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指导意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将各选择3个市(州、区)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
记者注意到,费用控制等因素将纳入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指标體系,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要适当降低薪酬水平。《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