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狱内罪犯又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在监狱工作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大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狱内罪犯又犯罪的发生,一直是监管安全工作的主题和重点。笔者长期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通过对L市A监狱近二十年罪犯又犯罪案件的收集整理分析基础上,浅析犯罪又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控制减少犯罪率,稳定监管秩序,提高改造质量。
关键词:狱内;罪犯又犯罪;特点;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88-02
作者简介:肖全凯(1985-),男,汉族,湖南衡阳人,本科,学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Analyses the prison criminals and crime features,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L,A prison,for example
Abstract: The prison and crime is a social phenomenon of objective existence,in prison work to carry out "the first standard" big background,how to maximize the control of the prison criminals and crime,has been a subject of regulatory safety work and focus.Criminal execution of procuratorial work,the author engaged in A prison in the L city nearly 20 years the collection of criminals and crime analysis,based on the analyses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reasons of the crime,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in order to control to reduce the crime rate,stable regulation order,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reconstruction.
Key words: The prison;The criminal crime;Characteristic;The reason;Countermeasures
獄内罪犯又犯罪对监管的稳定与秩序具有最为强烈的破坏性。分析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矫治对策,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L市A监狱近二十年来罪犯又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经初步统计,L市A监狱1994年至2016年期间,总计发生各类案件203件246人,其中罪犯又犯罪案件181件218人,所占比例分别为80.0%和88.4%。这其中又以故意伤害罪和脱逃罪比例最高,分列一、二位,即故意伤害案总计96件102人,分别占总数的54.5%和47.9%,脱逃案总计50件56人,分别占了28.4%和26.2%。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狱内罪犯又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涉嫌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脱逃、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特殊的犯罪主体和监管环境对狱内犯罪趋势有直接影响,在押罪犯中,多有郁闷、烦躁、不安、悲观绝望心理,特别是暴力型罪犯上述心理更为明显,他们遇事极易冲动,为日常生活小事而行凶伤人,从而造成伤害犯罪增多;有些罪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渴望自由生活而心存侥幸,他们难于适应狱内艰苦的生活,严格的管束,为逃避惩罚而脱逃是罪犯反惩罚活动的首选目标;破坏电力设备主要是因A监狱之前从事井下煤炭生产的特殊改造环境造成,罪犯为追求金钱谋求物质利益而盗割电缆从而危害到井下生产安全,在A监狱退出煤炭生产,整体搬迁后,该类犯罪基本消失。
(二)罪犯平均年龄不大,犯罪主体的年龄以青壮年为主。在对200名罪犯的调查中,平均年龄约为28岁。35岁以下的罪犯占总数的80%,其中最小的年龄为20岁。
(三)罪犯婚姻状况以未婚者居多,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和无正当职业者数量最多。这是因为他们既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能够将其犯罪冲动付诸实施,同时其所受的教育又不足以有效抑制其犯罪的冲动。
(四)狱内又犯罪的男性罪犯比例远远高于女性。这其中固然有女性受母亲角色的促进,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和女性比较缺乏体力等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女性实施犯罪在数量上远远少于男性,故而又犯罪数量更加少。
二、犯罪又犯罪的发生原因
(一)犯罪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
内因决定外因,重新犯罪的根本原因主要还是行为人的思想意识、性格心理和生理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罪犯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恶性较大。他们好逸恶劳,犯罪习性较深,大多具有极端的物质欲望且自我控制能力差。
2.罪犯在认知上存在偏差,认罪悔罪不深刻,存在怨恨心理、抗拒改造心理、反社会心理及侥幸心理。由于狱内罪犯自身原有的犯罪心理或不良心理的影响,产生认知或判断的错误,导致心理压抑,产生对既定的目标相关或完全相反的“目标”复仇,是一种变态心理的表现,久而久之就容易将所有问题泛化,对他人抱有敌意,不能正确的、客观的分析问题。
3.怨恨心理。狱内罪犯大多表现出对法律的惩处不满,对自己判刑入监的直接关联人、家庭成员对其的判刑无法帮助的怨恨,以及其本身因入监由于逃避刑罚的期望不能得到满足,怨恨心理泛化到对所有人。endprint
4.报复心理。许多狱内罪犯在监内违纪受到处理,在解除禁闭后,由于自身问题的人格倾向,而导致精神压抑,把监狱人民警察的正常管理看做是“整人”或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则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情感冷漠,粗俗野蛮,暴力恣粗,这使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狠手辣,手段残忍。
5.激情心理。表现出突出理智控制链的极端性,多因生活矛盾及感情失衡,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冷战状态,加上空间距离的贴近,摩擦系数增大,导致对矛盾和冲突基本不作反应,而是逆来顺受,消极地把不满和怨恨深藏起来,到了一定限度,就产生强烈的暴力行为,他们激情多出于抑制过度。
(二)社会客观原因
1.监狱行刑的效果不佳,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难以落实。A监狱搬迁前曾从事井下煤炭生产,井下劳动改造场所环境复杂,因生产之事引发斗殴时有发生;监狱为追求经济效益,存在“重生产,轻改造”的思想,导致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不够重视,未能及时掌握罪犯思想动态,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思想根源。
2.监狱内负面效应作用影响。监狱亚文化、交叉感染等情况严重影响监狱刑行效果,使得一些未改造教育好的服刑人员重蹈覆辙而又犯罪。
3.驻狱检察机关对监狱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不够刚性,对监管单位没有强制约束力而往往流于形式,导致对监管违法活动监督不到位等。
4.社会安置帮教力度不够。很多犯人的家人和亲属对其教育改造缺乏信心和关怀,因此很少探视,这也使得犯人对生活更加失去信心,自暴自弃,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三、减少罪犯又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监狱内犯罪又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服刑人员又犯罪说明了其思想改造效果不好,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所以加大打击力度,既可以有效惩治犯罪,又有力的震慑狱内其他服刑人员,对教育服刑人员认真改造、维护正常监管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二)重视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一方面要纠正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教育的错误倾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开展“检察官接待日”、谈心谈话等方式,增强与服刑罪犯的互动。定期分析罪犯思想动态和改造状况,定期对关押地点和劳动场所进行安全规范检察。发现有犯罪倾向的服刑人员,及时了解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力争将犯罪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进一步完善狱内硬件设施和外部环境。通过监狱建设日益现代化,管理日渐科学化,从而使得脱逃等案件的发生概率逐渐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同时大力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体系,实现由人防为主的单一防控手段向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保障体系的转变。
(四)进一步规范监狱内民警执法行为。监狱可以采取多项措施,规范执法程序,使监管活动逐渐规范化、科学化。通过灌输文明执法理念,杜绝打骂体罚虐待等不文明执法行为。通过全面推行罪犯日考核计分奖罚告示制和严格执行罪犯月考核“四级把关制”保证对罪犯考核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在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呈报工作中,严格执行分监区、监区、狱政科分级把关制,确保事实清楚、执法公正。
(五)针对服刑人员开展一定的心理矫治措施。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监狱60%以上的犯人都存在心理疾病问题。为了能在监狱表现好获取减刑机会,这些服刑人员往往会将心理疾病问题隐藏起来。由此造成其心理疾病日渐严重,爆发只是迟早的问题,一旦爆发,往往就会发生故意伤害、破坏监管秩序等狱内又犯罪案件。通过对罪犯的心理谈话、顽固罪犯的矫正、危险罪犯的危机干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开展工作,根治服刑人员恶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减少再犯罪隐患。
[ 参 考 文 献 ]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明楷.刑法学[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王云海.监狱行刑的法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王淑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保护的调查分析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科版),20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