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岛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访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朱胜范

2017-06-05 15:09通讯员单华升陆庆峰武红红
21世纪 2017年2期
关键词:审判庭崇明环境保护

通讯员/单华升 陆庆峰 本刊记者/武红红

为生态岛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访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朱胜范

通讯员/单华升 陆庆峰 本刊记者/武红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发展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一脉相承,再次重申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崇明地处长江入海口,环江靠海,有着平原人工森林、候鸟保护区,以及湿地公园等丰富生态资源,从本世纪初就被确立为“生态岛”。如今,生态、绿色、健康已成为崇明发展的一张名片。

记者:朱庭长您好!崇明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是在什么背景下成立的?

朱胜范:我们庭是在2016年6月6日正式揭牌的。崇明被国务院列入首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试点。201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崇明生态岛国际评估报告》,把生态岛作为典型案例编入绿色经济教材。2016年,崇明县被国家环保部授予“国家生态县”称号。(2017年1月13日,崇明撤县设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但是在环境资源方面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诸多问题。当下,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着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对环境质量、生存健康的关注日益增强。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高度强调和全面部署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尤其是国家对崇明的“独特”定位,更需要崇明区法院展现“独特”作为。

一直以来,崇明区法院都坚定不移地立足于生态崇明发展大局,充分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自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更是全面贯彻崇明“生态+”的发展战略,切实保证了环境保护相关案件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办理,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同时,也为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守住绿色生态空间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对于崇明区生态环境保护有何重要意义?

朱胜范(左)接受记者采访

朱胜范:法院坚持立足“生态崇明、绿色瀛洲”的发展大局,依法办结了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排污侵权等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一大批环保执法非诉审查案件,为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审判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归口集中办理,实现了集中管辖、集中审理、集中执行,原来分散在各业务庭的案件和办案力量统筹起来,优化了审判资源,统一了裁判尺度,提升了案件办理的专门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成功搭建起环境资源保护的“绿色通道”。

随着崇明不断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发展战略,大的污染企业已逐步整改、关停。但小工厂、小作坊或小型的养殖企业随处可见,大多规模小、投资少且无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污染严重。另外,崇明地区有着丰富的林业、渔业资源,并有东滩、西沙两大湿地公园,国家级鸟类自然保护区和世界上最大的河口江心水库。崇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肩负着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崇明“生态+”发展战略的重要使命,承载着60万崇明人民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深切期待。我们会以更多的担当和智慧去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不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先行先试,努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的“崇明样本”。

记者: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两个典型案例?

朱胜范:一宗是环保局对养殖户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崇明区环保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发现张某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于2013年4月投入规模化肉猪养殖,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也未建成,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张某作出650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崇明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了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张某认为养殖场为农用设施,不是建设项目,应当适用畜牧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诉诸崇明区法院,希望对区环保局和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法院查明相关问题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宗案件是崇明区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废塑料加工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自2014年11月开始建设废塑料加工项目,2014年年底就开始废塑料加工生产,未建设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其行为同样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崇明区环保局对刘某作出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刘某拒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院在核实环保局提交的证据后,准予强制执行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2017年,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朱胜范:首先是多措并举确保质效。对于环保行政处罚案件,我院将在了解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后,依法合理地对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或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对于责令停止生产类企业,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如:混凝土搅拌站、废塑料加工项目、洗浴中心执行案件,直接查封设备,停止生产;对于生猪养殖等涉及牲畜的执行案件,则采取增设环境治理设施或逐步缩小生产规模、分批分期消化处理的方式。对于部分拒不执行的,则采取拉闸限电、提高防疫检疫门槛、公布失信人名单等形式倒逼主动关停。

其次是以案示法服务大局。环境资源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合性,我院对此类案件实行专门化审理。这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节省诉讼资源、建立司法规则、形成社会共识。与此同时,我们还将通过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司法规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挖掘具有示范教育、评价指引作用的案例,通过案例引导社会主体更加理性、合法地进行加工生产和投资创业。

另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一方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对环境生态行为的评价、指引作用,增强社会主体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积极总结环保审判经验,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反映环境保护现状,为政府环保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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