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一馨,范 玉
(1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100093;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增加京郊农民财产性收入途径探究
杜一馨1,范 玉2
(1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100093;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于提高农民整体收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京郊农民财产性收入虽有一定提高,但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尚未充分体现。基于北京市2011—2015年农民财产性收入数据资料,并结合对京郊3个区县实证调查,分析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增长潜力。结果表明: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有土地制度、集体分配制度、金融制度,以及农民财产拥有量、受教育程度、与增加财产性收入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掌握程度等。因此增加京郊农民财产性收入需要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形成合力,通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盘活农村现有宅基地、创新农村金融模式等途径,让农民的土地流转起来,资产经营起来,手中的钱财流动起来,共促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
财产性收入;土地流转;个人理财;投资风险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1],这一提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后在中央一号文件中也多次提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2]。针对财产性收入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学者认为收入是一定时期内的流量,财产是一定时期内的存量,一个地区居民家庭的富裕程度不仅要看收入,还要看其积累财富的多少。“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出,旨在防止严重的财产分布不均及收入差距过大,增加居民的收入[3]。美国学者Friedman等[4]认为出现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居民的初始财产不平等,富裕的家庭把财富继承给下一代,而贫困的家庭一出生财富较少,这样居民的初始财产就存在较大的差距,进而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平等;Townsend[5]认为低收入劳动者存在满足自身生活需要支出以外的剩余财富,通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贮存较多的财富时,他们也会受到富人的投资效益影响,跨过金融门槛,享受财产性收入,进而增加他们的收入。厉以宁[6]提出了要想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要赋予农村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让农村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2012年1月《农民日报》发表文章,提出让“首都的农民成为拥有集体资产的市民”,这是新的历史时期解决首都“三农”问题,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农民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过上更加幸福和更有尊严的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7]。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收入增长空间受限的条件下,农民迫切需要拓宽收入来源,提高财产性收入就成为农民增收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8]。目前在中国部分城市,房租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已成为不少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而对于普通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广大农村居民来说,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甚至一部分农民根本就没有财产性收入。综合当前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农民财产性收入低的主要原因:一是产权制度不明晰,二是农村金融工具匮乏。学者们针对上述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究,也提出了诸多建议。笔者认为财产收入作为一种衍生财富,其增长速度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应对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可操性的建议,让更多的农村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提高北京市农村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防止出现由财产性收入而产生的“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9],加剧贫富差距。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则是收入问题。以增加北京郊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研究对象,提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对促进京郊农民持续增收、破解“三农”难题、构建和谐北京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北京郊区作为连接北京市与外省市的区域,特别是在当前京津冀一体化大背景下,对中国其它地区,特别是大城市郊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也起到示范和借鉴的作用。研究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将数据资料以图表的形式进行整理显示,进行定量分析。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京郊门头沟区、通州区、怀柔区3个区县实证调查,进行定性分析,据此提出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和建议。
2.1 京郊农民财产性收入总体趋势是逐年增加,但收入水平不稳定
京郊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如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二是农民以私有资金在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入股、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情况;三是农民从集体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收入。从表1可以看出[10],2011—2014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逐年增加,但2014—2015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又出现了较大的下滑。以低收入户为例,其财产性收入由2014年的741元降为2015年的543元,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由2014年的8.2%降为2015年的6.4%。这说明财产性收入不稳定,不能持续增长。
2.2 农民内部不同收入水平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
财产性收入来自于财产,农民无论拥有的是实物财产还是金融财产,其数量、结构和来源都会存在着较大差距,这直接影响到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是导致其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国家统计局采取“五等分组”的方法,即住户按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低到高排队分别分成五等份,即低收入组、中低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高收入组和高收入组5个部分,各组的户数均占总户数的20%。通过对调查户的分组,分别加权后计算各组人均收入情况。笔者根据研究分析的需要,从中选取了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高收入户为样本。
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绝对量上看,2011—2015年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财产收入差距分别是:3451元、4138元、4255元、4872元和1368元;从相对数上看,2011年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是低收入户的9倍,2012年是10.7倍,2013年是7.7倍,2014年是7.6倍,2015年是3.5倍。如图1所示。
表1 京郊农村家庭收入情况
图1 2011—2015年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财产性收入比较
2.3 农民有强烈的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愿望,但缺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知识、技能和条件
京郊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渴望利用手中的余钱,房屋、土地等资源,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富,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贬值的风险,让自己的财富能够保值增值,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但有些农民缺少对相关政策的了解,甚至抱着金饭碗还在要饭。一些农民口袋里有了钱,特别是部分拆迁农民,手中有数量可观的财富,但由于缺乏相关的理财知识,不能合理规划现有财富,不知不觉中把自己的钱财消耗殆尽,甚至在理财中上当受骗,财富瞬间得来,又在瞬间消失,这既给农民财产带来损失,又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2.4 市场缺乏适合农民投资理财的金融产品和渠道
金融机构针对农民设计的理财产品较少,缺乏对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的考虑。农民的收入和支出具有不确定性且季节性变动的特点,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多存在期限固定的特点,难以在农村地区推广,导致农民个人投资渠道狭窄,理财方式单一,农民手中“闲钱”的投资方式基本上是银行储蓄或是民间借贷。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理财产品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理财产品的宣传和办理,都要依靠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理财软件等现代信息技术。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金融设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此外商业银行出于自身成本效益的考虑撤销了一些农村网点,这也直接制约了理财产品的推广。
3.1 土地是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长期以来土地一直作为自然资源而存在。以马克思观点看,当土地具有带来收益的权利能够进入市场流通并进行自由交易的时候,土地权利才能资本化[11]。土地资本化才能给它的所有者带来财产性收入,从国内外实践看,土地资本化至少应具备3个基本要件,即土地产权边界清晰、具有市场价值和存在资产转化平台[12]。按照英国经济学家皮尔斯的观点,土地价值由实际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等三部分组成,在中国农村土地价值体系中,除上述3种价值外,土地还具有社会保障价值,承载着农民就业、养老等功能[13]。近年来政府积极推进土地确权颁证,进一步明晰和确认村集体、农民与土地的产权关系,为土地市场化流转和利益合理分配提供了条件。2004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推动了郊区农村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2010年北京市农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相关工作。截至2015年底,北京市已有1049个村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确权土地流转比例达63.6%。全市农村土地确权面积为29.97万hm2,其中确权确地17万hm2,确权确利9.6万hm2,确权确股3.3万hm2[14]。土地流转改变了农民的收入结构,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2010年4月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截至2015年底北京市农交所已累计成交农村产权交易项目402笔,成交金额31.50亿元,流转土地面积0.76万hm2[15]。农村产权交易有形市场的建立,促进了农村资源高效利用,农民获得了相应的财产性收入,国家相关政策体系也得以进一步完善。
3.2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及地上物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宅基地及地上物是农民的重要财产,盘活这部分资产并赋予其市场的力量,对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14]。随着京郊大批农民搬迁上楼或进城就业求学,特别是在一些城市近郊区,农民购买了楼房后,原在农村的住宅多数时间闲置无人居住,不少村中老宅荒废,导致很多村成了“空心村”,土地浪费严重。据市农研中心抽样调查,2015年北京郊区农村有闲置农宅的村庄比例高达81.3%,闲置宅基地面积占宅基地总面积的5.3%。2016年9月北京市出台文件,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户口让农民从一种身份向一种职业回归,即使户口改变了,农民与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变,依然享有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收益,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16]。
3.3 农民自有资金是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
在京郊城市化发展进程较快的区县,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较大。如图2所示从2011—2015年,低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增长了2351元,中等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增长了5967元,高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增长了9737元。特别是高收入农户手中可支配的收入越来越多,如何管理好自己家庭的财产,让闲钱再生出钱财,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来源。
图2 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可支配收入
4.1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集体经济是整个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17]。壮大集体经济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和保障,特别对于增加低收入户的财产收入,缩小农村地区内部的收入差距有着重要的作用。京郊有些区县利用集体规划的工业集中地,吸引企业入驻,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或者农民凭借自己面积不等的地块入股,将土地集中起来,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并与企业合作,农民成为股东,集体与个人共同参与分红。随着集体经济组织的壮大,利用集体资金兴建商业设施,由集体负责出租经营,所得收益同样用于组织成员分红,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缩小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作用。门头沟永定镇的拆迁村将拆迁时预留的产业用地作为集体资产统一经营管理,他们借助土地信托这种金融工具,实现土地“三权”分离,让土地给农民带来最大的收益。2014年门头沟王平镇安家庄村有33.35 hm2荒芜的山坡,在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现场竞拍,最终以租期50年,租金1000余万元成交。项目签约后每年租金的60%~70%分配给村民,每位村民都成为受益人。初步统计,京郊农民从型集体经济组织得到的股份分红,已占到其财产性收入的45%左右。
4.2 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京郊农村土地闲置与土地紧缺两个问题并存,一方面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降低,出现土地闲置和粗放经营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农于现代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加快土地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法[18]。为了提高土地的流转收益,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把土地整合起来,发挥土地的规模效益。由于土地在农户之间自行流转,具有地域的局限性和信息的封闭性,针对这一弊端,各区县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发展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通过信息平台构建公平、透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使得流转渠道变得畅通,土地流转速度加快,防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减少土地流转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村民利益。通州于家务乡建有亚洲最大种业科技园,吸引大量农业科技前沿项目在园中孕育完成,园区0.21万hm2土地原先都是散在各村的耕地,如今经过流转集中后,建成了现代化的试验田,1600多名村民应聘进园,在种业研发企业当起了农业工人,村民既有租金收入又有工资收入,每年土地流转已为当地农民年均增收4000元。
4.3 盘活利用农村现有宅基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推动农村土地价值不断提升,农村现有宅基地和所属的建筑物的价值也随之提高,闲置农宅成为农村居民的重要资产,特别是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目前一些地区正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如福建省从2015年起积极探索农房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贷款,破解长期以来农民融资缺乏有效担保物的难题,挖掘宅基地的潜在价值,盘活了农村资产,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北京郊区在试点的基础上,可采取多种宅基地有偿使用方式,把宅基地推向市场,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目前京郊闲置农宅利用模式主要有:村集体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且农宅盘活后效益好的村,大多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成熟,能为消费者提供旅游观光、特色农产品及养老服务。对于缺乏明显地理优势的宅基地,政府要做好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农民自主积极地将闲置宅基地流动起来,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
4.4 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民的理财需求,设计符合农民需要的理财产品,提供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
随着农民手中现金越来越多,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村居民的经济、生活和金融知识水平等实际状况,以及农民收入支出季节性强、抗风险能力不强的客观实际,设计出符合农民理财需要,适合农村居民心理的金融理财产品,帮助逐步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例如针对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最担心的养老问题,设计农民养老型的投资理财产品;针对农民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选择一些保值或稳健型产品,比如国债、货币基金等;针对农民生产季节性特点,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注重短期和中期产品相搭配,这样既可保证不时之需,又可兼顾相对较高的收益,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
4.5 创新农村金融模式,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农民理财方式单一除了观念意识外,传统投资方式与农村居民投资需求不匹配也是重要的因素。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互联网金融[18],这既给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机会,也蕴含着挑战。互联网金融为农村带来了全新的金融业态、金融模式和金融技术。当前促进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三支力量,一是以电商平台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如阿里巴巴、京东等;二是以农业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如新希望集团、正大集团等;三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如各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19]。互联网金融在理财方面具有理财产品小额灵活的特点,符合农民投资理财的需求。三支力量应凭借各自优势,抓住互联网发展时机,积极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加速理财产品创新,解决传统银行农村网点少、理财产品少的问题,探索符合现代农民需要的理财业务,例如通过打造APP客户端,可以拓展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要注意建立健全个人理财的服务营销、风险管控体系和技术支持系统,使农民能充分安全地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4.6 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监督工作,使农民手中的财产保值增值
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将国家政策法规宣传做到常态化,政府部门要加强制度监管,通过搭建平台,做好综合服务鼓励农民利用富余资金、实物资产、经营权等参股公司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获得股权收入。为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政府部门还应有效地做好土地转让价格、住房和宅基地价值评估等工作,按照合同契约的规定,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利益调节和矛盾化解机制。金融机构要走出银行,走进社区、走入村镇,开展金融知识、理财知识下乡活动,及时做好金融法规政策解读,对农民开展理财知识培训,特别是要注意对农民进行必要的理财风险提示,在投资前要对农民进行风险评估,引导农民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抗风险能力选择理财方式和理财产品,将投资风险控制在个人可承受范围内。
4.7 广大农民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提升自身理财能力
京郊农民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加强对国家政策、金融产品的了解,积极学习理财知识,及时更新理财思路。明确家庭理财目标,充分利用国家的宏观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制定家庭理财规划。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始终应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消费与投资的关系,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打理家庭财产,使家庭财富不断增长,提高生活质量。
2014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20],这为金融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互联网金融缓解了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的瓶颈,拓展了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渠道,也对传统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带来新的挑战。但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创新,其发展历史短,研究成果也远不如传统金融研究成果丰富,加之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很大部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这也是作者在今后深入研究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收入途径中需要探索和研究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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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Increase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Approach
Du Yixin1,Fan Yu2
(1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Beijing 100093,China;2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 100070,China)
Increasing farmers’property incom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in improving the overall income level of farmers and promoting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In recent years,farmer’s property income has increased,but the effect of increasing farmers’income has not been fully reflected.Based on the data of farmers’property income from 2011 to 2015 of Beijing and the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3 counties of Beijing,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growth potential of farmers’property income.It shows that the main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growth of farmers’property income are land system, collective distribution system,financial system,the amount of property owned by farmers,the level of education,knowledge and skills related to it.So the government,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ndividuals should result force,to expand the strength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revitalize the existing rural homestead,innovative rural financial model,etc.These methods will promote rural land circulation,asset management and money flow of farmers.The improvement of property income will be promoted.
Property Income;Land Circulation;Personal Finance;Investment Risk
F318
:B论文编号:cjas17010003
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面上项目(SM201312448002)。
杜一馨,女,1966年出生,北京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统计、农村金融。通信地址:100093北京香山普安店29号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Tel:010-82595020,E-mail:duyixin582@sohu.com。
范玉,女,1996年出生,北京人,研究方向为经济统计、数理统计。通信地址:100070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统计学院金融数学专业,E-mail:Fanyu19960709@126.com。
2017-01-03,
: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