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完善

2017-06-06 00:55严雪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保障残疾人法律

摘 要:在国家建立一个合理残疾人法律体系,给社会中残疾人最有力的保障,是我国科学发展的前提。目前,在我国残疾人的法律体系在初步的建立中,可是存在着许多法律观念落后、立法不够合理等现象,导致我国残疾人无法享受有效的保护。为了使我国残疾人正常健康的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我们必须要完善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从残疾人法律的现状、问题中来改善残疾人法律体系,使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残疾人;法律;问题;保障

中图分类号:D66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59-01

作者简介:严雪(1982-),女,四川成都人,法律本科,就职于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

从人类的出现,就有残疾人。根据在我国对残疾人的调查得出以下结果:在2006年3月末残疾人已经占了全中国总人口的5.98%,根据当时2005年总人数中可以推算出的统计当时全国人数大约131567万人,根据以上是数据可以算出7867万人。在目前的调查中全球的残疾人以占到全球总人数的10%了。从上面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残疾人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要完善残疾人的法律系统,让社会更加科学的进步。

二、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的现状

(一)残疾人的权利规定不全面

在我国最为具体的就是《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律主要包括残疾人的工作权利、经济补助、受教育的权利。可是这些法律中残疾人能享受到的权利是有限的,在很多的侧面上根本解决不了残疾人面临的问题。比如,生命权、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自由和人身安全、免于酷刑、保护人身完整性、迁徙自由、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行动能力、隐私权、尊重家庭等方面基本上都没有提及到[1]。残疾人的权利不能只是一个集体人员的权利,更应该是一个单个人员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中不仅包括社会权,更应该包括自由权。

(二)残疾人法律立法理念落后

在我国建立残疾人法律的出发点,主要是觉得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立法的过程中针对残疾人的缺陷,而忽略了在社会中环境给残疾人带来的心理缺陷,在残疾人的保护法立法中不应该主要从残疾人的关爱、照顾出发,更应该运用合理的法律将残疾人与正常人融入在一起,不应该将残疾人的保护局限在残疾人的身体缺陷中,因为过于注重残疾人的缺陷会造成社会对残疾人的特殊看待,将残疾人与正常人的融入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三)残疾人法律存有立法空白

在我国残疾人的法律中,有很多的生活方面的法律是没有的,没有一部全面社会保障法,在《残疾人保障法》中虽然有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可是这上面的法律仅仅只是一种告示,并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缺乏在社会中的实用性。还有就是对残疾人中更加弱势的人员没有相应的保护。在残疾人的康复中,这些法律上都没有涉及到的实际开展工作,导致这些法律只存在在形式上,无法落实在具体操作中。

三、加强我国残疾人保障的立法工作

(一)立法体现以人為本

在残疾人的保护法中体现以人为本的中心思想,考虑到残疾人权利,关爱与尊重每一个残疾人,从根本上解决被不平等对待、被歧视的等问题,让残疾人有全面融入社会的机会,因此,在法律的立法中,有待加强与改进维护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好减少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争取在实施中有具体的操作[2]。在残疾人的的就业、受教育方面我国法律要有明确的保护法给予残疾人帮助,最大化的提供具体帮助的资源。

(二)提高残疾人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在残疾人的保护法中,有很多的法律内容是和其他法律一起出现的,这样很容易在实施的过程中忽视了残疾人的保护法。另外,在我国有部分地区实施了一些有效的地方残疾人保护法,可以将地方有效的立法整理出来,成为国家的立法,借鉴有效的立法,实现残疾人保障的最大化。法律要保障残疾人的就业率,定期调查残疾人的就业率,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征收保障金。

(三)坚持社会福利一体化

我国政府如今对公民的福利越来越多,在提供福利的期间,有些福利是所有人共享的,有些福利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这种现状下,我国政府要改善福利的局限性,遵守福利发放的共享性原则,应当在实施残疾人福利的期间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分残疾程度,平等对待我国的所有公民[3]。在不同地区应该同等对待每一位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建立档案,让残疾人享受相应权利,这些都应该是残疾人保护法中要求当地政府给予残疾人的帮助。

四、结语

总之,在我国已经有部分残疾人法律在形成中,其中有《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都是从残疾人的生存、保护、发展为主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中的体系、理念都有待改进。在残疾人的保护法中还有一些法律建设不完整或空白的现象,这些都是法律人士面临的挑战,只有将残疾人的生存权利有效保障了,才能让残疾人感受平等、自由的体验。

[ 参 考 文 献 ]

[1]袁兆春,潘培伟.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完善——以域外法律体系为借鉴[J].齐鲁学刊,2013(02):90-94.

[2]吴鹏飞.我国儿童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以域外相关法律体系为借鉴[J].政治与法律,2012(07):135-144.

[3]孙健,邓彩霞.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问题与完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1):9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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