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尧
摘 要:当前的社会发展随着新兴技术的变革也急速发展着。不同的群体之间对于权利义务的不同带来的不仅仅是信息传播的便捷,因其具有的及时、真实等特点,对政府职能客观的展现,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有力保障,也为公开执法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围观;确权;公开执法
今年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网名对案发民警的质疑。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法律不允许!”此消息曝光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有不满执法过程被拍而侃侃而谈的公务人员,也有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还有心怀忿意的拍摄群众。曾经面对事件亲历事件的口口相传因其辗转性往往会出现不客观,无依据,并且传播人的主观因素也作为判断的因素掺杂其中。“一千个人眼里就有一千个哈雷姆特”所以,往往事情的真相被掩盖,或是明明正确处理却无法广泛解释说明,且干涉“民间拍摄”本身也还有掩人耳目之嫌,今年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明确了“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要求民警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此论一出,群众们拍手叫好,认为公民权利向前一大步,但身处执法一线的警察们纷纷表示,将影响到执法效率,执法力度,是为警察执法又加上了一顶“紧箍咒”执法将更消极,执法人将更懦弱。对方讨论已有定局,但笔者仍有意对此做深入一些的分析。
一、从鲁迅先生的围观论到公安局的镜头执法
(一)入骨的围观论
围观,如果不是继承中国人偷窥的传统,也是继承了国人看戏听书的传统,在这种围观的剧场里,启蒙成了表扬,变得孤独、滑稽,他越是慷慨激昂,就越发显得渺小,具有喜剧特色,围观者磕着瓜子,反而有一种免费午餐的优越感。课本中曾经被我们认为麻木不仁的优越感一直存在,人们纷纷谄媚权利的嘴脸至今未变,其内心隐藏的正是看客细微的心态。在鲁迅先生看来,与其说被看的人就是刽子手杀掉,不如说是被看客们杀掉,启蒙之所以还未登场就成蒙難之音,就是围观者的沉默壮大了杀人者的胆色,围观者的围观暖了杀人者的寒刀。最后,民众们用调侃的心态安抚不平的心理,变成隐晦的消息渐渐传播,或也如水波一漾一漾最终被新的内容代替。
(二)公安部的“镜头执法”
当今全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不但有麦克风还人人都有传播平台途径,门户网站APP其传播途径速度之快内容之细,影响之大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警察代表的执法者与普通民众的交集也越来越多,这是舆论新生态也将会是常态。行政法有行政公共原则,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摄像头无缝覆盖之下,执法确实不像以往那么方便,而民众的监督却较少受到规范,民众对其本身权限的大小就少有了解,对其责任担当也必然不甚清晰,以主观意识对客观事件的解读颇有风险,所以,笔者认为执法者能肯定群众拍摄确实也是公民权一大进步,群众也应提高素质,拿“麦克风”说真话,尤其是具体到警民之间时,新的舆论生态此时建立,其基础是公开。
(三)新时期新技术规范促进围观本性
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其本源来是行政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符合宪法,为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而围观新发生的事件,用即时工具记录并公布时人与社会与他人交流沟通的本性,这二者要想有机结合,须要规范,具体的说是法律法规的细化,也确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造明执法的契机,是时代的进步,疏胜于堵。
二、围观理论是公开执法的展现
(一)行政公开原则及其其它法律依据概述
行政公开原则主要包括,第一,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有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的过程,并一律公开(依法应予保密的除外)。第二,行政执法行为公开,①执行行为和标准条件公开。②执法程序,手续公开。③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行政处罚,采取公开行为。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⑤原行政法对新闻媒介依法对有关行政信息情报的公开发布,这一阐述明确了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利,即新闻自主权,但那是以前了,现在进入自媒体时代,新闻自由权不仅仅掌握在传统媒体手中,“朝阳群众”的成功,就是自媒体释放“洪荒之力”的正面效果。而从反面来看反对自媒体拍摄的法理主要来源于“恶意拍摄”或“随意拍摄”。
(二)公民围观心理与执法控制权的结整合
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拥有现场控制权,这毋庸置疑。由执法者比如说现场警察的控制,主要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控制以及对公安秩序的维护,这与民众行使宪法监督权相违悖吗?答案是否定的,民众行使监督权不代表可以不负责的恶意传播,或过度剪辑使之歪曲背离原本事实,比如“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当中,其实也出现了反转的声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这样的“反转剧”在自媒体时代并不稀奇。有时真相的浮现需要反复证实和证伪。普通公民主客观受限,并乐于追求碎片化接受,标题党的推波助澜让执法者面临违法犯罪以外还面临一个更为危险的不明确的不知正反的挑战,执法者是委屈的控利者,确是有消极因素,所以,网络信息的净化非常必要,但也不必草木皆兵,一个反转的个案,不足以支撑否定围观拍摄执法的,双方大方向是一致的,也不存在此消彼长 ,只存在于规范的整合、合理的引导。
(三)公开执法须做好后勤处理
据6月4日大河网报道,对公开执法,郑州市中原区域城管率先跨出一步,将自己执法过程亮相到网络上,执法全程直播,实际效果上也让某些无视公共规则的商贩“不好意思起来”,忙不迭地向城管人员表态,“改正行为,不再违法”。晚上8点到次日凌晨,执法直播视频获得24259次网络点击量,足以证明广大市民对城管执法的关注度。不少网友发表评论,理解城管工作的必要与幸苦,认同执法网络直播的创新与路径,表示了“郑州的环境会越来越好”的信心。这次试水探索可以说是成功的是非常正面的,不过随后就有网友质疑,“城管要打人的时候是不会直播的”,“最好是每次都直播”,“摄像头质量一直这么好就行了,别动不动就坏了”。在城管同志听来,这些跟帖是大煞风景的,令人扫兴的。不难想象,城管主动吧把执法过程中直播到网络,一定会是文明执法的,一定不会把自己执法中的“丑”暴露到公众面前。而城管饱受诟病的结症,就是野蛮执法,非法执法现象。这是一个让人纠结的结果,要纠其原因,大家也清楚,无非是几个理由,城管执法的对象是社会底层弱者群体的小商贩,容易受到多数人同情;路边商贩给部分市民带来购物的方便;部分商贩无视公共秩序屡教不改,惹得城管“烦不胜烦”,城管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与约束,执法经济罚款指标等导致野蛮执法;上级领导对城市管理要求不合情理脱离实际让城管部门背书。综合起来看,还是群众主观倾向为最难解决的问题,而适好这个问题能够被透明执法,直播执法,依法执法来解决,围观群众拍摄越常态化,越能倒逼执法提高执法素养,规范执法程序,积累执法经验,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四)执法能否全透明?
围观群众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人心里都有一杆秤,那么是否因为围观大众有自己的看法,我们索性将执法变为全透明式执法,一步到位呢?笔者认为,现今中国无论是主观意识,主流意识形态还是客观平台,法律规范,执法的全透明都是无法实现和不适当的。
回头看看,我们仍然会发现即使是持“意见的人也并非是什么坏人,而是反向的认为大群众围观拍摄行为对执法活动有干扰,不能排除因客觀现象原因导致的“升级拍摄”参与争论,甚至干涉执法,煽动群众,导向群众,发展到暴力抗法的并非个案,所以,笔者认为全透明化是不符合实际的,应该是由政府主导,以听证形式结合五年左右情况综合考虑,哪些部门透明,哪些执法活动透明,哪些执法过程透明,哪些执法结果透明,诸如涉及国家机密、秘密,警察睹访、办案等执法行为确实不适合全透明,而各大开放平台在消息、视频、照片传播时,除遵循新闻及时的宗旨,还应加大与社会诚信体制的联接,若某一个或几个账号散步虚假消息,恶意抹黑行政执法,将除行政处罚外,接受社会信用评价降级的后果,逐渐将围观群众拿到话语权急切想发声的心态调整为更客观,只展现事实,不偏颇、不耸动、不过分借机发泄,也就更不用无所不用其极的博眼球,蹭热度。这样,执法透明才有意义,围观群众与执法者才能说得到一块去,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共赢。
三、围观权确权是对行政执法的有效促进
(一)围观权确权的优点
围观权实际为监督权,已确权后,普通大众确实客观上满足了他们参政议政的心理,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围观权的确权将为执法部门更好的融合与服务群众打下坚实的基础,利用围观权倒逼执法人员提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总结执法经验,将有更多的群众参与进来,有效的澄清事件,而执法部门在执法之时也要更加人性化,遵循社会公德,促进和谐。
(二)建立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平台
有永久中立国,是基于世界格局发生变化,但承诺永不站队,而在执法过程中,以往的执法者,相对人往往是两个对抗的状态,已确权的围观群众为第三方(无法律关系第三方),这里,笔者想提到一个隐性问题,即“舆论导向”被“导向”问题,人云亦云是围观群众的通病,某一事件出台,大部分人是根据自身喜好,受教育问题,看问题角度,行事思维方式及社会道德判断发声。一部分人为根据自身专业素质,文化素养,切身感受来“发声”,而每一类发声,其实都代表一类人,其隐藏的力量就很强大,如果某些事件尚不清晰明朗,只爆出一部分信息不足以支撑客观评价时,主观意识会成为主流,而有因为大资本运作,炒话题,在话题发布时就有欠偏颇。这样,围观群众的客观也可为资本运做的主观所利用,而大家都明白,资本运作是掌握在少数人便间接拥有了话语权或叫做“导向权”这是一件可怕的事,近年来,看秦火火、郭美美、杨秀宇等策划的事件无一不反映出热门话题都离不开营销团队的参与,而营销团队的操作只会服务于钱。所以笔者认为,急须建立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改造现有平台,规范他们发布消息的程序和方式,尽量保证其真实性与时效性共存,是净化网络环境的重中之重。
四、总结
围观群众拍摄权的确立是社会前进的表现,符合社会发展,符合执法成长,符合人性,但其权利价值归根结底是消息公开性,确权后,合理维护规范信息公开才是接下来应着手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题研究》胡祖俊-《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公安民警使用徒手强制的适用条件与情形》刘扬,《辽宁警专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