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静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焦作 454000)
·结构调整·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研究*
刘 静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焦作 454000)
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渐开放,受惠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与经营不断涌现出新业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4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相较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的生产效率有了较大提高,但上述4种生产经营模式之间也存在这生产效率的差异。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分析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各自的特点,结合统计数据比较其规模化与专业化程度、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与技术水平、生产效率等方面的差异,得出结论: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相较其他3种模式生产效率最高,其参与到整个农业产业链之中,在规模化、专业化、资金贮备、风险控制上极具优势,生产规模和效率均处于领先地位,并仍处于快速上涨趋势。并提出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税收和金融优惠等方面协调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产业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生产效率 对比分析
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不同时代、不同研究者对其定义与理解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指直接、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作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具备土地、资金、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资料,有组织经营活动的能力和经验积累,能独立承担农业经营任务等特点[1]。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生产模式相对单一、经营水平相对落后的家庭农户为主的独立农户模式逐渐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向着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的局面转变。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的核心要务,国家政策层面一直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推动,历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高度重视对农业发展的规划。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快速转变,持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已成为目前农村工作的重点内容。
关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定义, 2012年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做了如下阐述:新型农业(含林渔业)经营模式是指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大规模经营、较高的集约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普遍认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4种主要经营形式: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何切实有效的通过组织与制度创新,平衡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关系,发挥这四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优势,提高生产效率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切入点,也是增加农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手段。黄宗智认为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的限制,农业发展必然不同于欧美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农场的方向,劳动与资本相对密集型的家庭农场更加适合我的国情[2]; 也有的学者认为发展规模农业把握好“适度”这一点很重要,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确定生产规模,切不可盲目追求大规模,将土地供应、劳动力资源、资金投入相结合,确定合适边际,才能产生最大生产效益[3]; 陈纪平认为家庭经营比企业经营更经济高效,但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是限制其发展的主要原因[4];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生产规模和专业化程度与生产效率存在直接关系,刘菲菲[5]和陈清明[6]通过调查数据分析分别比较了青岛和重庆两个地区不同生产经营主体生产效率,发现不同的经营主体在从事不同的农产品的产业经营活动中有着不同的生产效率,需要将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从事的产业结合,才能发挥出最佳的生产效率。由此可见,如何以最高的经济效益,获得最高的投入产出比,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文章以生产效率为出发点,分析比较不同生产经营主体的特点,就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展开讨论。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性质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演变。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互助组、人民公社的出现使农业生产模式从分散农户转变成集中生产,虽然此时存在由分散到集中的转变,但由于生产力发展的滞后、经营和政策的制约等因素,经营受到限制,从事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自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以往的大锅饭形式被各自家的独立生产取代,提高了生产积极性,生产效率显著提高[7]。但是,这种“分散生产”也存在明显的弊端限制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例如难以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生产装备重复投入、小规模的生产难以产业化等。因此,为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出台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出现铺平了政策上的道路。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向城镇的转移,越来越多的土地参与到流转之中,部分农户开始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事更加专业化的生产,逐渐形成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4种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与传统的“小农经济”不同,这4种生产经营模式为农业生产带来了更大的经营规模、更专业的技术人才、更高效的生产经营效率,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016年8月,经济日报发布了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报告,为研究我国的现阶段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了直观数据。虽然我国宏观经济增长势头减缓,农业生产和投资也受其影响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放缓,但是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的增长势头迅猛,投资规模较大,且出现了明显上升的趋势。受此影响, 2015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总资产平均价值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环比上涨7.74%,达到746.17万元。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较传统农业生产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且盈利能力也在逐年增强,环比增涨26%, 2015年度平均利润达到68.76万元。同时,在所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只有极少数的经营主体存经营状况不良,其中处于亏损状态的经营主体只占全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总数的1.41%,相较2014度的1.79%还有着明显的下降。而从横向对比来看,农业龙头企业的盈利能力远领先于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平均利润高达502.82万元,且增势迅猛,较2014年增长48%。其次是农民合作社平均利润51.42万元,较2014年增长52%。与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相比,更大的生产规模、更加专业化的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更雄厚的资金储备、更强大技术研发能力都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优势,而在这4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之间,也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的效益同样存在这很大的差异,这其中生产效率的比较就是该研究分析探究的重点。
2.1 4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特点与生产效率
2.1.1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是以某种单一农业生产为主,且生产规模明显大于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户,主要以农产品的初级生产为主,很少参与农产品的加工流通环节。专业大户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上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标准,但是这种专业大户通常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即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经过农业土地流转,吸收农村碎片化土地,集中了成片的较大面积的土地,形成大规模的生产经营,规模化生产明显降低单位面积生产成本,由此提高的农业生产效率。另一种是没有集中大规模土地,但是从事相关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很高,在农业生产中需要的技术有一定的积累,投入产出比较普通传统农户更高,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8]。以2种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大户的无非就是走在规模化和专业化2个方向上,但由于专业大户的体量与经营能力的限制,现阶段规模化与专业化的程度还不足,生产效率的提高因此也受到限制,相较于美国的大型农场着我国的专业大户的生产效率还有很大差距。
2.1.2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集约化、专业化程度较高,有较大规模且流转稳定的土地,相对更高水平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具备一定水平的现代化管理经验和相对较为专业化生产的大规模经营农户[9]。主要的特点一是由家庭成员提供主要劳动力,二是具有家庭经营的企业性质。区别于传统的家庭生产农户经济规模小、农产品供销少、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家庭农场以追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关注市场行情变化,运用一定的现代化、专业化生产技术,是市场化的生产经营模式[10]。家庭农场同专业大户一样,可以通过土地流转集中大量土地,装备专业化生产设备,还能同时参与到农、林、牧、渔、农家乐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除了因规模化、专业化农业生产带来的效率提高之外,由于采用家庭经营的模式,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繁杂的雇佣关系,劳动力支出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互惠互信,相比一般的企业经营更具有效率。在西方发达国家,家庭农产已经是极具代表性的成功的农业模式。
2.1.3 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相关从业者,以民主协商管理,自主自愿的原则联合结伴的组织[11]。合作社通过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扩大生产体量、互通有无、共享市场信息、协调农业生产,能更好地规避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解决了很多小型农户存在的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生产装备不足经营等等制约生产的因素,生产效率得到有效提升。这种“抱团取暖”在提高自身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加强了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命力,同时还对周边农户等农业生产从事者产生了积极的正面带动作用,使区域农业生产效率水平有明显提高。
2.1.4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参与到整个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产业链之中,从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仓储、物流运输、销售、分销网络的拓展,农业生产新技术研发、培训与推广等,是工、农、商协同经营的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可通过订单采购、合作生产、委托销售等建立生产购销联系。农户也以土地、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以合同的形式保证双方权益,形成“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利益联合体[12]。农户通过农业企业承诺的最低收购价来规避市场风险稳定收益,农业企业则可以通过对采购价格相对较低的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来获得经济效益。企业解决了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难题,带动农户生产积极性,企业通过对农产品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高附加值农业产品,获得更高的利润,两者之间互利互惠,能形成一系列的农业产业链,而且极具示范带动作用,带动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发展快速发展。此外,农业企业较普通农户有着更强的风险把控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农业产业链条的运营和促进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信息交换能力,农业企业作为区域农业产业中心以这些能力反哺合作农户,提高农户生产效率和收益水平,最终实现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双赢。
2.1.5 4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效率对比
4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优势正是来主要源于资源相对集中所产生的规模经济和效益,以及更高的受教育水平和更专业的分工为生产过程提供更专业化的生产技术[13]。规模经济是参与生产活动的规模和单位产品的分摊成本之间的一种联系,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边际要素收益递增,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下降,最终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专业化分工是否产生更好的生产效率,其理论依据来源于间接定价理论:当劳动交易成本高于分工带来的收益时,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是最佳选择,当分工收益高于劳动交易成本时,专业化的分工则能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由市场选择这两种生产模式中定价或费用较低的一种。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与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受教育水平更高的经营者更倾向于从事具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行业,这些由专业化生产带来的经济附加值,远大于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因此,从规模化、专业化等2个主要特征出发,考虑风险控制、参与环节等因素,得出4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效率比较结果(表1)。
表1 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之间的比较
类型参与环节主要特点生产效率专业大户生产产品相对单一,产品流通较为被动,抗风险能力较弱初步具有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效率较独立农户有所提高家庭农产生产、初级加工、销售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规模适度,具备法人地位,商品化水平较高,生产技术和装备较为先进有政策优惠,有一定水平的经营能力,较低的劳动力成本,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生产效率明显提高农民合作社生产、加工、购销、生产服务注重劳动力、资金、土地、技术、装备的合作与分工,在生产、销售、流通等方面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产业链,体现出了较强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分工明确提高专业化,组织联合带来规模化,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商业化生产、采购销售、深加工、生产技术或工艺研发、商业流通、技术服务等资金基础雄厚,技术、人才储备丰富受教育程度较高,衔接农户和市场主导整个农业产业链,生产高附加值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敏锐把握市场方向,有很高的抗风险能力,能有效带动和提高区域内其他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大规模生产和高技术含量专业化加工能力大幅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延伸和完善农业产业体系大大提高整个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中的产业从业者的生产效率
专业大户从根本上说还是农户,不同于传统农户之处即是其生产规模远大于传统农业生产农户或是由较高生产技术水平带来的远生产力提升远高于传统农户,专业大户正是初步发挥了在规模化和专业化上的优势,使生产效率有了一定的提高。相比之下,家庭农场不同于专业大户的自然人身份,其可以注册为个体工商或者农业企业,有着更清晰的市场地位、更多的政策优惠、更全面的法律保障,一般来说家庭农场的生产经济效益比专业大户还有这一定程度的优势,但是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相比,由于规模上的巨大差异,家庭农产整体盈利规模就相对较小, 2015年度家庭农场平均利润21.38万元。农民合作社本质上不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而是独立分散的农户之间相互联合的一种合作性组织,注重劳动力、资金、土地、技术、装备的合作与分工,也由此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规模生产经营,正由于专业分工和规模化效益,相较独立农户的生产效率有明显提高。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盈利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50%,平均利润51.42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着这4种新型经营主体之中最为雄厚的经济实力、最先进的生产技术、最有序的管理水平、最高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由此带来了最高的生产效率,在此之外,这些农业企业还能带动专业大户的生产水平,组织成立或牵头运营农业合作社,利用上述优势能广泛的提高诸多农业生产从事者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2015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502.82万元,较2014年猛增48%,盈利能力让其他3种生产经营主体难以企及,其经营规模也是4种经营主体中最大, 2015年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总资产平均值高达6 393.54万元。
通过分析和数据统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其生产效率上的极大优势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其他3种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业产业的补充也不可忽视,如何让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全面协调的发展是亟待正视的问题。如完善土地流转和承包政策,保证大量集中土地的供应,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严格流转产权制度,从根源上保证依赖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土地的需求; 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改善农业水利建设、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等等,这些基础保障对于规模相对较小、基础较为薄弱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提供技术支持与人才保障,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农业技术培训,鼓励技术人才的引进,利用政策优惠和工资待遇把专业人员留在基层指导生产; 增加直补等政策优惠,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政策,对于信用好、效益佳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开通快捷贷款通道,给予更低的利率等等。通过优惠政策的完善和市场以经营效益为主导的发展趋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无疑是向更高效的方向发展,也在农业经济模式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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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ICIENCY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Liu Jing
(Henan College of Industry&Information Technology,Jiaozuo 454000, China)
With the gradual opening of the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continuously emerges new formats, i.e., family farm, large-scale grain-production households, farmers′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leading enterprise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of these four main typ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has greatly been improved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mode. But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among the four type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differences among the degree of education, technical level of employees, and the scale and specialization level, and then compare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combined with statistical data.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leading enterprise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had the highest production efficiency compared to the other three types, it involved in the entire agricultural industry chain and was in a leading position in scale, specialization, capital reserve and risk control. Finally, it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comprehensively coordinate the four types, from the aspects of perfecting the land circulation system and increasing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taxation and financial concessions.
agricultural industry;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production efficiency; compare
10.7621/cjarrp.1005-9121.20170124
2016-02-16 作者简介:刘静(1981—),女,广西南宁人,讲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理论与方法、区域经济。Email: 2639479767@qq.com *资助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4BJJ086和2014BJJ038);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42400411175)
F324; F321.42
A
1005-9121[2017]011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