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坤蕾,陈 德,高晶蓉
2016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现状
乐坤蕾,陈 德,高晶蓉
目的 了解《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和知晓情况,为推进《条例》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方法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对全市 16个区的各级各类场所进行控烟监测,共涉及1,796个场所的34,420名人员。结果2016年,公共场所吸烟发生率为8.5%,为《条例》实施以来的最低值;法定禁烟场所内张贴控烟宣传资料、禁烟标识和设置举报电话的比例分别为69.8%、96.9%和80.7%,较2015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法定禁烟场所内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为78.0%,97.8%的被拦截人员能做到或支持室内全面禁烟。互联网场所、娱乐和餐饮场所始终名列15类法定禁烟场所吸烟状况最严重的前3位,其违规吸烟发生率远高于全市平均值。结论法定禁烟场所尚未做到完全无烟。需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控烟宣传,认真履行《条例》修正案,真正实现室内全面无烟环境。
吸烟;控烟;公共场所
2016年,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委托原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定期开展上海市控烟监测工作,用于分析及掌握本市各类公共场所执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场所内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和支持情况以及场所内工作人员的控烟知识知晓情况等信息。
1.1 对象
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确定上海市 16个区各个场所的调查数量。监测对象为《条例》规定的15类法定禁烟场所和3类非法定禁烟场所。最终确定对全市16个区的场所共1,796个进行有效监测,包括1,497个法定禁烟场所以及299个非法定禁烟场所。
1.2 方法
1.2.1 监测方法
采用观察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调查内容依据原上海市健康教育所统一制定的问卷,包括:①环境监测采用观察法。监测人员以顾客身份在固定时间段进入被监测场所,观察 30min,记录该场所内控烟资料、警示性图片和禁烟标识的张贴情况,烟具、吸烟区和举报电话的设置,该时段内客流量、场所内吸烟人数及是否被劝阻吸烟行为等。②场所内人员监测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的主要信息为人员的吸烟情况、对烟草的相关知识和态度、对《条例》的知晓和支持情况以及对场所控烟工作的满意情况等。问卷调查由经培训的区健康教育专职人员担任调查员,要求每位调查员认真填写记录表并审核签名。
1.2.2 监测指标计算
场所吸烟发生率(%)=观察场所内有人吸烟的场所数/观察场所总数×100%;
无烟蒂的场所比例(%)=观察场所内无烟蒂的场所数/观察场所总数×100%;
有人劝阻或执法吸烟行为的场所比例(%)=观察场所内有人劝阻或执法吸烟行为的场所数/有人吸烟的场所总数×100%;
张贴禁烟标识的场所比例(%)=观察场所内张贴禁烟标识的场所数/观察场所总数×100%;
张贴控烟宣传资料的场所比例(%)=观察场所内张贴控烟宣传资料的场所数/观察场所总数× 100%;
设置控烟举报电话的场所比例(%)=观察场所内设置控烟举报电话的场所数/观察场所总数× 100%;
场所内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知晓《条例》的人数/调查人数×100%;
场所内人员对《条例》的支持率(%)=支持或非常支持《条例》的人数/调查人数×100%;
对室内无烟环境立法的支持比例(%)=支持室内无烟环境立法的人员数/调查人数×100%;
场所内人员对控烟相关知识的知晓率(%)=知晓相关知识的人数/调查人数×100%。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Epi Data 3.1软件录入数据,采用SPSS 1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1 人口学特征
每个场所分别调查年龄15~69岁的管理者1名、工作人员10名和被拦截人员10名,应调查37,716人,实际调查34,420人。其中,法定场所内人员29,136名(14,547名管理者及工作人员和14,589名被拦截人员),男性48.6%,女性51.4%。15~29岁人员占32.5%,30~49岁人员占46.6%,50~69岁人员占 20.9%。非法定场所内人员为5,284名(2518名管理者及工作人员和2,766名被拦截人员),男性51.4%,女性48.6%;15~29岁的占35.7%,30~49岁的占46.5 %,50~69岁的占17.8%。
2.2 《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2.2.1 法定禁烟场所的控烟状况
法定禁烟场所内吸烟发生率为8.5%,与2015年的13.1%相比有所下降。“无烟蒂”的场所比例有所上升,由2015年同期的78.6%增至83.8%。“对吸烟行为有人劝阻或执法”的场所比例上升4.8%,由2015年同期的36.1%增至40.9%。“室内外全部禁烟场所”“室内完全禁烟场所”和“室内部分区域禁烟场所”的吸烟发生率都有不同程度下降,分别从 2015年同期的 2.5%、9.2%和20.5%降至0.6%、6.7%和14.9%。见表1。
表1 法定禁烟场所中不同类型场所的控烟状况
从15类场所的情况来看,场所吸烟发生率总 体有所下降。互联网场所、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依旧是吸烟状况最差的前三位,吸烟发生率分别为34.4%、26.7%和15.2%。见表2。
15类场所2016年的吸烟劝阻情况较2015年有所改善。其中,电梯及其等候区和餐饮场所上升明显,分别由2015年的17.6%和38.1%上升至2016年的38.7%和47.3%。但卫生机构下降明显,由2015年的100.0%下降至81.8%。见表2。
同时,无烟蒂的场所比例也较2015年有所上升。但卫生机构有所下降,由2015年的98.2%下降到93.8%。见表2。
表2 法定禁烟场所内的控烟状况
2.2.2 法定禁烟场所的控烟措施
总体来看,2016年法定禁烟场所内张贴控烟宣传资料、禁烟标识和设置举报电话的比例较2015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见表3。
表3 不同类型场所内的控烟措施
从15类场所的情况来看,张贴控烟宣传资料比例最高的是卫生机构(95.5%),最低的是商业营业场所(48.5%)。张贴禁烟标识方面,青少年活动中心、国家机关公共区域和机场、客运站在近3年的调查中均达到100%,商业营业场所在2016年的调查中也达到了100%。而体育场馆和电梯及其等候区的比例最低(均为92.2%)。举报电话方面,仅卫生机构和国家机关公共区域的设置比例在九成以上,公共交通工具内的设置比例最低(67.5%)。见表4。
2.2.3 非法定禁烟场所内控烟状况与措施
相较2015年,2016年控烟措施的力度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50 m2以下或75座以下的餐饮场所和咖啡吧或酒吧张贴控烟宣传资料的比例分别为38.8%和 50.6%,张贴禁烟标识的比例分别为82.4%和 92.9%。2016年新增设的生产型企业张贴控烟宣传资料比例为 51.0%,张贴禁烟标识的比例为87.8%。见表5。
2.3 场所内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支持率及对室内无烟环境立法的支持情况
2.3.1 法定禁烟场所内
与2015年相比,除室内部分区域禁烟场所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保持不变外,其它法定禁烟场所内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均有小幅下降,总体知晓率为78.0%。此外,2016年新增调查内容“能做到或支持室内全面禁烟”的被拦截人员比例为97.8%。见表6。
从《条例》规定的15类禁烟场所来看,知晓率最高的是青少年活动中心(93.6%),最低的是机场、客运站(68.8%)。与2015年相比,学校、国家机关公共区域、电梯及其等候区、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客运站知晓率的跌幅达5%及以上。不同场所被拦截人员表示,能做到或支持室内全面禁烟的比例均超过了 95%,最高者达到了99.1%(机场、客运站)。见表7。
表4 法定禁烟场所内控烟措施
表5 非法定禁烟场所内控烟状况与措施
表6 不同类型法定禁烟场所内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知晓和室内全面禁烟的支持情况
2.3.2 非法定禁烟场所内
非法定禁烟场所中,使用面积在150 m2以下或者餐位在 75座以下的餐饮场所的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和“能做到或支持室内全面禁烟”的比例分别为73.3%和 95.4%;咖啡吧或酒吧的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和“能做到或支持室内全面禁烟”的比例分别为 79.1%和 95.3%;生产型企业的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和“能做到或支持室内全面禁烟”的比例分别为82.9%和97.4%。
表7 各类法定禁烟场所内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知晓和室内全面禁烟的支持情况
2.4 场所内工作人员对控烟知识的知晓情况
2.4.1 法定禁烟场所内
2016年,在接受调查的法定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中,控烟知识的知晓情况均比2015年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认为“过滤嘴不可以降低吸烟的危害”和“被动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并不比主动吸烟小”的比例较2015年有大幅上升,分别达到41.3%和69.6%。认为“吸烟可导致中风”和“每个人都有享受无吸烟环境的权利”的比例分别为74.5%和95.0%。见表8。
表8 不同类型场所内工作人员控烟知识的知晓情况
各类法定禁烟场所中,室内部分区域禁烟场所的工作人员对控烟知识的认知度相对较低,上述问题的知晓率分别为67.4%、35.3%、64.4%和94.4%。见表8。从15类场所来看,各场所工作人员对“每个人都有享受无吸烟环境的权利”认知的比例变化最小,其余3个问题的知晓情况均有不同程度的波动。其中,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工作人员 2016年对控烟知识的知晓情况波动较大(>5%或<5%),学校、国家机关公共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 2016年对控烟知识的知晓情况增幅较大。见表9。
表9 法定禁烟场所内工作人员控烟知识的知晓情况
2.4.2 非法定禁烟场所内
在非法定场所工作人员中,认为“吸烟可导致中风”的比例为 67.8%,认为“过滤嘴不可以降低吸烟的危害”的比例为 31.9%,认为“被动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并不比主动吸烟小”的比例为56.6%,认为“每个人都有享受无吸烟环境的权利”的比例为93.8%。与2015年相比,除“吸烟可导致中风”的知晓比例有所上升外,其余各项比例变化均不大。见表10。
3.1 总体控烟情况良好
3.1.1 场所吸烟发生率达《条例》执行以来最低2016年的《条例》监测结果显示,场所吸烟发生率为8.5%,为《条例》实施以来的最低值。发现烟蒂的场所比例比2015年有明显下降,法定禁烟场所内张贴控烟宣传资料、禁烟标识和设置举报电话的比例较2015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这表明,随着《条例》实施的逐年深入,“世界无烟日”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周”等控烟宣传活动更是一波接一波,公众控烟意识逐渐被唤起,也让公众意识到本市控烟步伐在加快[1]。
表10 非法定禁烟场所内工作人员吸烟有害健康知识的知晓情况
3.1.2 《条例》知晓率、室内全面禁烟支持率及控烟知识的知晓程度均有所上升
有78.0%的法定禁烟场所的被拦截人员知晓《条例》,97.8%的被拦截人员做到或支持室内全面禁烟。法定场所内工作人员控烟知识的知晓率也较2015年有所上升。这表明了公众的控烟理念正在逐步提升,公众有公共场所禁烟的意愿,无烟立法已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3.2 互联网场所、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仍然是吸烟的“重灾区”
2010年以来的控烟监测报告显示,互联网场所、娱乐和餐饮场所始终名列15类法定禁烟场所吸烟状况最严重的前三位,其违规吸烟发生率远高于全市平均值,也远高于其他类型场所,因此也最为媒体和公众所关注,并成为评价上海吸烟状况改善与否的重要指标。自 2013年起,这 3类场所的违规吸烟发生率首次实现了下降,其中,网吧近4年数据分别为41.8%、42.9%、37.6%和34.4%, 2014年有所反复,2016年与2015年同比下降3.2%;娱乐场所分别为40.5%、36.5%、31.6%和26.7%,实现“四连降”,2016年比2015年同比下降4.9%;餐饮场所分别为26.3%、19.9%、22.0%和 15.2%,其中,2015年有所反复,2016年比2015年同比下降6.8%。与此同时,全市法定控烟场所违规吸烟发生率总体上延续了下降态势,实现了《条例》实施以来的“六连降”,分别为18.6%(2010年)、18.1%(2011年、2012年)、17.2%(2013年)、14.6%(2014年)、13.1%(2015年)和8.5%(2016年),2016年与2010年《条例》实施前(37.6%)相比,下降29.1%。
控烟条例实施几年来,网吧、餐饮和娱乐场所一直为执法难度最大、亟待重点突破的场所。这类场所只是在《条例》实施监管严格时突击抓控烟,监管宽松时往往有所懈怠。一方面是店家考虑到收入和利润而不加以劝阻;另一方面是场所内人员对禁烟接受度整体还不高,仍存在着“烟酒不分家”的传统想法,禁烟阻力较大。
3.3 控烟宣传方式有限,吸烟劝阻率不太理想
伴随着法定禁烟场所吸烟发生率的逐年下降,“对吸烟行为有人劝阻或执法”的场所比例(即违规吸烟劝阻率)也大致呈下降趋势,2016年与2010年《条例》实施后的 54.1%相比,下降了13.2%;室内外全部禁烟、室内区域禁烟和室内部分区域禁烟场所发现劝阻吸烟的比例分别仅有66.7%、41.7%和39.4%,娱乐场所和互联网场所劝阻吸烟比例分别是 26.0%和32.4%,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及其等候区也分别仅有 36.4%和38.7%,卫生机构和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相对稍好些,但也只有81.8%和75.0%。这一状况令人担忧。
究其原因,场所经营方和工作人员或许还在担心劝阻吸烟会影响其经济效益而“不想劝”。身为被动吸烟者,深受二手烟之害的顾客也对自身健康的维权意识认识不够或碍于各种顾虑而“不愿劝”“不敢劝”,致使“劝阻吸烟”这件事有点难,进而使公众监督全面控烟的效果大打折扣。从根本上看,还是由于公众对“被动吸烟有害健康”这一重要的知识点了解不够深入,或多或少认为“控烟与己关系不大”。
因此,必须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大力拓展无烟传播的广度和深度。一是要建立并完善控烟核心知识库,研究寻找最能触及受众内心认同度的控烟知识点,并放大传播效应;二是要打造一流的宣传资料库,研究适宜不同受众的控烟知识传播载体,遴选合适的案例,创作各类公益视频、音频、漫画等不同表现形式的控烟宣传品;三是要构建多层次的宣传团队,综合发挥专业技术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益宣传创意活动的热情;四是要扩展多样化的控烟工作载体,例如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动态发布控烟信息,提高公众接受度;继续做好戒烟热线工作,提供咨询服务[1],依托各类健康促进示范创建、媒体倡导活动,不断加强无烟传播和控烟法制宣传力度,进而营造全社会控烟的和谐氛围。
3.4 推动多部门合作,明确、简化执法程序
一方面,要树立《条例》的威信,明确执法职责,执法部门还应探索更快速、便捷、高效的途径,多个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杜绝所谓的“中间地带”,使各自的监管职责边界清晰,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权威。另一方面,控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广泛性、隐蔽性、矛盾性等特点,除用法律手段约束控制外,还要通过教导和劝阻以改变社会对吸烟“法不责众”的错误观点,让更多人尊重法律法规,特别某些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进而形成控烟的牢固理念。
上海是我国多部门执法模式的先行者,由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组织各控烟执法部门强化职责,加强监管[2]。根据不同行业经营场所的特点实行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推动了《条例》各项规定的逐步落实。但执法时,缺乏执法程序和具体罚则的规定,致使部门间差异较大。应通过改进和优化当前执法程序,探索更便捷、有效的途径,并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杜绝多部门间在实际操作中的中间地带。
3.5 室内全面无烟环境立法开启控烟新篇章
控烟是一项社会性极强的工作,而吸烟行为又是一个具有很强个人色彩的行为。作为一部地方性控烟法规,《条例》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性,但实施6年多来,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一部法律要调整大规模人群的个人行为是极其困难的,这给控烟立法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2016年,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完成了《条例》修正案的相关立法论证工作,重点研究无烟立法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修正案的核心内容主要围绕 4个方面进行:一是扩大强制禁烟场所的范围,实现室内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全面无烟;二是整合控制烟草危害的相关法律资源,引入多项策略措施;三是罚则设计要体现出教育惩戒并重的理念,注重优化执法效能;四是最大程度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通过刚性的控烟法规,进一步规范吸烟行为,推动形成全面控烟、全民控烟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促使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转变观念,理性认识控烟执法的难度和成本,加强行业和部门管理,推动控烟工作的有效实施。
[1] 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情况报告[R]. 上海: 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2015.
[2] 朱梓嫣, 郑频频. 国内外公共场所控烟执法状况分析[J]. 中国健康教育, 2015, 31(10):964-968.
Current Status of Tobacco Control in Public Places of Shanghai in 2016
Le Kunlei, Chen De, Gao Jingrong. Shanghai Center for Health Promotion, Shanghai, 200040, China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wareness of the“Tobacco Control Regulation in Public Places of Shanghai” (referred to Regulation) to provide scientific basis for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MethodsWith stratified sampling method, all levels and all kinds of places were monitored for tobacco control in 16 districts of Shanghai, which involved 34,420 persons in 1,796 places.ResultsIn 2016, the incidence of smoking in public places was 8.5%, which was the lowest value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 the proportions of the statutory no-smoking places where there were tobacco control publicity materials, smoking ban signs, and reporting telephones were 69.8%, 96.9% and 80.7% respectively, with different degrees of increase compared with those of 2015. The awareness of the interception personnel for Regulation in statutory no-smoking places was 78.0%, and the 97.8% of interception personnel could do or support total smoking bans indoor. Internet sites, entertainment venues, and dining places always ranked the first three among 15 the statutory no-smoking places and were much higher than the citywide average.ConclusionStatutory no-smoking places have been not yet achieved complete no smoking . Multi-sectoral joint law enforcement should be carried out, and tobacco control propaganda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o earnestly implement the Regulation amendment and truly set up a comprehensive indoor smoke-free environment.
Smoke; Tobacco control; Public places
10.16117/j.cnki.31-1974/r.201702004
第四轮上海市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学科建设——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15GWZK1001)。
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上海,200040。
乐坤蕾(1985—),女,上海人,本科,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控烟工作,304952706@qq.com。
高晶蓉,962622384@qq.com。
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