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君生,张顺明,朱艳阳
(1.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湖北襄阳441053;2.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多多益善吗?
——基于CGE模型的分析
卢君生1,张顺明2,朱艳阳1
(1.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湖北襄阳441053;2.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
对于我国各地竞相降低所得税负以吸引高新技术企业的做法,现有研究未能基于一般均衡角度分析其不利影响。文章通过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中引入以往研究所忽视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和风险报酬系数变量,利用“两税合并”前后的实际经济运行数据,分析了最优所得税率及其变化与一般均衡影响。研究发现,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所得税率分别为18.24%和17.93%,且随着其风险报酬系数的增加而下降,并与CES生产函数的要素替代弹性分别呈正相关和倒U型关系。进一步对比不同均衡发现,过多的所得税优惠所带来的投资增长,是以社会整体福利和高新技术企业就业、产出及效率的下降为代价,且这种代价在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情形更为显著。因此,规范各地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当前我国经济瓶颈已从投资约束转向效率约束的背景下,尤显必要。
企业所得税;最优税率;可计算一般均衡;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提出的重要方针和战略任务。要实现经济的创新驱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为关键。因此,我国中央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了15%的优惠所得税率,无论是2008年以前的内外资企业差别征税,还是之后的统一实行25%企业所得税率。不仅如此,地方政府为了吸引高新技术企业进驻本地,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奖励的形式部分甚至全部返还给企业,从而进一步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那么,地方政府之间的“降税竞赛”是否存在不利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负越低越好吗?是否存在最优税率?经济形势的变化如何影响最优税率?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制定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现有研究主要从中外税收政策对比角度(包健,2008[1])、政策文本量化分析角度(黄萃、苏竣等,2011[2])和计量分析角度(Czarnitzki、Hanel and Rosa,2011[3];Yang、Huang and Hou,2012[4];王玺和张嘉怡,2015[5];周海涛和张振刚,2015[6];张俊瑞、陈怡欣和汪方军,2016[7])进行分析。研究表明所得税优惠政策固然对创新投入或者产出的数量存在正面影响,但对企业创新效率并没有显著影响,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因为该政策给企业提供了无须提升创新研发效率便可节省资金的便利选择(张俊瑞、陈怡欣和汪方军,2016[7])。因此,所得税优惠幅度并非越高越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只能适度减免,即存在一个最优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问题,即使仅考虑其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局部均衡影响,更遑论整体经济福利的一般均衡影响了。那么,最优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现有研究并没有对这一重要问题做出回答。尽管有些学者关注到我国从2008年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所得税率问题,开始了最优统一税率的一般均衡研究,但由于关注的侧重点不同,没有考虑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现实,在建模时没有区分高新技术企业。如Ji、Ye and Zhang(2013)[8]通过构建一个农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四部门一般均衡模型,利用我国2007年数据得出最优统一所得税率是21.82%;Whalley and Wang(2007)[9]着重考察了统一税率后国有企业行为的变化,得出了统一税率并非最优选择的结论,认为应该对国有企业单独征税;程凌、张金水和潘慧峰(2008)[10]构建了一个包含内资和外资两类部门的动态递推CGE模型发现,两税合并在政策变化当年对财政盈余以外的变量冲击不大,在递推期内会降低投资、提高消费。另一方面,虽然有些学者建立了包含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均衡模型,但仅限于分析政府补贴、研发投资和增值税的影响,没有涉及最优所得税问题。如Ekholm and Torstensson(1996)[11]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补贴的一般均衡影响;李丽和汪德辉(2009)[12]利用SciBud-CGE模型,仿真分析了政府研发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张同斌和高铁梅(2012)[13]通过构建高新技术产业的CGE模型,分析了政府补贴、政府采购等财政激励政策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幅度的变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本文的贡献之一在于,克服了以往研究忽视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企业所得税率存在差异的局限,构建了一个包含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六部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从而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得到了最优所得税率,并分析了所得税过度优惠的一般均衡影响。本文的另一贡献在于,通过引入风险报酬系数,刻画了以往研究所忽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从而可以分析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风险变化对最优所得税率的影响。这一分析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从简单模仿的应用性创新向原始创新转变以致技术风险加大的情形下,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该如何调整的问题,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此外,本文还对CES生产和效用函数的替代弹性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从而可以回答技术进步导致的替代弹性变化对所得税政策的影响问题。
文章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构建CGE模型;第三部分利用我国两税合并前后的实际经济运行数据,对模型参数进行校准;第四部分求解非高新企业差别和统一税率两种情形下的最优统一税率和高新技术企业最优税率,并对各种均衡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第五部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报酬系数和CES函数的替代弹性进行敏感性分析;第六部分为结论。
我们针对一国经济构建包含生产和消费两个部分的一般均衡模型。生产方面,由于需要考虑2007年以前内外资差别税率的情形,我们按照所有制性质把第二产业(Secondary Industry)划分为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OE)、外资企业(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FIE)和私营企业(Other Private En⁃terprise,OPE)。本文着重考察高新技术企业(High-Tech Enterprise,HTE)。就需要从上面三类制造业中分出来,这样第二产业划分为非高新国有企业(SOE)、非高新外资企业(FIE)、非高新私营企业(OPE)和高新技术企业(HTE)。本文按照三个产业进行分类,从而得到第一产业(Primary Industry,PIE)、非高新国有企业(SOE)、非高新外资企业(FIE)、非高新私营企业(OPE)、高新技术企业(HTE)和第三产业(Tertiary In⁃dustry,TIE)共6个生产部门,分别用j=1、2、3、4、5、6表示。消费方面,假设这6个部门的商品存在差异,故存在6种可替代的商品用于消费。
(一)价格
由于存在外资部门,故需考虑对外贸易等开放经济情形。我们引入进口关税、出口退税等价格扭曲因素,使得6种商品均存在两种价格:一种是不考虑价格扭曲的世界价格,以P0j表示;另一种是考虑关税和出口退税的国内消费价格,以Pj表示。两者的关系表示如下:
其中,τj表示价格扭曲因素:大于0表示进口关税率,小于0表示出口退税率。具体到我国情形,由于第一产业存在净进口,而工业存在净出口,第三产业与进出口无关,因此
(二)生产
鉴于Cobb-Douglas函数能够最佳拟合我国生产函数(郭玉清,2006[14];张顺明和余军,2009[15]),我们假设6个生产部门的产出可由Cobb-Douglas函数表示为:
其中,Yj表示部门j的产出,Lj表示部门j的劳动投入,Kj表示部门j的资本投入,φj表示报酬因子,αj表示要素投入权重因子。从投入权重之和等于1可知,这6个生产部门产出的规模报酬均被设定为不变。
假设非国有部门(j=1,3,4,5,6)处于完全竞争市场,则其投入要素的回报水平等于边际产品价值,即
其中,Wj和Rj分别表示工资率和资本回报率。此时这些部门满足零利润条件:
假设国有部门(j=2)处于非完全竞争市场①。由于在工人控制的国有企业中,任一政策变动均不能降低工人的现有工资水平(Whalley and Wang,2007[9];Ji、Ye and Zhang,2013[8])。因此,我们令国有企业部门的工资率固定为Wˉ2。通过零利润条件,求解资本回报率:
考虑存在公司所得税情形。与Harberger(2008)[16]和Ji、Ye and Zhang(2013)[8]一样,我们将第一产业视为非公司部门,其企业所得税t1=0,其余部门视为公司型,其企业所得税tj>0(j=2,3,4,5,6)。因此,上述资本回报率Rj是包含所得税的总回报率。若令R'
j表示不含税的资本净回报率,则Rj=R'j(1+tj)。这样,就有
(三)消费
将一国视为一个典型的消费者,则其目标是在一定的收入约束下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其效用U用线性齐次的CD函数表示:
Xj表示该国对商品j的消费需求。
该国的总收入I由六部门的总产出、净贸易额B(B>0表示净进口,B<0表示净出口)、进口关税V和出口退税S构成,即
净贸易额B是各部门净进口Zj(>0)或者净出口Zj(<0)按照世界价格衡量的价值之和:
假设只对净进口品征收关税,那么进口关税V主要来自第一产业产品的进口:
出口退税S则主要来自存在净出口的4个工业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一国还对除第一产业以外的5个公司型部门征收所得税,但这只是国家内部的收入再分配,不应计入该国的总收入。
因此,该国的效用最大化问题可以表示如下:
(四)均衡
由于使用已经实现均衡的现实经济数据进行模拟,故可假设该经济系统在达到一般均衡时,商品市场完全出清;要素均得到充分利用,不存在冗余要素,劳动力总供给和资本要素总供给均为外生;资本可在各部门间自由流动,6个部门考虑风险后的资本净回报率相等。
商品市场出清条件:
要素市场出清条件:
求解后可得该国对各商品的消费需求如下:
资本自由流动条件:
其中,γ表示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报酬系数。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创新等高风险经营活动,资本投入方会要求得到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资本净回报②,因此γ≥1。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收益回报主要来源于其通过技术创新获得的专利权,因为政府的专利保护政策形成了其他企业的进入障碍,从而使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获得垄断收益。
为了衡量税率变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我们采用学术界常用的Hicks等价收入变动指标,用货币统一度量不同均衡情形下的社会福利变化。根据Shoven and Whalley(1992)[17]的研究,当效用函数采用线性齐次函数时,相对基准收入I0的Hicks等价收入变动百分比HEV可以简化如下:
其中,U0和U1分别表示政策变化前后的均衡效用水平。
(一)数据
由于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内外资企业差别税率改革为统一税率,而投入产出表遵循逢2和逢7年份的编制原则,因此,我们将税改前的2007年和税改后的2012年分别作为两种制度下的基准均衡情形。六个部门的经济运行数据见表1所列,主要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8,2013)、《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08, 2013)、《中国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08,2013)、《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和《2012年中国投入产出表》。
表1 经济运行数据(价值单位:10亿元)
表1中,2007年和2012年的世界价格P0均设定为1;第一产业产品进口关税税率τ1来自于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6日的报道③;出口退税税率τj(j= 3,4,5,6)按照当年出口退税总额④/出口总额的方法计算;2007年企业所得税率与Ji、Ye and Zhang(2013)[8]保持一致,2012年税率来自于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的风险报酬系数γ用前8年高新技术企业利润总额占投资总额比例除以非高新制造业相应比例计算而得,其余部门的风险系数均设定为1;第一产业部门和第三产业部门的其他数据直接选取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数据,另外四个部门数据均来自第二产业,按照以下三步整理完成。
首先,基于《中国统计年鉴》整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数据。国有企业数据由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和联营单位等四部分加总而得,外资企业由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单位构成,私营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三部分构成。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不同所有制建筑业企业增加值的计算。现有统计数据只从建筑业总产值角度按所有制性质不同进行了分类统计,并没有从增加值角度进行区分。因此,我们以各所有制企业总产值的占比近似衡量其增加值占比,从而得到其增加值。二是2012年不同所有制工业企业增加值的计算。我们以2007年相应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2008-2012年的不同所有制工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率数据,推算其2012年增加值。
其次,基于《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整理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并将其按照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分类统计。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2012年不同所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值的计算。与2007年不同,2012年没有将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按照所有制分类统计,但利润和税收总额进行了分类统计,故将2012年不同所有制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税占比按照2007年利税占比与增加值占比差额进行调整,作为2012年增加值占比的估计,从而估算出2012年不同所有制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加值。二是高新技术企业部门劳动者报酬的计算。根据我国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我们从2007年135个部门和2012年139个部门的全国投入产出表中选取计算机、通信设备、广电设备和雷达及配套设备、视听设备、电子元器件、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医药制品、文化、办公用机械等9个部门,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代表,计算其劳动者报酬总额占增加值总额的比重,再用该比重乘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估算其劳动者报酬。
最后,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数据减去相应所有制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即可得到本文所需要的非高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有关数据。其中,非高新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净贸易额数据难以直接获得,我们用所有部门的净贸易额减去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净贸易额后,得到非高新内资部门的净贸易额,再以非高新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增加值比例为依据,估算两者的净贸易额。
(二)参数校准
我们编制参数校准程序(Calibration)和数据检验程序(Counterfactual),分别利用2007年和2012年数据通过GAMS23.3.3软件进行计算,得到生产函数的规模参数φj、份额参数αj和效用函数的份额参数δj(j=1,2,3,4,5,6),结果见表2所列。
表2 参数校准
续表2参数年份PIESOEFIEOPEHTETIE份额参数αj2007 2012 0.948 444 0.956 872 0.428 305 0.535 194 0.394 536 0.482 200 0.429 922 0.612 405 0.394 130 0.492 663 0.587 749 0.588 225效用函数U(X1,X2,X3,X4,X5,X6)=Xδ11Xδ22Xδ33Xδ44Xδ55Xδ66份额参数δj2007 2012 0.189 024 0.185 482 0.123 426 0.099 359 0.066 105 0.062 387 0.092 001 0.114 127 0.031 464 0.036 304 0.497 981 0.502 341
以2007年和2012年情形为两税合并前后的基准均衡,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率为最优税率。为了探讨税率变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我们将非高新国有企业部门的工资率维持在基准均衡水平不变(2007年Wˉ2=2.838 712,2012年Wˉ2=2.315 941),企业所得税总额也保持不变(2007年H=2 002.958 150,2012年H= 3 734.065 870),各部门净进口或净出口按同一比例θ变化(Z1j=θZj,θ≥0,j=1,2,3,4,5),在此基础上编制均衡程序(Equilibrium),然后将前面的数据和校准参数代入模型进行优化计算,得到结果见表3所列。
表3 最优税率均衡结果
续表3
(一)最优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
保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t5=15%)不变,将非高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第三产业所得税率进行统一(t2=t3=t4=t6),观察其变化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结果发现(见表3第3、4列),以2007年数据为基础,统一税率在21.02%的水平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为5 537.553 198,比差别征税的基准均衡福利水平5 498.310 633高出0.713 714%,而实行25%统一税率的福利水平5 449.773 725则比基准均衡低0.882 767%。这一结论与Ji、Ye and Zhang(2013)[8]所得出的最优统一税率为21.818 725%的研究结论相近,说明本文建立的模型是合理的。需要说明的是,与Ji、Ye and Zhang(2013)[8]区别之处在于,我们考虑了其所没有考虑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由表3第8列发现,若以2012年数据为基础,则统一税率在25.18%的水平时,社会福利水平达到最大,为11 616.903 38,比25%的基准均衡福利水平11 589.292 04高出0.238 249%。这说明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实际实施的25%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在2007年时略显偏高,但到2012年时则是较为合适的。
(二)最优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保持非高新企业所得税率在基准均衡水平不变,观察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t5变化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结果如图1、图2所示。
图1 寻求2007年最优高新税率
图2 寻求2012年最优高新税率
从图1、2和表3第5、9列可知,随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t5的增加,社会福利呈现出先递增后递减的变化趋势。若将2007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从原先的15%更改为18.24%,则社会福利水平将从5 498.310 633增加到最大值5 502.952 68,增长幅度为0.084 420%;相应地,若将其2012年的税率从15%更改为17.93%,则社会福利水平将从11 589.292 04增加到最大值11 623.245 96,增长幅度为0.292 977%。因此,无论是税改前还是税改后,一直保持不变的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均不是最优的,比最优水平分别低3.24%和2.93%。
(三)非高新企业差别税率情形下的均衡比较
我们将2007年非高新企业实行差别税率情形下的三种均衡(非高新25%统一税率、21.02%最优统一税率和高新最优税率)相对基准均衡的变化列示于表3的第3、4、5列,从中可以看出:
与内外资非高新企业差别税率相比,2008年实行的25%统一税率政策,将会降低社会福利、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0.882 767%,这是由于虽然净贸易额增长了3.562 882%,以及由此导致的关税和出口退税增长,但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产出下降明显,分别下降了3.427 5%和0.882 8%,而第二产业增长有限,高新企业、非高新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产出分别只增长了0.781 0%、0.481 4%和0.843 5%。从政府收支看,由于我们将所得税总额保持不变,而各部门贸易额设定为同比例变化,因此尽管政府的出口退税支出和关税收入的变化幅度一样,但由于出口退税额大于关税,所以政府的财政盈余会小幅下降0.030 8%。从要素投入看,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大幅增长45.694 1%,而资本投入大幅下降23.932 3%,非国有企业的投入变化则反之,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投入增长最多,达10.666 0%。可见国有企业吸收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而工资率又由于工人控制的原因保持不变,迫使资本投入减少。非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而资本净回报则下降8.932 2%。因此,25%的统一税率是一项不利于总量,但有利于产业结构向第二产业转移,劳动力向国有企业转移,资本向非国有企业转移,不利于资本所有者有利于劳动者的政策。这一研究结论与Ji、Ye and Zhang(2013)[8]的研究相近。
若将非高新企业的统一税率更改为最优税率21.02%,则社会福利、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不降反升,增幅为0.713 714%,这是因为尽管第一产业产出大幅下降(20.283 6%),但第三产业不降反升(0.713 7%),第二产业四部门产出大幅增长,增幅均超过了10%,净贸易额和关税、出口退税也大幅增长(37.396 192%)。政府财政盈余下降幅度略微扩大,为0.323 5%。劳动力不再只向国有企业集中,而是从第一产业(-19.996 9%)大幅转移到第二产业(超过20%),小幅转移到第三产业(4.893 1%)。资本投入与劳动力的变化类似,不同点在于第三产业的资本投入会出现小幅下降。要素回报方面,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出现了下降,而资本净回报率则上升6.826 4%。因此,21.02%的最优非高新统一税率是一项既有利于总量增长,也有利于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资本向第二产业转移,不利于劳动者有利于资本所有者的政策。与25%税率政策既涉及产业结构又涉及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相比,21.02%税率政策更多的是涉及总量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前者偏向劳动者,后者偏向资本所有者。
若保持2007年的非高新企业差别税率不变,仅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从15%调整为18.24%的最优税率,则社会福利、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会出现小幅上涨(0.084 420%),除第一产业产出会小幅下降2.8807%外,其他部门产出均小幅上涨,净贸易额、关税和出口退税也小幅上涨(5.264 522%),政府财政盈余小幅下降(0.045 5%)。劳动力从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向第二产业特别是国有企业(11.064 7%)和高新技术企业(5.574 8%)转移;资本投入的变化较为复杂,第一产业和国有企业下降略多,分别下降2.342 9%、4.837 4%,高新技术企业轻微下降0.223 1%,其余部门上升。与非高新部门的工资水平上升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水平下降3.364 6%;资本净回报率轻微下降0.550 7%。因此,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增加3.24%到最优水平,对其自身而言,虽然确实不利于其从业者和资本所有者,也会轻微降低其资本投入,但有利于其吸纳更多就业,提高其产出,从而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对全社会而言,可以提升社会福利,促进产业结构向非农部门转移。
比较而言,与优化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的政策相比,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政策影响力要小很多。因此,在2007年差别税率情形下,众多学者关注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问题,而忽略高新技术企业税率问题,有其合理的一面。
(四)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情形下的均衡比较
首先看实施25%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五年后的2012年,相对于2007年的变化(见表3第6列)。可以看出,2012年相对于2007年的变化更多的是体现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者收入的提升上,这与上文利用模型计算得出的25%统一税率改革变化基本吻合,又一次说明了本文模型的合理性。
若将非高新企业的所得税率从25%调整为25.18%的最优水平(见表3第8列),则社会福利、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会增加0.238 249%,净贸易额、关税、出口退税会增长4.267 070%,财政盈余会小幅增加0.085 1%。第一产业产出会下降2.836 6%,非农部门产出会小幅增加。劳动力会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且主要被国有企业所吸收;资本则从第一产业和国有企业向外转移。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会出现小幅上涨,而资本净回报小幅下降0.695 2%。因此,调整非高新企业税率是一项促使总量小幅增长,产业结构向非农部门转移,劳动向第二产业转移,有利于劳动者不利于资本所有者的政策。
若保持25%的非高新企业税率不变,将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从15%调整到最优水平17.93%,则相对于调整非高新企业税率,社会福利、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上涨幅度更大(0.292 977%),净贸易额、关税、出口退税的增幅也更多(5.122 995%),财政盈余的涨幅也更大,达到0.102 1%。产出从第一产业部门转移到非农部门的力度更大,第一产业下降幅度扩大到3.393 4%。劳动力向第二产业转移的力度更大。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出和吸纳的就业人口明显增多,尽管工资会轻微下降(1.718 3%),吸纳的资本投入也会出现轻微下降(0.252 5%),资本净回报下降的幅度略微扩大(0.829 4%),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效率得到了更多提升。
可以看出,与调整非高新企业税率相比,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政策影响力更大,无论是总量还是结构方面。这是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情形与差别税率情形的一个显著差异。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统一税率情形下的税率优化会带来政府财政盈余的增长,而差别税率情形下则会下降。因此,在“两税合并”政策实施后,进一步优化非高新企业所得税率的政策影响有限,而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则更为重要。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将不同均衡的影响汇总于表4。
表4 均衡影响对比
(一)风险报酬系数敏感性分析
鉴于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报酬系数γ会影响其资本净回报,从而影响最优税率,我们将γ的取值范围限定在[1,2],采用前文的参数校准(Calibration)→数据检验(Counterfactual)→均衡分析(Equilibrium)步骤,分析风险报酬系数对均衡结果的影响,如表5和图3、4所示。从表5可知,随着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报酬系数的增加,2007年非高新企业最优统一税率从21.0243%单调递减到21.020 5%,2012年则从25.174 9%单调递增到25.179 2%;2007年和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所得税率分别从18.75%、18.21%单调递减到17.86%、17.62%,四种最优税率的变化均非常平稳。高新技术企业最优税率随着其风险报酬系数的增加而下降,说明社会认知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越高,越需要较低的所得税率,这印证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补偿作用。
表5 风险报酬系数的敏感性分析结果
续表5
图3 γ对2007年均衡效用的影响
图4 γ对2012年均衡效用的影响
从图3、4可知,无论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报酬系数如何变化,2007年高新技术企业最优税率均衡的效用水平总是高于基准均衡和非高新企业25%的统一税率的效用,低于非高新企业最优统一税率的效用,且25%的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的效用水平总是低于基准均衡;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统一税率的效用水平则总是高于非高新企业最优统一税率的效用,两者均高于基准均衡。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如何变化,在非高新企业差别税率情形,统一非高新税率是更为有利的政策选择;而在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情形,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税率问题则更为重要。此外,各种均衡对其余变量的影响方向与力度也基本保持不变。因此,前文得到的结论是稳健的。
(二)CES函数替代弹性的敏感性分析
前述所用的CD函数是CES函数替代弹性趋近于1时的特殊形式,因此我们给出CES函数的一般化形式,并将其替代弹性系数分别取值为0.8、1.25,以分别表示缺乏弹性和富有弹性。
CES生产函数表示如下:
其中,ϕj表示报酬因子,αj是CD生产函数的要素投入权重因子,σY是各部门的生产要素替代弹性。利润最大化时,非高新国企的工资率与前文一样保持不变,其余部门的工资率和资本回报率分别为:
其中,δj是CD效用函数中的参数,σU是六种商品的替代弹性。预算约束依然是公式(15)。当效用最大化时,对各商品的消费需求如下:
将生产函数的要素替代弹性σY和效用函数的商品替代弹性σU分别取值0.8、1、1.25,最终得到九种搭配,依据前文的分析步骤计算各种搭配的均衡结果,见表6所列。
表6CES替代弹性的敏感性分析结果
续表6
从表6的基准均衡的纵向变化可知,随着效用函数商品替代弹性σU的增加,基准均衡的效用水平增加,但非高新统一税率25%均衡和最优统一税率均衡以及高新最优税率均衡的效用变化幅度改变较小,最优税率并不改变。这说明最优税率对效用函数的替代弹性不敏感。
横向观察表6的数据,发现随着生产函数的要素替代弹性σY的增加,基准均衡的效用水平变化较小,但最优税率均衡的效用增幅不断增加,最优税率变化较明显。其中,2007年非高新企业差别税率情形下,非高新最优统一税率从21.06%递减到20.95%,而高新企业最优税率则从17.37%递增到18.62%;2012年非高新企业统一税率情形下,无论是非高新最优统一税率,还是高新最优税率,均表现为先增后减的倒U型变化,在CD生产函数形式下达到峰值,前者从25.02%经25.18%到25.11%,后者从16.40%经17.93%到15.81%。因此,最优税率对生产函数的替代弹性较为敏感。
本文通过构建一个包含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六部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基于我国“两税合并”前后的2007年和2012年实际经济运行数据,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所得税率及其变化问题,得到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首先,通过区分以往研究所忽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企业的税率差异,发现存在最优税率,过多的所得税优惠是以高新技术企业就业、产出和效率下降以及整体经济福利损失为代价,换取其投资的增长。本文研究发现,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两税合并前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所得税率分别为18.24%、17.93%,一直保持不变的15%税率略显偏低,若再考虑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则更低。偏低的税率,可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和资本投入及其回报率。这种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促进作用,在经济瓶颈主要来自于投资不足的情形下,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我国投资不足的境况已得到极大缓解,经济瓶颈主要来自于企业效率的低下。因此,提升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效率,已成当务之急。然而,本文的研究发现,过度的所得税优惠不仅会降低社会整体福利,还会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就业、产出及其效率,因为过高的税收优惠给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无须提高效率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的便利选择,这种效率损失也得到了张俊瑞、陈怡欣和汪方军(2016)[7]研究的支持。因此,在当前我国经济的瓶颈约束从投资不足转向效率不足的背景下,规范各地的高新技术所得税优惠政策,极为必要。
其次,通过在模型中引入风险报酬系数,刻画了以往研究所忽视的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从而使我们证实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补偿作用。本文发现,随着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报酬系数的增加,最优所得税率呈下降趋势,即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越高,需要更多的税收优惠予以补偿。
最后,本文还针对CES函数的替代弹性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发现最优税率对生产函数的要素替代弹性比较敏感,在两税合并前后分别随着要素替代弹性的增加而增加或者呈现先增后减的倒U型变化,对效用函数的替代弹性则不敏感。
本文的研究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一是要纠正税收优惠多多益善的错误认识,树立最优税率的观念。研究表明,我国各地区的变相减税做法不仅会损害社会整体福利,也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就业和产出水平以及效率的提升。而效率的提升比投资更为重要,特别
是在当前资本不再是经济的瓶颈约束的情况下。二是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和要素替代弹性的变化,适时调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随着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不断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将从现在的简单模仿的应用性创新转向原始创新,技术难度将不断加大,面临的风险将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优所得税率应随之逐渐下调。另外,随着技术的进步,劳动与资本要素的替代关系也将发生显著变化,最优所得税率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注释:
①这与我国的经济现实相符,因为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金融、石化、电信等垄断性行业。
②分别用2007年和2012年前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利润总额占投资总额比例除以非高新制造业相应比例,得到γ分别为1.3770和1.3025,说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净回报率高出非高新企业30%以上。
③参见网页http://news.titan24.com/wanxiang/2009-12-16/591. html.
④2007年和2012年出口退税总额数据分别参见网页http:// www.shccie.org.cn/news/news_detail.asp?ArticleID=3122和http: //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301/t20130122_ 729462.html.
就是(9)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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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re the Preferential Income Tax,The Better for High-tech Enterprises?—An Analysis Based on 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Approach
LU Jun-sheng1,ZHANG Shun-ming2,ZHU Yan-yang1
(1.School of Management,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Xiangyang 441053,China; 2.School of Finance,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The existing research has not been able to analyz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eneral equilibrium,the adverse effects of the practice of reducing corporate income tax burden to attract high-tech enterprises by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s.The paper,by introducing income tax rate variable and risk compensation coefficient variable of high-tech enterprises to a 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which are ignored by the previous research,and using the actual economic data before and after“the combination of the two taxes”,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the optimal income tax rate and its change on the general equilibrium.The study shows that the optimal income tax rates of high-tech enterprises,based on the maximization of social welfare,are 18.24%and 17.93%respectively,decrease with the increase of risk compensation coefficient,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factor substitution elasticity of CES production function presents a positive correlation and an inverted U relation respectively.The further contrast between different equilibrium finds that the growth of investment caused by excessive preferential income tax is at the expense of the decline in the overall welfare of society and the employment,output and efficiency of high-tech enterprises,and the price is more significant in an unified tax rate for non high-tech enterprises.Therefore,Chinese local governments should modify their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high-tech enterprises,especially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s constraint having shifted from investment to efficiency.
corporate income tax;optimal tax rate;CGE;high-tech enterprise
F810.42;F276.44
A
1007-5097(2017)06-0093-11
[责任编辑:张兵]
10.3969/j.issn.1007-5097.2017.06.014
2016-12-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273271);湖北省软科学计划研究项目(2015BDF086)
卢君生(1974-),男,湖北黄冈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CGE,行为金融,技术创新;张顺明(1966-),男,湖北广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金融经济学,金融工程;朱艳阳(1968-),女,湖北襄阳人,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金融市场,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