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财产视阈下自然状态过渡到公民社会的逻辑理路

2017-06-06 16:58马天宇
党政干部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私有财产公民社会

马天宇

[摘 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即自然法)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公民社会,即表示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按照共同的既定法律生活在一起,存在一个共同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的在场与否”。而基于他的财产观,这样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的出现存在必要性:保护私有财产。由于人们普遍据有一切的早期自然状态实际上就是个人的普遍无财产状态,于是便需探索私有财产的起源:最初的私有财产、从公有物中脱离出来的私有财产、名号难保的私有财产以及私有财产的最终普遍等。在经历了这一系列的阶段后,人们发现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生活便难以继续;由是说明了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的必要性,进而论证了自然状态过渡到公民社会的必然性。

[关键词]自然状态;公民社会;“有权威的共同长官”;私有财产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5-0018-04

一、“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

何谓自然状态?洛克曾给出一个简短的定义:正当地说,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

何谓公民社会?洛克做过如下表述:那些联合为一体并且有一个共同的既定法律和审判制度可以求助、可以权威地断决他们间的纠纷并且惩罚违法者的人们,彼此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用自然状态定义的语词来规定公民社会,即表示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按照共同的既定法律生活在一起,存在一个共同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

由此可见,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公民社会中,人们产生纠纷时,可以求助于共同既定的法律和有权威的共同长官;而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也有共同既定的法即自然法亦即理性可供求助,但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审判者,没有一个共同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因此,“有权威的共同长官”,是区分“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含义的最为本质的词项,也是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的最为重要的区别。所以,要实现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过渡,就必须得出现这样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

如此,“过渡的必然性”问题就转化为“有权威的共同长官的必要性”问题。那么这样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因何成为必要?洛克从财产的角度给予了回答: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

二、财产视阈下过渡的必然性

(一)洛克的“财产”

洛克的“财产”的含义是宽泛的,它不仅指上帝赐给人们共同占有的自然资源,譬如土地,还包括自由、生命、健康乃至个人的人身及作为人身直接延伸的劳动等;这些财产具有共性,即“没有一个人的同意,他人就不能从他那儿擅自拿走”。

在此含义之下,原初的那种普遍的共同占有状态(即早期的自然状态),实际上就是个人的普遍无财产状态。

(二)个人的普遍无财产状态

这里涉及到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区分。在早期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共同占有的是公共财产:上帝把一切自然资源赐予人类共有,每个人对人们共同拥有的一切都具有同等的权力;其中,“人类共有”指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人类全体,而每个人所具有的“同等权力”仅是对共同占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这样,对于人类共有的自然资源,未经全体同意,任何人都不能自取共有物中的任何一部分,即这些自然资源属于公共财产。但这种公共财产,对个人而言,只是共享物品,而不是所谓的财产。因为谈及财产,就必须有一个所有权的问题,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对于这些公共财产,所有权属于人类全体,那么排他性指向的就是“人类全体”之外的东西:不仅指向非人类群体如动物或外星人等,还指向人类群体内部的个体,即个体在属于全体的所有权中并不占有什么份额;而且也没有独属于个体的所有权:在个体之间的,这种排他性并不存在,正如洛克所说的“没有人最初就有对某物的排除其他人类成员的独一无二的支配权”(这里的某物主要指自然资源中的某物);因此个人的所有权并不存在,个人的财产即私有财产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原初的那种普遍的共同占有状态,对个人来说,实际上就是普遍的无财产状态。

而在这种只有公共财产而无私有财产的情况下,自然就不需要保护私有财产,也就不需要保护私有财产的人即所谓的有权威的共同长官。所以,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必然是伴随着私有财产的诞生(更确切地说是显现)而逐渐成为必要的,这就需要探索其私有财产的起源。

(三)私有财产的起源

1.最初的私有财产。由上可知,私有财产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前提的,那么要探索私有财产的起源,就必須找到最初的个人所有权之所在。由于个人对共同占有的东西没有所有权,因此最初的个人所有权只能指向不是共同占有的东西。这种东西是什么呢?洛克认为是人身,即每个人自己的身体。在自然状态下,“理性,即自然法,训导着愿意服从理性的整个人类:人们生而独立平等,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其中,“独立平等”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役使他人或者说役使他人身体的权力(因为役使他人具体表现为对人生理或心理、精神上的役使,但无论哪种,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对人身的役使),而生命、健康、自由等的物质依托便是人的身体;所以,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权力只属于他自己,其他人对此没有任何权力;也就是说,个人对其身体所享有的权力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即人类群体内部,个体在对某物据有上的排他性,故它可成就个人对其身体的所有权,亦即最初的个人所有权,进而使人身得以作为最初的私有财产显现出来。

既然每个人的身体只属于自己,那么作为人身直接延伸的劳动也就只属于自己。而正是这种劳动将最初的个人所有权进一步延伸到公共财产之中,使其中的某些东西脱离出来,成为了个人的私有财产。

2.从公有物中脱离出来的私有财产。原初时代,由于人类的数量很少而自然资源的总量很大,所以自然供给品之于人类是极度充裕的。在这种情况下,A所采集到的自然生长的苹果就是属于他的。因为他通过采集行为将属于自己的东西(采集苹果时所付出的劳动)与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自然生长的苹果)联合在一起,即把属于自己的劳动注入不属于任何人的苹果之中,从而使其贴上了个人的标签。因此,当A把苹果拿在手里的时候,手里的苹果已不再是自然生长的属于大家的共享物品,而是作为个人劳动延伸物的私有财产。

不过,为什么这种“注入”即个人所有权的延伸能够实现公私分化?或者说,为什么私有物(劳动)与公有物(公共财产即自然资源)结合产生的是完完全全的私有物(私有财产)?这是因为劳动使一切东西有了价值。公有物即自然资源在劳动附加于其上之前,对人而言,几乎没有什么价值,正如尚未垦殖的荒地和自然生长在树上的苹果,对10英尺外的人来说,价值几近于零。对于前者,它本身确实没有什么价值,人们从中几乎得不到什么好处。但是通过垦殖,荒地就可以提供粮食,从而便具有了价值。而对于后者,自然生长的苹果虽然具有食用的价值,但在采集之前,人们并不能吃到,因此苹果的这种食用价值对吃不到的人们来说,实际上就相当于没有。而只有通过采集,个人才能去吃这些苹果,苹果的食用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因此,不论是赋予原来并没有价值的东西以价值,还是帮助物品原有的隐性价值得以实现,没有劳动的参与,都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没有劳动的附加,无论原物是否具有价值,对人而言,都是几乎没什么价值的;而假若个人劳动的附加,使原来几乎没有价值的东西具有了价值,那么个人的劳动就是此物中唯一具有价值的东西;正是这种价值使其从公有物中脱离出来,成为了个人所有即私有财产。

所以,自然共有状态下私有财产的基础是自然资源的极度充裕,正是由于这极度充裕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才得以延伸,劳动才能实现公私分化,从公有物中脱离出来的私有财产方可产生。但自然资源不会一直这般充裕,相反,可能会逐渐流失。而对于不再充裕的自然资源,即使劳动,也不能给予“私有财产”的名号。

3.名号难保的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的最终普遍。那么如此充裕的自然资源何以充裕不再?原因有三:其一,人类的浪费。这里主要涉及两个规则,即限制积累规则和腐烂规则,二者均有其适用性与范围。由上可知,在自然资源极度充裕的情况下,限制积累并不必要。只有当东西不再过度充裕,一个人拿取了过多的东西以致留下的不够他人使用时,限制积累才是必要的。但即使在那种情况下,一个建立在物质会腐烂基础之上的规则是否能起到限制积累的作用还取决于其所应用的物品。显然,腐烂规则在限制罕见且耐用的物件的占用上是无效的。比如,对金银或坚果的局部垄断并不会因腐烂原则而崩溃,或者受其影响极小。因此,正是限制积累原则在自然资源极度充裕的情况下和腐烂原则在一些罕见耐用物件上的无效性,导致了个人的过度占有,进而引发了自然资源的浪费。其二,自然的破坏。“如果原初普遍共有状态的居民变得如此疯狂,以至用他们的整个劳动去尽可能地进行破坏,那么即使他们每个人的努力合起来所造成的结果,与留给自然的那整个广大领域中所发生的广泛的破坏和浪费相比,也几近于无。当我们思考长时间里世界上所拥有的富足的自然供给品和那少许的消费者时,那非人为的破坏之规模是惊人的。经由人手而致的对事物的破坏在非它所能的破坏面前,相形见绌。”其三,对土地缺乏耕作。洛克认为,完全留给自然的土地可称作荒原,人们可以从中得到的好处几乎等于零。

正是由于以上三点,自然供给品不再充裕,具体到个人则表现为对物品的占有受限。因为在没有足够东西供给每个人时,个人的占有就会影响到所有人的共同据有,甚至侵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等,如此,个人所有权的延伸就失去了其正当性,即使劳动也不能给予财产名号;于是私有财产岌岌可危,人类逐渐滑向普遍共有状态下的赤贫阶段。

因此,为了帮助人们摆脱赤贫,就必须要解决自然供给紧张的问题。洛克认为,农业的开发可以缩小自然荒原的范围,但其有效性为“物质会腐烂”的事实所局限;而人类浪费和自然破坏所造成的损失中的很大一部分也可以归因于“物质会腐烂”这一事实;所以解决之道必须从“减少物质的腐烂”开始。显然,在当时人类无力阻止自然的破坏,那么改变的对象就只能指向人类自身,即不能使自己占有的东西在未消费前白白坏掉。对此,最好的方法就是交换:用自己多余的东西换取自己需要的物品。但这种交换是建立在交换双方的“己之所有”恰好为“对方所需”的前提之下的,因此可能要经过一系列的交换,才能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或者由于交换环节太多,以至于还没到达最终环节,自己手中的东西已经损坏。于是,为了更有效率、更具保障地完成交换,就需要一个媒介:它可以跳过中间一系列的交换环节,直接将“己之所有”和“己之所需”联系起来,满足交换双方的需求。而根据以上分析,这个媒介应当是易于保存、携带且为人普遍乐于接受的,这样“其颜色令他们高兴的金属”譬如金、银就成为了不错的选择:人们相互同意他们将用这些金属去换取易腐烂的货物。这种同意是在社会界限之外达成的,它不采取契约的形式,仅仅是通过将价值加于金或银之上,而人们又心照不宣地同意使用货币的方法达成的(注意:隐藏在货币背后的默契自身并不能建立公民社会,因为这种默契并不必然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的在场)。显然,以金、银为代表的货币的使用可以减少因个人的过度占有而导致的物质的腐烂,进而放慢了自然资源流失的脚步。

但上帝赐予人们的一切是有限的,即使减少人类的浪费,自然资源不过是放慢了流失的脚步,终有一日会到达极限。因此,仅仅“减损”(减少损失)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从“增加”的方面寻求突破即前文所说的发展农业。不过“减损”的做法确实为“增加”提供了便利,有结果上的(使“增加”的有效性不至于因为“物质会腐烂”这一事实大打折扣),还有动力上的:货币的使用让人们得以将剩余易腐烂的物品在腐烂前出手,同时又可以换得等价的自己所需求的物品;在整个过程中,为实现占有而付出的劳动基本上不会白费,多劳多得成为可能,这就使一个人有欲望去通过劳动将土地據为己有,即赋予了个人占有以动力。而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土地据为己有的人,并没有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的库存。因为一亩圈起来并耕耘过的土地所生产的用于支持人的生命的供给品,在一定范围内要十倍于为人们共有的同等富饶的一亩荒地所出产的东西。所以,从圈起的十亩土地中生产出比他留给自然的一百亩土地中获取的更多方便生活东西的人,真正说来白送了人类九十亩地;也就是说,这种增加,使“人类通过劳动将土地据为己有”成为了正当的,即赋予了个人占有以正当性。正是在动力和正当性的双重作用下,个人得以通过劳动占有更多的土地,生产更多可供利用的东西,自然的极限有所扩大。

因此,通过货币的使用和农业的开展,个人所有权得以继续延伸,私有财产更加普遍,剩余产品日益积累,人类财富总量增加,于是,人们逐渐走出了赤贫阶段。但这种“减损”与“增加”的做法同时也使原初那种自然共有状态的延续成为了不可能:无主的供给品更为稀少、人数越发众多、开放的空间更不易得到,所有物仅局限于“一个很适中的比例”的早期状况让位于人们能拥有更多的所有物这一事实,占主导地位的赤贫的平等为经济上的不平等或者说所有物的不均等所取代。在这种新状态下,人们间产生了基于新的所有物的不均等之上的新的权力的不均等,劳动不再能给予私有财产以称号,“物质会腐烂”这一事实也不再能限制人们获取财物的欲望。现在第一次有了这样的可能性:个人占有的东西(即私有财产)太多以致不能借助于自然状态下可用的手段对其加以保护,由是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的出现成为必要。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而公民社会,即表示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按照共同的既定法律生活在一起,存在一个共同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因此,“有权威的共同长官”,是区分“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含义的最为本质的词项,也是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的最为重要的区别。如此,要实现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过渡,就必须得出现这样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

而根据他的财产观,这样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的出现存在必要性:在原初人们共同占有的一切自然资源的时代,存在公共财产而无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对个人而言,这种普遍共同占有的状态实际上就是普遍的无财产状态。但当最初的个人所有权的指向脱离自然资源,人身作为最初的私有财产就会显现: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权力只属于他自己,其他人对此没有任何权力。而作为人身直接延伸的劳动当然也只属于个人所有,并因之成为了公私分化的主要渠道。于是,在自然资源极度充裕的背景下,个人占有具有正当性,劳动赋予自然物品价值,个人通过劳动实现了所有权的延伸,从公有物中脱离出来的私有财产得以产生。但由于人类的浪费、自然的破坏和土地缺乏耕作等原因,自然供给品变得紧张,个人占有受限,私有財产名号难保,人们开始陷于自然共有状态下的赤贫阶段。为了摆脱这种赤贫,人们分别从“减损”与“增加”的方面做出努力:货币的使用减少了因个人过度占有而导致的物质的腐烂,农业的开发扩大了自然的极限;二者又分别赋予了个人占有以动力和正当性,使个人所有权得以继续延伸,私有财产更加普遍,剩余产品日益积累,人类财富总量增加。就这样,人们逐渐走出了赤贫阶段,却再也回不去原初的那种自然共有状态:所有物仅局限于“一个很适中的比例”的早期状况让位于人们能拥有更多的所有物这一事实,占主导地位的赤贫的平等为经济上的不平等或者说所有物的不均等所取代。在这种新状态下,人们间产生了基于新的所有物的不均等之上的新的权力的不均等,劳动不再能给予私有财产以称号,“物质会腐烂”这一事实也不再能限制人们获取财物的欲望。现在第一次有了这样的可能性:个人占有的东西(即私有财产)太多以致不能借助于自然状态下可用的手段对其加以保护,由是一个有权威的共同长官的出现成为必要。

综上,基于洛克的财产观,自然状态必然过渡到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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