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更突出“家事家产”

2017-06-02 10:11
廉政瞭望 2017年5期
关键词:新规漏报家事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据了解,与2010年旧版规定相比,新规对报告对象的范围、报告内容等均作出调整。

规定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国企方面,央企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企的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申报。

新规在沿用2010年版规定,须报告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等八项“家事”,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讲学、写作、咨询等劳务所得等“家产”的同时,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申报,如要求申报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还强调“凡提必核”。

据介绍,新规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不如实报告情况的处理更加明确。如界定了“漏报”、“瞒报”的界限,“漏报”属于“少報告”,后者则属“未报告”,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将加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将依纪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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