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谁”是玩忽职守

2017-06-07 00:18
劳动保护 2017年4期
关键词:安平煤业检方

2016年3月23日22时07分,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 804.37万元。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平煤业8117工作面(70 m延长段)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诱发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使得该工作面采空区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瞬间涌出,形成冲击波,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毁损;该采空区内处于爆炸浓度范围的瓦斯,逆流到工作面皮带进风巷,冲击波造成10 kV高压电缆受外力撞击破坏,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导致了事故扩大。

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对34名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同煤集团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王某某等14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2016年12月,法院审理结束,同煤集团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王某某被判玩忽职守罪成立,但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由,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 涉嫌玩忽职守

首先,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的经过。

2016年3月1日,经公司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任命王某某为同煤集团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负责监管包括公司本部4座矿井、安平煤业5座矿井(其中含事故矿井)等在内的共计14座矿井,每月要全覆盖检查。2016年3月7日,王某某正式到岗履职,2016年3月16日,即按照“检查月度全覆盖”的要求,带队去负责煤矿检查。

2016年3月23日22时左右,事故煤矿井下综采二队对8117工作面违规进行强制预裂爆破,由于煤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排除,当班工人的违规爆破作业,致使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死亡20人、重伤1人。

2016年5月25日,王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在庭审现场,检方指控:王某某等6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事故煤矿综采二队存在的4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分别是:从2015年9月开始到事发,该队一直没有跟班队长;综采二队专业爆破工长期缺编;事故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于2016年1月,违规在8117工作面采动区打了12个炮眼,准备预裂爆破;事故煤矿矿压在线检测系统长期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监管上的渎职行为。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6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 玩忽职守罪不成立

针對检方的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杨洪波指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某所在的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安监局系集团内部职能部门,被告人担任集团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职务,系国有独资公司员工,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所从事的安全监察工作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代表企业,而不是代表国家,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性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工作性质不能等同。本案6名被告人均为国企员工,都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检方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回应。

杨洪波辩称:本案6名被告人均为企业集团内部处于不同层级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检方不能提供他们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依据和接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证明,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是渎职犯罪吗

针对检方提出的被告人排查出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是王某某所在的监察处职责,杨洪波进一步辩护:

第一,从法律规定和职责制度角度。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本案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煤矿,而不是上级集团公司。

第二,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角度。该集团安监局监察处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分管区域内各子公司、煤矿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安全工作及子公司安监分局局长、副局长和煤矿安全副矿长进行考核,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实施处罚。

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进行直接监管,下属公司对所属煤矿进行直接监管,集团公司对煤矿的安全检查仅是督促下属公司及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集团公司的安监局监察处是集团内部的“安全警察”,而不是煤矿的“安全保姆”。从辩护人当庭提供的《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来看,监察一处代表集团安监局对各子公司所属煤矿进行监督抽查,也不是隐患排查。

第三,关于“没有检查到四处隐患”的说明。

如前所述,事故煤矿长期存在4处安全隐患,集团安监局监察一处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仍然可以以渎职罪对被告人进行追责,那么就不能回避“存在4处隐患”的问题。

王某某2016年3月7日才到职,交接工作时没有人告知存在上述4处隐患。

关于综采二队长期无中班跟班队长、专业爆破工长期缺编的隐患。王某某组织的这次检查是自9点至下午3点左右,这个时间段正是事故煤矿的早班时间,因此,无法检查到中班跟班队长存在空缺的情况。

关于事故煤矿矿压在线检测系统长期不能正常使用的隐患。当涉案检查人员得知顶板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不能传输数据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向王某某汇报,属于检查人员的工作疏忽,责任不在王某某。

关于外切眼延长段已经打好的12个炮眼的隐患。涉案检查人员没有发现外切眼延长段已经打好的12个炮眼,原因是监督检查采取抽查形式,并非面面俱到;12个炮眼在4 m高的顶层,且灯光昏暗,客观条件也是造成没有检查到的原因之一。

杨洪波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辩称:证明犯罪是检方的责任,“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必须由检方举证证明,否则,就是有罪推定。本案中,检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4处事故隐患。

同時,杨洪波提出:排除和治理事故隐患是事故煤矿的职责,王某某没有带队排查出煤矿全部隐患,法院以“没有检查到”事故隐患直接认定王某某“不尽职尽责”,本身就是明显错误,类似错误在追究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罪案件中非常普遍。

律师

安全监管责任随层级和职务递减

杨洪波辩护时说,同煤集团内部存在三级监管的层级结构:集团作为最顶层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对整个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对象是下属子公司和直管煤矿;安平煤业公司是第二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其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直接监管对象是包括事故煤矿在内的所有煤矿;事故煤矿则是第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三级监管体制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多层级监管下,如发生事故,涉及监管追责,应遵循责任随层级和职务递减的基本规律。王某某处在三级监管的最顶层,代表集团监管子公司所属煤矿和集团直管煤矿共计14座,在追究本次事故监管责任时,不能不考虑这种三级监管体制。被告人在整个监管链条中,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远,跨越层级直接追究王某某的监管责任,并不符合责任随层级和职务递减的基本规律。

判决书 王某某犯有玩忽职守罪

2016年12月19日,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上这样写道:王某某等6人系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业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履职不认真,疏于监管,对安平煤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致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6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安平煤业此次事故的发生,系由于安平煤业在未严格进行复产验收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违规造成。同时,安平煤业管理混乱、超能力生产、安全生产人员配备不足,给监管造成极大的压力,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可以减轻监管人员的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等系安平煤业的上级公司监管人,对安平煤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监管责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王某某距事发时任职时间短,客观上不可能对其所监管的煤矿全部监督检查到位,上述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等在监管工作中负有较轻的责任,视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主体不适格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辩称被告人的履职行为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亦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予以采信。

杨洪波对此判决有异议,但鉴于当事人王某某勉强接受判决结果,并保住了工作,也接受了判决。

编辑 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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