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限额制度下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2017-06-06 14:09陆佼杨正勇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监管者渔业资源限额

陆佼,杨正勇,2,3

(1.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上海 201306;2.中国水产养殖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 201306;3.海洋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上海 201306)



捕捞限额制度下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陆佼1,杨正勇1,2,3

(1.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上海 201306;2.中国水产养殖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 201306;3.海洋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上海 201306)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渔业资源急剧衰退的问题,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迫在眉睫;该制度的本质是对人和船进行管理,各主体不同策略的选择对其实施效果产生直接影响。文章从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的监管层面出发,构建三方静态博弈模型,研究渔业生产者、渔业监管者和其他渔业生产者的博弈规律;提出应尽快构建监管体系并在实施初期放宽对政府疏于监管的惩罚,建立高额举报奖励机制,设立合理罚款额度等建议,以期为我国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推进和现代渔业综合试验改革提供参考。

渔业捕捞限额制度;静态博弈;渔业生产者;渔业资源

1 引言

多年来,渔业资源衰退一直是阻碍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为保护渔业资源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建立起包括近海渔业伏季休渔、内陆渔业春季禁渔、渔船与马力指标双控、最小网目管理等诸多措施在内的投入管理制度,但从投入环节控制捕捞努力量的方式并未起到很好效果。鉴于此,我国在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明确提出实施捕捞限额管理,从捕捞产出的角度限制捕捞量;然而到目前为止因监管困难、从业者众多、资源禀赋条件差异大等原因实施状况不佳[1]。作为世界捕捞渔业大国以及对全球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修复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国,我国在渔业资源管理尤其是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中切实推进捕捞限额管理已成为最迫切的要求。

早在1911年丹麦经济学家Warming J.就意识到渔业资源衰退的根本问题,由于当时他使用的是丹麦语,他的文章直到1983年被翻译成英文后才为大众所知[2]。在这期间Gordon H S通过构建开放式渔业租金遣散模型揭示自由准入渔业下的捕捞过度及渔业资源租金浪费的问题[3],并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出“独占性所有权”思想[4-5]。1968年Garrett Hardin提出“公地悲剧”,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公共物品“搭便车”现象的根源,提出总捕捞限额(TAC)制度[6]。之后Francis Christy提出最初的个体可转让配额(ITQ)制度,将总捕捞限额分配到个体捕捞生产者,生产者可在配额范围内捕捞,同时可进行配额的交易[7-8];1979年冰岛的鲱鱼渔业首次实施ITQ制度,随后全球各国家及地区纷纷效仿,但随着该制度的推行与实施,各种问题日益显现,学者们的研究也渐渐深入。我国学者如慕永通[9]、郭文路等[10]、唐建业等[11]、杨正勇[1]对全球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的效率、经验与教训进行研究,并结合国情分析在我国如何推行该制度。

捕捞限额制度是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但其实施过程本质上是对人和船的管理,因而对主体行为的研究颇为重要。博弈分析有助于对理性条件下博弈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行预测,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杨立敏等[12]构建博弈模型分析日本渔业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渔业监管者、渔民及渔民组织间的相互博弈;王淼等[13]研究海洋渔业开发中的渔民组织、政府和渔民间的博弈规律;也有学者在对ITQ制度的研究中运用博弈模型证明横向与纵向监督间存在替代效应[1]。上述研究从不同视角对实施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主体博弈行为进行分析,与此同时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督也是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文利用博弈论方法,通过构建捕捞限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博弈模型,引入对监管者监督的机制,研究单一渔业生产者与渔业监管者、其他渔业生产者间的博弈规律,进而提出促使在渔业监管者有效监管下渔业生产企业积极配合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的对策,解决制度无效的问题。

2 政府与渔业生产者共同监管下的三方模型

渔业捕捞限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众多,以渔业生产者和渔业监管者为主要利益代表。本文将渔业生产者界定为现在正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从事渔业加工、运输、与贸易的个人或企业;渔业生产者的决策行为直接决定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实施捕捞限额制度过程中,违规捕捞行为会使当年渔业资源存量下降,导致后续年度总可捕捞量减少,分配到每个渔业生产者的可捕捞量也会减少,从而导致其他渔业生产者的利益一同受损;从长远来看,渔业生产者违规捕捞所获得的额外短期利益是以损害其他渔业生产者及其自身长远利益为代价的。渔业监管者是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双重利益集合体,监管者一方面保护履行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渔业生产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增加违规捕捞者的违规成本、引导其合法合规捕捞;如果监管者对捕捞行为进行监管,同时激励渔业生产者互相监督,增强渔业生产者的资源保护意识与主观能动性,则能使该制度更有效实施;渔业监管者作为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的强制执法单位,其监管效果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如其疏于职责,则会导致捕捞限额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设立上级监管部门对渔业监管者的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并将此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能加强渔业监管者的监管力度。捕捞限额制度的推行需要渔业监管者与渔业生产者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方能得以实施。

为简化论述,本文仅考察在一个时期下实施同一捕捞限额制度下的主体行为,并假设该渔业中渔业生产者仅有2位,即渔业生产者A和渔业生产者B。

2.1 参数设置

考察所需参数及含义如下。

Fa为渔业生产者A;Fb为渔业生产者B;G为渔业监管者;α为渔业生产者A违规捕捞的概率;1-α为渔业生产者A合法合规捕捞的概率;θθ为渔业监管者对渔业生产者A监管的概率;1-θ为渔业监管者对渔业生产者A不监管的概率;γ为渔业生产者B举报A的概率;1-γ为渔业生产者B不举报A的概率;Va为渔业生产者A在配额范围内捕捞的最大收益;Vb为渔业生产者A违规捕捞总收益;k为渔业监管者对于渔业生产者A超额捕捞的收益部分罚款的倍数,简称惩罚力度,即渔业生产者A违规捕捞受到惩罚额为k(Va-Vb);t为渔业监管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给予举报者对于渔业生产A超额捕捞的收益部分的奖励倍数,简称奖励力度,即渔业生产者B举报A获得的奖励为t(Va-Vb);Cf为渔业生产者B对渔业生产者A监督举报的成本,简称横向监督成本;Cg为渔业监管者监管实施成本,该参数直接决定政府监管力度,简称纵向监督成本;S为渔业监管者疏于职守未对违规捕捞行为进行监管,受到上级渔业监管部门惩罚的期望值,简称上级惩罚额;L为渔业生产者A违规捕捞使得渔业生产者B短期及长远利益损失的总期望值,简称生产者损失。

2.2 模型假设

为确保模型分析的有效性,对模型的建立做出如下假设:

(1)在实施捕捞限额制度下,渔业生产者都是在其既定捕捞配额下进行决策,因而可以视渔业生产者A、B都为同一捕捞限额制度下的无差异主体;

(2)假设渔业捕捞限额制度推行实施的过程中渔业监管者与渔业生产者A、B为理性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

(3)渔业生产者违规捕捞的收益大于捕捞限额内的收益,即Va1,Vb-k(Vb-Va)

(4)渔业生产者B举报所获得的奖励的倍数小于渔业监管者对于渔业生产者A惩罚的倍数,即k>t>0;

(5)0≤α≤1、0≤θ≤1、0≤γ≤1,所有的参数非负。

2.3 博弈模型

构建渔业生产者A、渔业监管者、渔业生产者B的三方博弈模型。渔业监管者对于渔业生产者A的策略为监管和不监管,渔业生产者A的策略为违规捕捞和合法合规捕捞,渔业生产者B的策略为举报和不举报(表1)。

从上到下分别是渔业生产者A、渔业监管者、渔业生产者B的支付函数。

3 结果与讨论

显然该博弈存在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1)

为使得渔业生产者A的期望收益最大,对α求偏导等于零:

(2)

Va+(1-θ)(1-γ)Va

(3)

表1 渔业生产者A、渔业监管者与渔业生产者B三方博弈的支付矩阵

(4)

(5)

(6)

(7)

(8)

(9)

为使得渔业生产者B的总收益最大,对EB求γ的导数:

(4)通过上述分析,可求得参与者三方共同追求利益最大化博弈下,策略最优的混合策略均衡解(α*,θ*,γ*):

(10)

分别对α*、θ*、γ*求Cf、Cg、t、S、k、L、(Vb-Va)偏导,可得出各因素对博弈主体策略均衡值时的影响方向(表2)。

表2 博弈均衡下各主体策略受各因素的影响关系

其中

情形2:

3.1 渔业生产者A

3.2 渔业监管者

我国捕捞渔业协会与合作社仍处于初级建设阶段,捕捞限额制度尚未建立,政府监管在此方面为零,即情形1。为使监管者均衡下实现效益最优,现阶段应致力于推广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同时降低渔业生产者间的横向监督成本、提高奖励力度、放宽对政府监管者疏于职守的惩罚、降低对违规捕捞的惩罚力度。随着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对监管投入成本上升,监管成本效益率与生产者横向监督成本效益相比较低时(情形2),需要降低政府监管投入、提高生产者横向监督投入。

3.3 渔业生产者B

良好的监管制度可以让各行为主体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对于渔业资源监管制度的要求甚高,如果能够构建一个渔业监管者对渔业生产者监管、渔业生产者互相监督、上级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与渔业生产者共同对渔业监管者监督的体系,可将违规捕捞行为出现的概率降到最低,同时引导渔业生产者合法合规捕捞,提升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综合分析,在捕捞限额制度推行实施的初级阶段,政府监管者较渔业生产者监管成本与潜在收益比高,因此通过设立政府监管,同时加大对政府监管的前期投入、降低对疏于监管的惩罚力度、提高对违规捕捞举报的奖励以及努力降低生产者间的横向监督成本,以实现均衡时三方利益最大,而对于渔业生产者违规惩罚的倍数k则需权衡三者利益。

随着制度的推进实施,政府监管逐渐成熟,当政府监管者较渔业生产者监管成本与潜在收益比低时,情形较为复杂。对生产者监管成本、政府监管者监管成本以及奖励力度和上级惩罚额的控制对于博弈均衡下渔业生产者与政府监管者的效果完全相反,因而需进一步分析权衡各利益相关者,而对违规捕捞的惩罚力度越高越能使均衡下三方利益更优。政府监管者和渔业生产者在监管过程中的投入与效益比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二者关系也不尽相同。实践过程中可结合博弈规律权衡三方利益,选择合适的制度制订方案。

4 推进我国捕捞限额制度的对策建议

尽快建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监管体系。上述研究已经证明渔业监管体系的建立是捕捞限额制度推进的保障,能降低渔业生产者违规捕捞的概率。随着监管成本投入的提高,需着力发展渔业监管科技,以降低成本。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推进过程需要增大对渔业生产者的监管成本投入,但监管成本投入的大小受到三方制衡,既要增加监管成本又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因此,唯有依靠科学力量、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管,对配额的捕捞量与品种做到精确记录与查询,定期和不定期登船核查违规超额捕捞行为。精准的信息系统能大大降低监管成本。

设立上级监督者,对渔业监管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管者疏于职守的行为进行惩罚。在推行初级阶段应鼓励政府推广,对疏于职守的较小惩罚甚至不惩罚;在成熟阶段应加大对疏于职守的惩罚力度。具体惩罚程度需根据横向与纵向监督效用的关系确定,当政府监管效果更优时降低惩罚力度;反之,提升惩罚力度以刺激政府监管。

大力宣传与构建公众举报机制,建立初期设立高额奖励,公开披露违规捕捞行为。通过媒体、渔业协会与合作社宣传举报机制,使公众更大限度地参与到对捕捞活动的监督中,让渔业生产者都熟悉举报的形式、内容与程序,采取各种便捷举报手段,尽可能降低公众监督举报成本。同时设立合理奖励机制,激励渔业生产者相互监督,一方面作为渔业监管者监管的补充;另一方面也是考核监管工作的标准之一,促使渔业生产者在配额内合法合规捕捞。

确立合理的违规捕捞惩罚额度。上述研究表明,对于违规捕捞行为的惩罚额度并不是越高越好。就初级阶段而言,惩罚额度降低有利于政府监管工作的开展,却会导致渔业生产者横向监督的困难。因此,惩罚额度是本文未能解决的问题之一,仍需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渔业捕捞限额制度的监管体系应综合推广阶段与区域制定合适政策,具体来讲,初级阶段政府监管投入和监管效率较低,此阶段重心在政府监管投入;发展阶段政府监管投入力度足够,此阶段应发展共同渔业,促进生产者横向监督,降低监管成本,渔业合作社与协会发达的渔区更应控制政府监管成本支出。

[1] 杨正勇.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中 ITQ 制度交易成本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5.

[2] ANDERSEN P.On Rent of Fishing Grounds:a translation of Jens Warming’s 1911 article,with an introduction[J].History of Political Economy,1983,15(3).

[3] GORDON H S.An economic approach to the optimum utilization of fishery resources[J].Journal of the Fisheries Board of Canada,1953,10(7).

[4] GORDON H S.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property resource:the fishery[J].Bulletin of Mathematical Biology,1991,53(1).

[5] SCOTT A.The fishery:the objectives of sole ownership[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55:116-124.

[6] HARDIN G.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1968,162(3859).

[7] CHRISTY J F T.Session summary:fisheries goals and the rights of property[J].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Fisheries Society,1969,98(2).

[8] CHRISTY F T J.Fisherman quotas:a tentative suggestion for domestic management[R].1973.

[9] 慕永通.我国海洋捕捞业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5.

[10] 郭文路,黄硕琳.控制我国海洋捕捞强度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1,10(2):132-139.

[11] 唐建业,黄硕琳.渔业配额权的基本性质分析[J].资源科学,2004,26(4):17-23.

[12] 杨立敏,刘群.利用博弈模型分析和评价日本渔业管理[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7(3):372-376.

[13] 王淼,秦曼.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博弈[J].中国渔业经济,2007(3):19-23.

Game Analysis of the Main Body Behavior under the Fishing Quota System

LU Jiao1,YANG Zhengyong1,2,3

(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China;2.China Aquaculture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Shanghai 201306,China;3.Marine Industry Development Strategy Research Center,Shanghai 201306,China)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deterioration of fishery resources,it’s urgent to implement the fishing quota system.The nature of this system is management of people and ships.The choices of different strategies for different subjects have direct effect on its implementation.The paper focused on the supervision level of fishing quota system and built three static game models to study the game rules of fishery producers,fishery regulators and other fishery producers.Suggestions on building regulation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lightening the punishment for the lack of government’s supervision in the beginning stage,establishing high public reporting rewards and setting up reasonable penalty system to provide the guide for the fishing quota system and modern fishery comprehensive test reform in China were also provided.

Fishing quota system,Static game,Fishery producers,Fishery resources

2016-10-15;

2016-12-13

农业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CAR-50-G11).

陆佼,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电子信箱:star6111@foxmail.com

杨正勇,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资源与环境经济、水产养殖经济,电子信箱:Chinastar807@163.com

F316.4;P7

A

1005-9857(2017)04-00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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