来生产力的迅速提升。农民自古以来都是以土地为生,土地的收益满足了其生存需要,土地劳作时其发挥劳动力和展现自己的场所,土地一直作为很多社会功能的承载而存在。在现代社会结构变迁中,农业农村已有很大改变,农村劳动力人口向城市不断转移,农业产业结构也较以往更加多元化,为了加快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作为一种灵活运用资源提高生产率、拉动农村经济的重要方式,在农村中得到广泛应用。

三、从主体出发,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1.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不应当因承包方式的不同而有所限制,但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间还是存在差异的,特别是在继承问题上。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继承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所在的农村集体,如果其脱离该地,并在其他农村集体获得该经营权,则该继承人不具有获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的该权利,则依然可继承被继承人的该权利。农业户口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具有继承优先权。

2.现有理论对继承人范围的评述

首先,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不得任意剥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继承权不因其行为能力而有所限制。其次,本农村集体之外的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这类人群包括非农业户口者和其他农村集体人员。再次,对于单嗣继承问题,即独子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我国《继承法》贯彻宪法的平等的法律原则,继承权上男女平等,同属一顺序的继承人具有均等份额的遗产继承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遵循的原则及其方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遵循的原则

《继承法》中继承的一般原则应予以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不能脱离继承法的一般原则,即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原则。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考虑其特殊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坚持继承法的一般原则外,也应注意其特殊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式

法定方式。以目前的继承法律与实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继承的情况下,主要继承方式为法定方式,这种方式需要考虑继承人情况,是单个还是多人,是集体内还是集体外等具体分析。遗嘱继承、遗赠。除了法定方式之外,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承包人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方式继承,有效的遗嘱与遗赠的意思应当予以尊重并以其为根据进行土地分配。

五、结语

土地问题的合法合理解决对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农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尚欠完善,实务操作也是困难重重。为此,法律的明确规定是目前的急需,该权利的继承问题得以明确将极为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态,并提升土地的生产创造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允许继承,对农村土地关系的稳定,带动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进而维护农村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韩志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150-155.

[4]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216.

[5]张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9.9,(5):55-59.

作者简介:

陈蕊(1990~),女,安徽六安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院法律系2014级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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