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燕芬
1 引言
提到三无产品,消费者第一印象是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随着国家质量品牌提升行动的不断推进,工商、质监等部门对产品质量的高强度监管已成常态,三无产品早已是电视、报刊等媒体批评报道的常客。如此臭名昭著的“明星产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消费者更是避之不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并结合行业标准要求,鞋类产品标识中未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号型等情况的,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对三无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新消法”向经营者提出退一赔三的索赔要求,保障合法权益。另外,除以上实际处罚外,被视作三无产品的生产企业,媒体的曝光对企业品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以上对三无产品的处罚,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黑心商家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也为职业打假者提供了合法依据。
2 如何正确标注鞋类产品标识
2.1 标准依据来源
目前国内涉及鞋类的标准化委员会主要有3个,分别为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胶鞋分技术委员会和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于各自领域内鞋类产品标识,都有相应的标准要求。如由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鞋类产品标准,其标识标注应符合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的要求,由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胶鞋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的鞋类产品标准,标识标注应符合HG/T 2403—2007《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等。
消费者日常穿用的皮鞋、休闲鞋、旅游鞋、拖鞋、儿童皮鞋、儿童旅游鞋等鞋类产品,其产品标准归口单位为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识标注的要求,需满足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的要求。以下笔者将从标准内容出发,并结合大量的检测案例,分析应如何正确标注鞋类产品标识。
2.2 标识的位置
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规定,标识标注的位置共有3处,分别为鞋上、内包装(含吊牌)上及外包装上,其中内包装(含吊牌)包括鞋盒与吊牌,外包装指便于运输鞋类产品起保护作用的外部包装(一般为大纸箱),此处标识内容因不涉及商家需要呈现给消费者的标识信息,不做具体分析。
2.3 标识的内容
2.3.1 鞋上。鞋上需要标识的内容有3个要素,分别为商标或企业名称、鞋号、货号。
(1)商标或企业名称。对于商标或企业名称要素,标注了商标或企业名称二者中至少一项即可,大多数企业采用了标注商标的方式,一方面满足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企业品牌形象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该要素并不存在标注错误和标注不完整等不合格情形,但有一点值得注意,部分电商平台销售的鞋类产品,鞋上没有任何的商标标识。
(2)鞋号。鞋号应按GB/T 3293.1《鞋号》的规定进行标注,《鞋号》标准要求,鞋号应包括号(脚长)和型(脚宽或鞋型)两部分内容,其中脚长/脚宽应以毫米示值表示,鞋型应为鞋生产时所用鞋楦的楦型。鞋号标注不合格是鞋类产品标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合格情形包括未标注鞋号、鞋号标注不完整、鞋号标注不正确等,其中鞋号标注不完整指标了号未标型(如图1),或标了型未标号,标注不正确指仅标注了欧码或美码等(如图2),未按照GB/T 3293.1的要求标注中国鞋号。
(3)货号。货号是企业对不同款式鞋所标记的唯一编号,该要素的不合格情形主要有货号未标注、货号与内包装(含吊牌)上标注不一致两种,其中标注不一致指鞋上标注的货号与鞋盒或吊牌上标注不一致,不符合标识的基本原则。
2.3.2 内包装(含吊牌)上。内包装(含吊牌)上需要标识的要素共有11项,分别为产品名称、鞋号、材质、产地、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三包规定、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颜色、货号和质量等级。其中鞋号、货号的标注,与鞋上的标注要求相同,不再赘述。以下具体介绍内包装(含吊牌)上需要标注的其余9个要素的标注要求及常见不合格标注情形。
(1)产品名称。标准规定产品名称由使用对象、最终用途或功用构成。若鞋的“最终用途或功用”不明确时,可省略,即标注产品名称时,用途或功用(如休闲、旅游、登山等)可省略不标,但使用对象(男、女、童等)必须要标注,因此该要素的主要不合格标注情形为未标注使用对象,如图3、图4所示均为未标注使用对象的情形。
(2)材质。对于材质的标注,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明确规定:对于帮面材质标注,标记的材料至少应占帮面表面积的80%;若没有一种材料达到80%,则标签应列出鞋类材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主要材料的信息,标注顺序按其面积大小依次标注;帮面使用天然皮革或剖层皮革材料的鞋類产品,应标注皮革材料种类,如牛皮革、羊皮革、猪剖层革等。材质是鞋类标识中最容易出现错误标注的要素,错误类型也最多,如标注不完整(标记的材料占帮面表面积不到80%)、标注顺序不正确(图5)、未标注皮革材料种类(图6)等。
(3)产地。国内生产的鞋,产地应标注至省市;国外生产的鞋,产地应标注至国家或地区,见图7。该要素主要标注错误类型有标注不完整,如标注了省未标注市,或标注了市未标注省,还有部分进口鞋未标注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名。
(4)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国内销售的鞋,应标注依法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企业名称(国外生产的鞋可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其中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地址和联系电话两项内容。该要素的主要不合格情形为三项内容标注不完整,如缺失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5)三包规定。三包规定是消费者较为关注的一项标识要素,共包括4项内容,分别为包修、包退、包换的具体条款和三包期限。国内很多地区(如省或市),甚至商场、电商平台等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销售的鞋类产品另有三包规定要求,因此企业制定三包规定时,首先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满足以上不同地区或销售平台对于三包的要求。该要素常见的不合格类型为三包规定未标注,或三包规定标注不完整,如只有三包期限,没有三包的具体条款,如图8所示。
三包规定标注不完整(无三包具体条款)
(6)执行标准编号。执行标准编号是产品生产所依据的标准编号,如皮鞋为QB/T 1002—2015,该要素错误标注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鞋类产品标准不熟悉以致错误标注。
(7)生产日期。生产日期的标注标准要求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及××年××月××日,常见的不合格标注情形为生产日期未标注或标注不完整。
(8)颜色。对于颜色的标注,标准规定只需标注帮面主体颜色。当帮面颜色为两种或两种以上,取颜色所占比例超过80%以上的颜色标注。若没有一种颜色达到80%,则应标注出鞋类材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主要颜色信息,标注顺序按其面积大小依次标注。颜色标注的主要不合格情形为标注的颜色与实际颜色完全不符,或标注的颜色不完整(未达到帮面表面积80%)。
(9)质量等级。质量等级按产品标准划分的等级标注,如优等品、合格品等,不合格类型主要有标注的等级与产品标准中的等级不一致,例如某鞋类产品标准中的等级划分为优等品、合格品两种,标识错误标注为“一等品”“一等”“优级”“合格”等情形,如图9、图10所示。
图9 质量等级标注不正确 图10 质量等级标注不正确
除以上鞋类标识要素的正确标注方法和常见不合格情形外,企業还应注意标识的基本原则和标识的形式及要求。
2.4 标识的基本原则。
(1)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2)产品标识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3)鞋、内包装(含吊牌)、外包装等不同位置上的标识,同一要素的内容应一致。
2.5 标识的形式及要求
(1)标识应采用图示或文字,以各种清晰可见的形式标注在鞋、内包装(含吊牌)、外包装上。
(2)鞋上和内包装上的标注应保持在一定时间内清晰可见,时间不小于三包期限。
(3)标识所用的文字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字体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
3 结语
对于消费者而言,鞋类产品标识是了解产品性能的一种重要媒介,承载着消费者在购买、穿用以及售后等各阶段所需的必要信息,特别目前正值鞋类产品网上销售热潮,普通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标识等信息判断鞋类产品的质量,因此鞋类标识的内容必须是全面且真实的标注。对于企业而言,正确表达标识信息,不仅可以为品牌起到很好的宣传推广作用,在监管部门质量抽查甚至遭遇职业打假过程中都可以对自身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只有熟悉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正确执行,才能避免成为监管部门的“座上宾”,避免成为职业打假者的“香饽饽”,摘掉三无产品的“桂冠”,做合法的鞋“公民”。
(作者单位: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