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量刑规范化是为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审判结果公平,限制司法权力的重要措施。我国量刑规范化通过对实体法规则的细化,用以限制司法裁量权。但绝对的量刑规范化可能影响量刑个别化及合理化,甚至无法实现个案正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几乎无法在司法中得以实现。随着法治中国的全面深化,司法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司法权如果可以切实有效的独立行使,量刑规范化的力量可能减弱,与之相对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有所增加。
关键词 量刑规范化 个案正义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张冬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刑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32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刑事司法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有了相对统一的规范标准。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于定罪之后的量刑程序中,其适用的法律标准也更加的明确。我国与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不同,审判人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被很大的限制,或者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审判人员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其只是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法官无法将其所做出的判决在制度层面形成判例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刊发一些指导性的案例供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进行参考,但其具体落实情况则无法得到精准的反馈。随着我国依法治国道路的推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环境得以大幅度改观,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增强,法官队伍水平提高,社会监督方式和范围的扩大。因此笔者提出大胆假设:在未来我国法官可能会拥有像英美法国家法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量刑指导意见》仅作为法官办理案件的参考性意见而非强制性规定。
一、量刑规范化之概念厘定与背景
(一)量刑规范化之概念
量刑,又称作刑罚的裁量,是指审判机关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依照所查明的犯罪事实,根据认定犯罪的性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①规范是指标准、法式,②亦即一个明确的适用标准。化,即意味着演进成某种趋势和形态。因此,量刑规范化亦即审判机关针对刑罚裁量的标准化、明确化。在法庭审理程序中,通过科学、透明的量刑程序,使普通民众对于刑罚裁量具有期待可能性,切实发挥出刑罚的报应刑与预防刑作用。通过上述定义可以明确,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皆可称为量刑的主体而在审判活动中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裁量种类及幅度,审判机关的刑罚裁量程序亦即量刑规范化的客体,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和程序化的裁量活动亦即量刑规范化的核心内容。
参照上述概念,不难归纳出刑事量刑活动的一些基本特点,例如:1.审判机关或人民法院即量刑的主体;2.审判机关的刑罚裁量程序即量刑的客体;3.犯罪嫌疑人(或称被告)即量刑的对象;4.对犯罪嫌疑人科出何种刑罚、何种方式执行以及幅度大小都是量刑的主要内容;5.定罪和量刑建立其刑事审判的中心架构等等。
(二)我国量刑规范化的背景
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变也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的激发。这就要求着法律在解决社会争端、规范社会秩序的活动中,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鉴于此种背景,司法体制的改革更是刻不容缓,这不仅对刑事审判中的定罪程序提出要求,而且对量刑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定罪必须是精准的,量刑必须是公正的;量刑不仅需要足够规范,而且需要足够公开透明;裁判文书必须公开可查询,而且内容必须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③这不仅仅是司法改革的现实要求,更是量刑规范化的现实背景。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高度发展,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速度大大提升,刑事审判案件也可以说是充分的在社会监督下进行。一些量刑严重失衡的案件,不仅冲击着公民的朴素情感,更严重威胁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例如前不久刚刚发生的“辱母杀人案”,不管法律理论界形成哪几种阵营,社会舆论则呈现出认为定罪不准、量刑非常过重的一边倒态势。在一些官员贪腐的案件中,受贿金额低者甚至可能在量刑上重于受贿金额高者,这也导致了社会舆论哗然。司法案例的定罪和量刑,关系到人民群众(即使是违法行为人)的切身利益,量刑的规范化改革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司法的公信力等问题,这就是量刑规范化的社会背景。
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下,刑事审判活动也需要呈现出符合社会实际的新态势。量刑程序可谓是继定罪程序后最重要的一部分,刑罚裁量的内容、执行方式、幅度,不仅仅涉及到量上大小,也容易导致质上的不同。每当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入公众视野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量刑的轻重,而容易忽视罪名的种类,因为人们往往通过量刑上的福大大小而判断犯罪份子的恶性程度,而根本不去计较其到底犯了什么罪。因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量刑失衡会严重影响公众对审判机关做出判决的可信度,甚至会造成“法律无用论”的危险状况。
二、我国量刑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一)重定罪轻量刑的现实困境
虽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定罪与量刑统确立为一体化的程序模式。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定罪先于量刑的程序环节容易导致控辩双方在定罪问题上的关注度远远高于量刑。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以来,学者们对犯罪与刑罚就有了越来越深入的研究。而当前我们刑事辩护中,辩护方似乎过分热衷于罪与非罪的争论,而对定罪后刑罚的量刑情节显得准备不足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相应的合法权利。被告方在审判活动中,也只能对定罪的事实进行陈述和发表意见,而对于量刑情節则显示出无能为力,只能交给法庭定夺。
(二)量刑方法不科学
量刑方法,是指在审判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科出刑罚裁量时运用的方式及方法等。公平公正的裁量结果离不开科学规范的方法论的指导。
第一,量刑情节适用不够精确。在审判程序中,情节的差异导致量刑种类和幅度的不同,明晰量刑之情节才能使量刑结果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其他方面的事实相适应。⑤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将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规定在同一量刑情节中,则有可能导致量刑结果的失衡。
第二,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界限不明。在刑事审判中,许多情节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量刑的种类和幅度,其中就包括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所谓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官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所谓酌定情节,是指从审判实践总结的、法官在量刑时可以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⑥刑事审判活动中,如果不能准确的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加以区分,仅仅依靠法官个人对法律的适用和经验判断,对于理性判断和定量分析重视不够,易引发量刑偏差。⑦例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分子没有能力向被害人履行赔偿责任,如果由其亲属代为赔偿,则可视为其具有悔罪情节。那么,在量刑情节上,这到底应该定义为法定情节还是酌定情节,其根据何在呢?
(三)社会舆论的不正当干扰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的途径和渠道大幅度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也使得普通民众可以更好的参政议政。但是对司法案件的过度舆论审判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干涉了司法公正。许霆案中,在一起舆论哗然之后,法院似乎承受不住公众舆论的过度压力而不得不在二审中改判;药家鑫案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在网络上更是占据了主流方向。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改判或者是直接判决,在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舆论的不正当干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虽然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和民众感情,但是坚决不能违法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莫被不良的社会舆论所干涉而影响到判决公平正义。
(四)法官个人情感及能力的差异
贺卫方教授一篇《复转军人进法院》⑧曾在二十世纪末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引起一场不小的风波,他将法官和医生做比较,从而表述其对把转业退伍的军人安置到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不赞同。在当今法院中,依然有很多没有经过专业法学培训的人员从事着司法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就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法官仅凭着朴素的个人正义感和个人经验从事审判活动,可能无法保证法律在个案中的适用,不排除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三、我国量刑规范化发展的前景
曾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进行精密的数据化编程,从而形成一种绝对的量刑规范,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量刑偏差。提出了“量刑制导理论”。⑨规范化量刑的先驱者赵廷光教授认为,如何进行量刑的核心在于选择何种方法,在他创设的量刑标尺中,用两百个刻度来划定法定刑的空间,通过每一单位的刻度来代表不同性质刑罚量,以此来计算量刑的幅度。将量刑情节的轻重积分与量刑空间的轻重刻度按“1∶1”相对应,前者在相应量刑空间中的读数,便是量刑公正的最佳适度。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实现量刑的精确制导,而且可以用电脑操作。⑩但是绝对的量刑规范化导致的是法官成为论执行“计算机”的人,而失去了司法中的灵活性。
在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要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的现实意义与价值追求。片面的追求量刑的数字化、无差别化,无论是对宏观角度的法治发展还是微观层面的个人权益,都是具有严重危害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庭在整个刑事审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而定罪与量刑作为刑事审判的最重要的两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会影响整个诉讼程序的进展和结果。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化、合理化、精确化的量刑制度,来指导和规范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环节。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司法改革的大力推进,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之后,刑事审判队伍逐渐呈现出扎实的理论学术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灵活的解决纠纷能力的趋势,刑事审判组成人员在有着足够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定纷止争也将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科学化、合理化的态势。对比美国《美国量刑指南》和《模范刑法典》的发展兴衰,以及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展过程,笔者大胆的认为,在我国达到高水平的法治化之后,不仅整个司法审判人员,包括整个社会大众的所有人员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足够强大后,量刑程序将不再是机械地计算刑期的活动,量刑指导意见将会从强制性规范变成参考性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官自身水平的提高,更源于人们对法官作出的判决足够信任。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杜.2011.434.
②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440.
③满秋月.浅析量刑规范化改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
④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中国法学.2009(1).
⑤黄春花.量刑规范化研究.内蒙古大学.2010.
⑥李亚楠.量刑情节理论问题研究.河南大学.2006.
⑦陈凯旋.我国量刑规范化问题研究.河南大学.2013.
⑧贺卫方.复轉军人进法院.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
⑨赵廷光.论量刑精确制导.现代法学.2008,30(4).
⑩赵廷光.论”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