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花
摘 要:现阶段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已经逐渐走向了规范化、规模化以及法制化的軌道,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并加以反思,对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公证监督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公证监督;问题思考
一、对于公证机构的监督要点分析
(一)首先应当明确监督时间
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与其他行业中的招投标性质不同,因为政府采购招投标所涉及的范围更广泛,采购来源、采购专业性以及采购金额等方面都具备监督上的复杂性,但是很多时候,面对如此繁杂的工作,政府采购人员都会出现人少、工作效率低的情况。另外,政府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还会存在投标人数少、竞争力不足的现象,甚至面对政府招标活动仅有几家投标,所以,这些投标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很容易随意推迟投标时间,对投标的截止日期未持有严谨性。针对这一问题如果有投标企业出现异议,政府所给出的解释是:“虽然延长了截止时间,但是,这一情况不会对企业造成的较大的影响。”显而易见,这一行为,已经违背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文献中所提倡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严重违反了相关投标企业的效益[1]。
(二)采购活动中监督方式的转变
《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招投标,要在以下几种形式下完成,分别为:竞争性谈判、咨询采购、公考招标、单一来源谈判、邀请招标。政府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如果未采取任一种采购手段,可以转变为另一种采购方式。但是,在废标之后,通常都会通过竞争性的谈判途径来完成。所以,在转变采购方案之后,相关的公证监督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履行自身肩负的职责,逐级进行审批,从中找寻数据和依据,最终保障公正监督有效地落实到实践中。
二、对于公证人员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分析
(一)明确公证人员的工作范畴
政府在落实采购活动的过程中,相关的公证人员应当针对招投标活动完成监督任务,所以,公证人员首先应当明确自身所肩负的责任和任务,并充分的把握自己的工作职责,切忌出现越俎代庖现象,更不可出现问题坐视不理、撒手不管情况。对于自身职责所在的问题,不仅要持有负责的态度,还要认真履行,并坚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以此为基础,做好自己的定位,坚持自己的立场,将自身所具备的监督职责落实到实践过程中。但是,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不可“多管闲事”、指手画脚或是横加干涉,一定要做到不越权和不越位,防止政府采购活动招投标任务的正常落实[2]。
(二)坚定自身的立场,不受他人的影响
现阶段的公证机构的地位,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所以,很多的公证机构在这一形势下,都会认为,发挥公证监督作用是要以招标单位之邀为前提的,而且公正的监督费用也要由招标单位支付,甚至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思想,但是这样的思维模式,将会导致相关人员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工作。如果以这一思维督促自己的言行,将会给公证人员的工作带来诸多的阻碍,而且一旦公证人员提出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招标单位很可能出现“拒绝公证”的行为,这样的情况,不仅会使公证机构的费用无法获取,还会致使公证人员的工作效率大大的降低,无法将监督作用落实到实践中。
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去除招投标所涉及的单位干扰以及影响,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工作依据,参照事实情况,拒绝一切不合乎法律法规的因素,面对违法违规的现象应当勇于说“不”,并坚定自己的立场,坚决与恶势力作斗争,恪尽职守,依法公证,落实自身所具备的监督作用,而且还要排除一切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实,培养公证人员的自主判断能力,果断行事,坚决维护公证机构的地位,最大程度的发挥公证、公开、公平的作用,为政府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3]。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的提升,而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影响因素,要想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就要充分的发挥公证机构的监督作用,将公正、公平的监督原则落实到实践过程中。在落实公工作的过程中,还要明确工作人员的相关注意事项,首先明确自身的立场、合理的定位,而后确定自身的工作范畴,通过这些注意事项的督促和监督,逐渐的提升公证人员的工作效率,培养自身的责任意识,努力的提高自身的公证水准,将监督工作真正的落实到实践中,最终促进我国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王立智.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公证监督的初步探讨[J].商情,2011,12(32):108-108.
[2]韩妍菁.政府采购招投标公证监督探析[J].中国经贸,2014,41(17):147-147.
[3]张涛.浅谈招投标公证中的风险与应对方法[J].科技视界,2015,32(24):144-144,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