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2017-06-07 16:24邵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

邵滨

(610225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摘 要: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代表了中国在反家庭暴力方便取得了相当大的立法成果。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带有十分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与我国的国情与历史契合度很高,告诫制度就是表现之一,它体现了反家暴法“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在与国际反家庭暴力法相接轨时制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还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伤害,还包括精神伤害;对于反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同居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人身保护令;紧急庇护

一、家庭暴力的预防

反家庭暴力法以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进行特殊保护。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之规定,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且要有所区别,对于情节轻微的,采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方式更有益家庭的和睦,这也和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意相符合。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我们社会相关机构如妇联、居委会等以及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就要作为公权力介入,公权力对于受害者进行保护,反家庭暴力法也对公权力的介入规定了告诫制度以及人身保护令制度予以保障。

从家庭暴力的预防来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政府、妇联以及相关的基层组织要致力于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而且对于报刊杂志电视等新兴媒体也同样提出了要求。通过这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为公民普及家庭暴力的相关知识,增强大家的家庭暴力的防范意识。

二、强制报告制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近亲属有权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机构投诉、反应或者求助。而这些机构也有义务向他们提供帮助或者进行劝阻。同时,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且赋予了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相关机构发展家庭暴力时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因此,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以后有两个寻求救济的途径,尽管向有关机构投诉看起来对于加害者没有暂时性的约束力,但是必须考虑到例如加害人所在单位以及村委会这种基层机构对于加害者的一种潜在的道德压力。这种压力虽然没有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力来得那么快,但是从长远角度以及家庭和睦上讲,这种方式或许对于家庭暴力的制止有着奇效。

三、告诫制度

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后全国已有多起受害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例。比如2016年3月31日,北京市怀柔区的赵某就曾因其夫李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李某立刻停止侵害。尽管最终法院因为赵某证据不足,没有认定李某的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但是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后,受害者的确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救济。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在告诫书送达加害人以后,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公安派出所有义务对加害人进行监督。

四、紧急庇护

受害者在投诉或者报警以后,仍然还可以申请紧急庇护。在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有义务安排出警,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如果受害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者受害者仍然面临安全威胁的可以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安排受害者进行紧急庇护。并且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條之规定,强化了政府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不光要协调各方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更要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对于那些申请或者被安排进行临时庇护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

五、人身保护令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做法,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保护令的内容规定了十个条文,总体上说比较完善,基本上囊括了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以及执行等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巨大突破,第一次将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个独立案由规定在了反家庭暴力法之中,并且对于申请者的范围也扩大了不少。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包括了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同时,将法院已经受理的人身保护令分为了两种,一种是普通人身保护令,法院必须在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做出决定;另外一种是紧急保护令,规定法院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这一做法有利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受害者以充分的保护。这一制度也是在实践中受害者采取最多的做法,例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巩义人民法院就曾根据申请人马某的申请,最终认定其夫郭某家庭暴力事实成立,依法做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后果,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受理过人身保护令执行的案件,比如2016年11月25日的南京市鼓楼区许长照与许大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案,被申请人许大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申请人住所房门锁撬开,更换了新的锁具,导致申请人居无定所,有家不敢回。申请人精神趋于奔溃。此外,被申请人许大为的妻子姚晓君曾电话骚扰申请人的二女儿许茵。最终法院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规定的、法院为保障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被申请人如果违反该保护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规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处以相应处罚。

六、结语

家庭暴力的防治单单依靠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从思想领域彻底改变传统的男权思想,加大自由平等观念的普及。最后,基于家庭暴力的隐秘性、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等特点,法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应当适当减轻受害者自己的举证责任,更多的考虑公安机关以及妇联、学校等机构的记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缓解受害人的举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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