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8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学院 北京)
在传统国际法,回应武装冲突的法律有鲜明的二分法:交战或叛乱。前一类适用主权国家的武装冲突,后一类适用于主权国家境内的武装暴力。相应地,国际法对待两类冲突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国内战争适用国际法规则。而叛乱不适用国际法规则。[1]
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3条和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规范了国内武装冲突。但是,所有的规则规范了合法政府和叛乱分子的冲突,有一个共同点:他们没有授予叛乱分子合法地位。[2]
承认交战规则授予了反叛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文阐明了承认交战规则的演变,分析了案例美国内战(1861~1865)和西班牙内战(1936~1939)。
一、承认交战规则的传统观点
在经典国际法,国内暴动区分为三个阶段:叛乱,暴动和交战状态。叛乱是最温和零星的挑战。没有国际法规则适用于叛乱,反叛分子在国际法上没有权利和保护。暴动,涉及到更加长久地攻击,对于国家的合法秩序。承认暴动不授予双方正式的地位,更没有承认交战的权利。[3]
当暴动承认为内战的交战团体,相当于宣称承认了双方在国际法下的交战地位。第三国的承认交战即为中立。
什么情况下承认交战团体呢?劳德派特认为“暴动可能成为交战团体通过承认。有一些事实创建了承认交战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事实是:内战的持续,伴随着敌对的状态;暴动分子的占领和对国家领土的部分地区的有序的行政;暴动分子在一个负责任的权威下遵守战争的规则;第三国的实际需要。”[4]
二、美国内战中承认交战规则
1.背景
美国内战开始于1861年4月12日,南方首先开火,直到1865年5月26日结束。[5]林肯总统于1861年4月19日宣布了封锁南卡罗莱纳,乔治亚,阿拉巴马,佛罗里达,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和得克萨斯州的港口。[6]1861年5月13日,英国宣布了中立。[7]6月10日法国宣布了中立,6月17日西班牙宣布了中立,8月1日巴西宣布了中立。[8]
2.捕获案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林肯总统宣布了封锁南方州,行使了战争权利,战争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承认交战权利是结果,而不是承认。[9]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内战不是单独的宣布,它是突然出现的,由数量,力量和人的组织组成。当叛乱团体控制了部分领土,宣布了独立,组织了军队,抵抗他们以前的主權国家,大家认为他们是交战团体,组成了战争。宣布封锁的行为在法院看来是决定性的证据,形成了战争。因此总统有权封锁叛乱团体控制地区的港口,也形成了中立。
大法官尼尔森写了不同意见,区分了事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战争。大规模的叛乱只决定事实意义上的战争,与法律意义上的战争无关。在法律意义上形成内战,必须由主权国家承认或宣布。
3. 美国内战之后规则的演变
美国内战之后,承认交战权利的规则逐渐发展和修改。
1897年,美国最高法院采取了大法官尼尔森的不同意见,在the three friends案中,承认交战权利影响了被承认方的利益,承认交战权利和承认暴力状态的不同,在于承认事实意义上的战争和承认法律意义上的战争。行政部门没有承认西班牙事实意义上的交战团体。
因此,承认事实意义上的交战,并不等于承认法律意义上的交战,即交战权利。传统的观点被修改了。
三、西班牙内战
1. 背景
1936年7月17日,西班牙军队叛乱,反抗民选政府。佛朗哥将军被任命为总司令。内战持续了三年,从1936年7月17日到1939年3月28日。
2. 合法政府是否承认交战权利?
1936年8月9日,马德里政府宣布摩洛哥,加那利群岛,伊夫尼,马德里,加的斯,卢戈,拉科鲁尼亚的海岸,巴利阿里群岛属于战争地区,必须封锁。
但是承认交战权利不只是等于宣布封锁。西班牙合法政府无意承认叛军为交战团体。西班牙政府抗议了不干涉协议,因为协议严重影响了西班牙的内部事务。
虽然西班牙的内战很严峻,但是西班牙合法政府没有承认叛乱方的交战权利。合法政府的宣布封锁没有承认交战权利。
3. 外国政府和西班牙内战
8月7日,西班牙内战开始两周之后,英国,比利时,荷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法国都签署了不干涉协议,同意禁止向内战双方船运。8月13日,葡萄牙接受了不干涉的原则。8月17日,德国签署了协议。8月21日,意大利签署了协议。8月23日,俄罗斯签署了协议。
1936年11月17日,意大利和德国承认佛朗哥为西班牙的合法政府。毫无疑问,这是不成熟的承认,对西班牙内战的干涉,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他们没有承认交战权利。
在西班牙内战,第三国没有承认交战权利。否认交战权利和义务导致了战争的异常残酷。
四、国际法的发展和承认交战权利
随着国际人道法的发展,民族解放战争上升为国际武装冲突。第二附加议定书自动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类似于传统国际法的内战。内部武装冲突没有达到第二附加议定书,共同第3条和习惯国际法的门槛。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在“塔迪奇”案中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中指出,国际法规则已经发展到调整国内武装冲突的程度。原因有很多,包括内战的频繁爆发、内部武装冲突越来越残忍、内部斗争规模越来越大使得第三方更容易介入,以及国际人权法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Prosecution v. DusanTadic, et al, Case No. IT-94-1-AR 72, A, Ch., 1995年10月2日, Decision on the Defense Motion for Interlocutory Appeal on the Jurisdiction,第96段.
[2]参见安东尼奥·卡塞西,国际法在一个分裂的世界,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6年,第280页.
[3]参见林赛·莫伊尔,国内武装冲突的法律,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至5页.
[4]参见奥本海国际法:一个协议,劳德派特编辑,郎曼出版社,1952年,第二卷,第249页.
[5]参见U. S. Civil War 1861-1985, http://www.historyplace.com/civilwar/index.html.
[6]参见John Bassett Moore, A 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06年,第一卷,第190至191页.
[7]参见the Brig Amy Warwick; the Schooner Crenshaw; the Barque Hiawatha; the Schooner Brilliante., 67 U. S. 635, 第669页.
[8]参见John Bassett Moore, A 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06年,第一卷,第185页.
[9]参见H. A. Smith, Some Problems of the Spanish Civil War,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37年,第20页.
作者简介:
曾小伊(1985~),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