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物分类角度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2017-06-03 07:20雷鸣宇黄明玉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小类石刻古建筑

雷鸣宇,黄明玉

(1.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史与科技考古系,合肥 230026;2.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史与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 100083)

从文物分类角度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雷鸣宇1,黄明玉2

(1.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史与科技考古系,合肥 230026;2.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史与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 100083)

不可移动文物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分类”指根据文物的异同,即构成每件文物基本物质的自然属性和所形成的社会属性之差异性、同一性,把全部文物区分组合成类的过程。目前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分类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为依据,首先从政策、学者研究和实践3个方面回顾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历程,然后从文物分类的概念和原则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目前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分类;“三普”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不可移动文物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逐渐开展起来,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文物保护的法规政策。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2007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统一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6大类59子类[2]。至此,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和类别落实于法规和行业规范。

按照词典的定义,属性指“事物固有的性质、特点”[3],文物属性则应该是文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文物分类”指根据文物的异同,即构成每件文物基本物质的自然属性和所形成的社会属性之差异性、同一性,把全部文物区分组合成类的过程[4]。其中自然属性是指文物自身的质地等,社会属性指文物的社会性和目的性。文物分类原则包括标准同一性、穷尽性和排他性。其中,标准同一性指每一次分类只能依据同一个标准;穷尽性指分类后各小类概念的外延之和应当和被划分概念的原有外延相等;排他性指划分后各小类概念的外延必须相互排斥。吴诗池在其《文物学概论》一书中,对文物分类原则有更详细的阐释:①遵循同一标准,是进行文物分类的重要原则之一;②按一定标准把同类文物划归为一类,是文物分类的又一重要原则;③一种分类法只能依据一个标准,是文物分类的另一重要原则;④对复合体文物进行分类,系以约定俗成为原则[5]。李晓东在其《文物学》中,也明确指出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也不允许交叉使用两个标准[6]。科学的分类方法应该符合上述“文物分类”概念,并且遵循分类原则,充分考虑文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时做到确定一种标准后,只能以此为界,筛选和集合文物。

1 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分类历程

以下从当前国家文物保护政策背景、不可移动文物分类理论与实践3个方面出发,探究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分类历程。

1950年5月,《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中提到了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1950年7月,《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中: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有关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郭、宫阙、关塞、堡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1951年5月,《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中,名胜古迹包括革命史迹、烈士陵园、宗教遗迹、古代陵墓、古文化遗址、山林风景、古代建筑;1953年10月,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中,认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地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大量地下文物或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生物化石应妥予保管;1956年4月,《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认为应将革命遗迹、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 、碑碣、古生物化石、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区和重要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置于国家保护之列;1961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对于尚未经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史、革命史的遗址、遗迹,加以适当选择,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其中与不可移动文物有关的包括:①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196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对于其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而必须就原地保护的文物,如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进行分类排队,并根据它们价值和意义的大小,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为不可移动文物。

学者研究方面,清末民初以来,诸多文物学者提出了各自的文物分类法,并无区分为可移动/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概念的有罗振玉(1866—1940年)在《与友人论古器物学书》中将古器归纳为15目,其中瓦当砖甓、图画刻石和梵像3类涉及不可移动文物[7];罗香林先生将古物分为13类,其中不可移动文物部分有古雕塑和古建筑[8];蒋复璁先生在罗香林先生的基础上增加的古铭刻这一大类,也与不可移动文物有关;李济先生在《古物》一文中援引当时古物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分古物为12类,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相对之前学者较综合的分类。其中史前遗物包括史前人类遗迹,建筑包括一切遗址,雕塑包括一切建筑之雕塑及宗教的雕像塑像,铭刻包括金石竹木砖瓦之铭记[8];新中国成立以后,郑振铎先生分别在《祖国文物的价值》和《基本建设与古文物保护工作》两文中提到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在《基本建设与古文物保护工作》中,他明确提出古代文物从性质和范围来说,可以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不可移动文物又可分为两类:①地面上的,像革命建筑物、古代建筑物、纪念物(宫殿、城墙、园囿、庙宇、名人住宅、民居、牌坊、石柱、石窟、摩崖雕刻、石阙、碑碣、陵墓等);②地下的,像古文化遗址(被烧毁或被水、沙淹没的古城、古宫殿、古庙宇的遗址,被废弃了的、无人居住的,荒芜的古城市等),古墓葬等[9]。

实践方面,由国家文物局主持编写的《中国文物地图集》系列(1989—2013年)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7大类27小类。7大类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和其他文物。古遗址分为洞穴和聚落址,古城址,堤坝遗址,烽燧、烽火台遗址,古道遗址,古运河、渠道遗址,古窑址和其他古遗址;古建筑分为木构建筑,古塔、经幢,古桥,古城,关隘,古街、古道,古运河、渠道,园林和其他古遗址;石窟寺及石刻分为石窟寺、碑刻、摩崖石刻、岩画和其他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分为革命史迹和其他重要史迹;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分为中国各民族风格建筑和外国风格建筑。各省根据本省不可移动文物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有些许调整。

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理论研究等都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类型的简单罗列,以分类原则的标准同一性、排他性和穷尽性检视之,尚不能称之为科学性分类。至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出台,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才在行业规范中有较为具体的表述。

2“三普”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存在的问题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中的6大类59小类是根据我国目前多数的文物类型而制定的,对执行分类的人员而言,简洁易懂,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指导我国的文物普查工作。但是,如果从文物分类原则来看,“三普”分类标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作为分类标准的属性前后不一致。“三普”采用的是两级分类结构,简单明了,但是每一类采用的分类属性不一致,不符合分类原则(表1)。首先,细究6大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属性,可归纳出其按照功能、时间、形式、社会价值、等级、风格典型性、关联性这些属性来分,没有一定规律可循。其次,每一大类下面的小类采取的分类属性也不一致。古遗址大类中,对我国现有的古遗址按照功能、位置等属性将其分为16小类;古墓葬则是按照墓主人的身份等级分为4小类;古建筑大类则完全是将我国目前主要的古建筑形式进行枚举。第四大类也是将目前属于石窟寺及石刻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形式分为6小类。第五大类则是按照社会价值、功能、典型风格、关联性等属性分为17小类。虽然这样既考虑到了文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差异性,在每一小类中也兼顾了同一性,但是其组合成类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比较复杂,没有做到前后一致,给后续进行不可移动文物分类工作造成了很多问题。

表1 “三普”分类标准中不可移动文物分类属性及示例

(2)以“时间”作为分类属性的问题。我国以1840年作为近现代的分界,靠近这一时间前后的建筑,可能面临古建筑或近现代重要史迹的分类选择。“三普”分类标准中古遗址、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在一定程度上是按照时间属性来划分的。但根据词典解释,古建筑主要指古代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遗留的建筑物[10],其中包括1840—1911年间的建筑物,而第五大类中显然也包括此段时间内的建筑物。比如第五大类中的传统民居与第三大类里的民居,因此这段时间内的建筑物类别归属是个难题,有些建筑既可分在古建筑类,也可以分在近现代重要建筑类,这样就会产生分类不清的问题。第二大类古墓葬中的名人墓与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里的名人墓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目前,很多单位面对此问题时,缺乏统一的标准。

(3)词汇概念不明确,小类中分类有重复。这种情况在几大类中都有出现,兹以“石窟寺及石刻”这一大类为例说明。石刻概念问题由来已久,其种类至今仍没有一致的明确定义。根据《中国考古学大辞典》中的定义,石刻指“刻有文字、图画的碑碣或石壁,亦指在石质器物上镌刻的文字。商周时期出现,汉唐达到鼎盛。品类众多,题材丰富,包括刻石、石经、摩崖、碑碣、墓志、造像题记、题名、画像石、舍利函、经幢等”[11]。第四大类的小类中既包括石刻、还有摩崖、石雕、碑刻,如果从石刻概念角度来说,在分类上存在一定的重复。另外,在一些词典中,石刻亦称石雕,石雕亦称石刻[12],两者的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一些重复。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制定标准前对这些名词的概念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要做到科学分类不可移动文物,首先必须明确这些“问题”词汇的概念。

3 结论

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方法虽然存在以上的问题,但仍然在不断地探索之中。众所周知,国内可移动文物特别是馆藏文物的分类方法和研究相对较多,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方法相比,有一定的进步性,值得吸收和借鉴,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宋伯胤“四部四项”分类法,虽然其中涉及的分类属性包括质地、功能、制作技法、来源、等级、年代、器形、装饰内容、社会属性等多种,但是每一层级都按照同一标准,没有交叉使用多种标准;第二,可移动文物分类研究已经有不同程度的分面分类法概念。分面分类法(faceted classification)是一种知识组织方法,从多个互不相关的面中提取概念分配给文献集合中的信息对象。其明确定义某个主题的特征或属性,使其互相排斥、单独穷尽,这些特征或属性即成为某个学科主题的面[13]。比如,祝敬国在《博物馆藏品分类标准化研究》中提到的多层次组面分类法,针对藏品属性的每个层次各自分别制定一个标准分类表。每个分类表仅仅局限于藏品的一个属性面[14]。这里的多层次组面分类法其实就是分面分类法的一种,每个博物馆根据馆藏文物的实际情况,选取适用于本馆的层面组合。如此一来,不仅能够满足每个博物馆的特殊性,同时也有全国统一的分类规范。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若要解决以上问题,可以在“三普”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分类标准,运用分面分类法,建立一套适用于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科学的分类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EBIOL].[2017-03-30].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2-10/29/content_301641.htm.2017.3.21.

[2]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104.

[3]任超奇.新华汉语词典[M].武汉:崇文书局,2006:822.

[4]国家文物局.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Z].北京.2012.

[5]吴诗池.文物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30-33.

[6]李晓东.文物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76.

[7]易东华.王国维的古器物学[J].中国美术学院学报,2010(6):27-32.

[8]李济.古物[J].东南文化,2010(1):79- 82.

[9]郑振铎.基本建设与古文物保护工作[C]//郑振铎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10.

[10]北京市文物研究所.中国古代建筑辞典[M].北京:中国书店,1992:1.

[11]王巍.中国考古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4:68.

[12]中国文物学会专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大辞典(下)[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867.

[13]施国良.国内外分面分类法基本理论研究述评[J].图书馆学研究,2008,12(12):2- 5.

[14]祝敬国.博物馆藏品分类标准化研究[J].中国博物馆,1991(1):30- 35.

Review on the Classi fi cation Standard of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 in China from the Cultural Relics Classi fi cation

LEI Mingyu1,HUANG Mingyu2
(1. Department for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Scientific Archaeology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Hefei 230026,China;2. Department for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Cultural Heritage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Beijing 100083, China)

The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 are preci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included ancient cultural sites, ancient tombs, ancient buildings, grottoes, stone, murals, modern and important historical sites and representative buildings. "Classific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refers to the process of combining cultural relics into classes according to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at is, the basic properties of each cultural relics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social properties. At present, the classification of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 in China is based on the "The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of the third national cultural relics survey". This paper first reviews the classification of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 from three aspects: policy, scholars' research and practice, and then researches China's current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from the concept and principle of cultural relics classification.

the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 the cultural relics classification; the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of the third national cultural relics survey

G124

A

雷鸣宇(1990-),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文物分类。E- mail:leimingy@mail.ustc.edu.cn.

“文物数字化保护标准体系及关键标准研究与示范”项目“文物数字化元数据标准研究”课题(2014BAK07B02)

“文物分类体系”子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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