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莉娟
摘 要:随者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私有财产日益增多,一些公民为了在其死亡后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个人的财产,大都采取生前立遗嘱的形式。因此公民立遗嘱并办理遗嘱公证,这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和社会现象,在各地已司空见惯。但是有些立遗嘱人往往因保密意识不强、保密措施不当,还没等遗嘱出笼就泄了密,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将所立遗嘱内容一再修改或干脆撤销遗嘱,使公民的个人意愿难以实现。本文主要分析了现在存在的遗嘱保密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探讨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遗嘱;公证;保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就是公证遗嘱。
一、遗嘱保密原则的特征
保密原则是立遗嘱和遗嘱公证中的一项特殊原则,正确把握遗嘱保密原则特征对提高立遗嘱人及有关当事人的保密意识尤为重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保密期限的长期性和持久性特征
在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后或办理了遗嘱公证后,并不意味着遗嘱已经生效,因此遗嘱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文书,这个条件就是立遗嘱人死亡。至于公民立遗嘱后将会在什么时候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那是无法确定的,也许是五年,也许是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由于遗嘱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遗嘱保密期限的长期性和持久性。
(二)遗嘱保密范围的向内性和至亲性特征
对遗嘱的保密首先要明确对谁保密,这就有一个正确界定保密范围、正确界定保密对象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其他法定继承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都应被列为遗嘱保密对象。这种遗嘱保密范围的向内性和至亲性特征,是由遗嘱继承人及其遗嘱内容的可变性及其保密对象之间经济上的利害性所决定的,有的立遗嘱人对于这一特征存在模糊认识,不仅没有将遗嘱继承人列为保密对象,而且还和遗嘱继承人一起起草遗嘱法律文书,有的还一起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实践证明这样做实在是弊多利少,遗嘱中的财产一旦有变化或立遗嘱人欲更换遗嘱继承人或欲撤销遗嘱时往往困难很大,阻力很大,有时还会导致不良后果。
(三)遗嘱保密的多重性和社会特征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往往有代书人、在场见证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参与,在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除要与立遗嘱人询问谈话,查看有关证明材料外,有时还会做一定的调查,接触其他一些知情人或证明人,这就出现了一个保密责任的多重性和社会性问题。这就是说,立遗嘱人是保密主体,立遗嘱人之外其他正当知情人,如遗嘱代书人、在场见证人、遗嘱执行人以及公证人员等,也应属于保密主体。因此,除了立遗嘱人要有保密意识外,其他正当知情人同样也必须有保密意识。实践证明,只有所有遗嘱保密主体都坚持保密原则,都把遗嘱保密的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遗嘱的内容才不至于被泄露、被扩散出去,才能在遗嘱生效前这个相当长的期限内确保遗嘱安全。
二、遗嘱保密原则的内涵
遗嘱保密原则的内涵是比较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有关遗嘱知识、保密技能、保密措施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涉及到遗嘱保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了解保密知识,增强遗嘱保密意识
一般情况下,立遺嘱人的遗嘱保密意识应该说还是存在的,他们懂得保密这个道理。往往由于缺乏遗嘱保密知识,对遗嘱保密原则的特征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而不仅不懂得对哪些人应该保密和怎样去保密,而且有的立遗嘱人还把遗嘱继承人放在遗嘱保密范围之外,他们认为反正是早晚要把遗产遗留给遗嘱继承人的,对其保不保密都无所谓,为了使遗嘱继承人善待自己,有的立遗嘱人把遗嘱内容提前透漏或告知遗嘱继承人,但结果常常事与愿违。案例:退休职工张某其原配妻子王某死亡后,又与刘某再婚,张某立遗嘱时,将属于自己的坐落在本区两室一厅的楼房,待自己去世后由再婚妻子刘某继承,并办理遗嘱公证,由于张某在立遗嘱时,将立遗嘱内容告诉了再婚妻子刘某,后刘某与张某的子女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刘某将张某立遗嘱的内容告知了张某的子女,张某的子女不同意张某所立遗嘱,迫于子女的压力,张某无奈只好撤销遗嘱公证,刘某一气之下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对此我们可以设想,假如当初张某不将遗嘱内容泄密告知刘某,并对其他人也做好保密工作的话,也许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局。
(二)掌握遗嘱保密技能,落实遗嘱保密措施
坚持遗嘱保密原则另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遗嘱保密主体,尤其是立遗嘱人这个主要主体应当有一定保密技能,会制定完善的保密措施,有些立遗嘱人由于保密技能低下,不会制定有效的保密措施,经别人一吓、一骗就说出来了,这使遗嘱文书形成公开的秘密。还有的立遗嘱人将所立遗嘱搁置或和其他物品夹杂在一起,遗嘱往往被别人发现,甚至遗嘱丢失了很长时间本人却不知道,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居住场所的变迁保密条件发生变化时,而又没有对当时的保密措施进行必要的修订。还有的立遗嘱人和遗嘱继承人一起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将遗嘱公证书直接交由遗嘱继承人保管,一旦立遗嘱人想更改遗嘱或撤销该遗嘱,拿不出公证遗嘱原件致使遗嘱无法更改或撤销。因此,掌握遗嘱保密技能,完善制定和随时修订遗嘱保密措施是十分重要的。
(三)遗嘱的保密教育、检查和指导
遗嘱保密主体的保密意识、保密知识乃至保密技能不是生来就有的,制定和修订保密措施并不是人人都能做好的,因此这就涉及到一个如何将遗嘱保密原则落实问题。特别是对那些办理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公证人员有对他们宣传教育的义务,使他们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有所增强和提高,并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他们具体落实保密措施,必要时还可以为他们创造保密条件,为他们代为保管遗嘱文书等。另外,还应该与立遗嘱人、遗嘱执行人保持联系,听取立遗嘱人对遗嘱公证后的反映,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遗嘱保密中出现的问题。
三、遗嘱公证时就保密原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也成为该遗嘱保密主体这个事实,公证机构对遗嘱不仅有保密的义务,同时还有责任帮助立遗嘱人处理好有关遗嘱保密的具体事宜,我个人认为,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除了要妥善保管好遗嘱公证的卷宗及代管好遗嘱文书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个人谈话原则
在与立遗嘱人进行询问谈话时,一定要坚持个别谈话原则。公证人员在与立遗嘱人谈话时,其他人都不能在场;即使是夫妻二人同时订立同一份遗嘱时也应该进行分别谈话。这不仅是为了防止因受胁迫而违心订立遗嘱的发生,同时也是坚持遗嘱保密原则的重要环节和措施,有的立遗嘱人在同公证人员谈话时,竟同意让遗嘱继承人和其他遗嘱保密对象在场旁听,有的甚至还允许其指手画脚,按照他们意识左右或解释立遗嘱人的谈话内容,这都是不允许的,公证人员对此不仅应该制止,还应当策略的把其他人员调开,使立遗嘱人真正能够在无任何外来干扰情况下,在公证员的面前,能推心置腹的說出自己的真实意愿,又能真正落实遗嘱的保密要求。对遗嘱保密对象直接参与了遗嘱文书起草并一同来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时,可以采取缓慢的方式,不要急于求成,一般情况下,应该与立遗嘱人策略约定新的谈话时间和地点,还可以提示立遗嘱人当场宣布撤销遗嘱,这就从根本上割断了遗嘱保密对象的干扰和纠缠,为遗嘱保密净化了环境和范围。
(二)讲究调查取证的艺术
调查与保密原则关系极为重要,公证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既不能大张旗鼓也不能暴露意图,更不能因为公证人员的调查而破坏了遗嘱保密原则的重要性,坚持宁缺勿漏的调查原则,对违反调查原则使遗嘱泄露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公证人员的责任,一般两种情况要进行必要调查,一是当事人行动不便,必许登门调查,二是对有些问题有疑义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一定要避开该遗嘱保密范围中涉及的所有保密对象,一定要讲究调查艺术和调查方法。
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固定自己对于遗嘱安排的真实意思,并且这种真意能在其身故后有效的实现,公证机构对于遗嘱公证恰恰以此为目的和要求,以此保障公证申请人公证当时和公证完后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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