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野生蕙兰是否触犯法律

2017-06-07 11:50张培奇,范亚旭
农民文摘 2017年6期
关键词:卢氏县蕙兰兰草

2016年4月22日,河南省卢氏县的农民秦某某在该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了一丛三株兰草,在骑摩托车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采挖的兰草系兰科、兰属中的蕙兰。之后,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秦某某采伐的三株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做出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秦某某未上诉,2017年1月4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秦某某也交纳了罚金。

4月19日该事件经媒体曝出后,引起舆论的关注,各方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无意间采挖‘野草’就犯罪了很冤”“判得太重了”。4月20日,国家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又向媒体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又一次引起舆论风波。那么卢氏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兰科所有种”是我国1981年4月8日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所列植物物种。蕙兰虽不在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但根据《河南省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蕙兰属于非法采伐国家保护重点植物罪的犯罪对象。依照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河南省有权将此“国际贸易公约”列为法律审判直接适用的依据吗?对此,卢氏县人民法院介绍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关于刑法意义上“国家规定”的表述,“国家规定”不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在我国境内有效的联合国相关公约、文件。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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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地处豫陕边陲山区,是野生动、植物资源比较丰富的生态大县。在其崇山峻岭的密林间遍布各种野生兰草。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兰草身价倍增,一些商人发现了其中的“商机”。在2005年前后,外地一些兰花炒作者潜入卢氏高价收购蕙兰,每丛收购价可高达数万元,也有极少数人因此获利颇丰,并形成了一条地下黑色产业链,卢氏因此也成为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多发的地区。

据了解,自2006年以来,卢氏县人民法院已审理非法采挖、交易野生蕙兰刑事案件共15件,涉案人数达17人。特别是近几年,非法采挖野生蕙兰的案件频发,2015~2016年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采挖野生蕙兰案件共8件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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