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祖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宋秋英 张 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及其相关因素实证分析*
姜祖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
宋秋英 张 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具刑法谦抑性、刑罚人道性、刑教开放性、行刑轻缓化的特点。其中,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普遍提高是该项措施本身的重中之重,也是在司法杠杆下促进个体自由与群体秩序之间动态平衡,维护整个社会安全稳定、有序运行的有力保障。鉴于此,本文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作为中心议题,着力从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心理健康、思想道德、社会适应四个维度探讨其接受矫正的效果问题,并分析影响矫正效果的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及其家庭、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支持系统、社区矫正管理等相关因素,继而系统探讨了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对策,希冀能对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效益最大化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为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力期待与矫正实际效果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和评价,本课题组以河北、吉林、山东、浙江、广东、山西、甘肃、云南、北京、天津等省(市、区)的27家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为调研对象,分别编制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效果评价表》(社区服刑人员用)、《社区矫正实务工作基本情况调查问卷》(社区矫正工作者用),采用比例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在2015年9月共发放问卷300份(社区矫正工作者120份、社区服刑人员180份),回收问卷293份(社区矫正工作者120份、社区服刑人员173份),有效问卷272份(社区矫正工作者106份、社区服刑人员166份),有效回收率为90.7%(社区矫正工作者88.3%、社区服刑人员92.2%)。在272份有效问卷样本中既包括不同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年限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其职责涵盖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公益劳动、安置帮扶、应急处置、考核评议等诸多岗位;又包括不同性别、年龄、学历、刑期的服刑人员,其犯罪类型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等诸多罪名。因此,所获得的调查数据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和较强的代表性。此外,为了获得更为充实的一手资料,课题组成员于2016年3月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法分别对4位社区矫正研究领域的学者、7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个别访谈,对16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集体座谈。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
因犯罪而被科以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社区矫正期内乃至解矫之后能否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遵纪守法是所有公民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道德底线,更是每位社区服刑人员走向光明、回归社会、获得新生的开始。
通常而言,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评价标准主要涉及认罪悔罪、服从监管、行为规范三个方面,其中的认罪悔罪细分为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清犯罪危害、查找犯罪原因、悔罪自新认识等五项内容,而服从监管细分为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监管规定、自觉接受管教、消除犯罪思想、积极靠拢政府等五项内容,行为规范则细分为规范意识、日常行为、文明礼貌、消除恶习等四项内容。例如,本课题组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能否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调查中,91.6%的社区服刑人员能“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定时报到”,但仍有8.4%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能依规接受监管、常常不假外出、仅是偶尔报到。通过进一步访谈发现,即便社区矫正机关依法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变自己的错误认识和思维模式,以使其实现社会人格的修复与完善、顺利回归社会,但60.2%的社区服刑人员仅是应付差事,而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则由于时间精力有限、工作人员不足而只能敷衍塞责。在遵纪守法的评价维度,总体上存在着社区服刑人员的学法不深、守法不严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用法不准、执法不力等问题。针对于此,社区矫正机关需要加大力度开展遵纪守法宣传,借助政府采购社区矫正服务,组建高素质的宣法师资队伍和监管评价中心,同时举办课程培训、巡回讲座等一系列相关的专题教育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情况
本课题组在对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犯因性问题的调查中(如图1所示),社区服刑人员犯因性问题的关键需求因素依次为心理问题、工作就业、经济生活、社会适应、婚恋状况、家庭关系,其中的心理问题则更多地涉及情绪失落、自卑、焦虑、抑郁,且突出表现在缓刑、男性、青年、家庭残缺、没有固定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中。大量调查数据结果也表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且总体心理问题明显多于社会正常人群①曹华,杨玲,李玲等:《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接纳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年第5期。。
图1 社区服刑人员犯因性问题的情况
心理健康是检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另一项重要指标。由于该类人群所处的法律地位、改造环境、生活境遇有别于普通公民,所以他们心理健康标准也会不同于一般人的心理健康标准。本课题组基于国内外学者对心理健康评价标准的研究成果,结合矫正对象的特殊性,提出衡量社区服刑人员心理是否健康的指标主要包括认知水平、情绪意志、改造心理、适应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涉及正确认识自我、修正认知方式、消除违法犯罪心理、提高自我控制能力、接受改造现实、保持积极情绪和良好的心态等诸多内容。通过进一步访谈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之后心理健康状况依然不佳,相当一部分尚不能清楚地认知自身性格弱点、难以适应监管生活、无法自觉调节不良情绪,普遍存在着冷漠消极(占被调查对象的35.4%)、自暴自弃(占被调查对象的27.7%)、焦虑恐慌(占被调查对象的20.0%)、抑郁悲观(占被调查对象的16.9%)等心理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依法监管之外还应采取系统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措施来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道德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社区矫正有效性的最佳力证。在关于社区矫正教育内容的调查中(如图2所示),当问及“您认为下列哪种教育内容对您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感化作用(可多选)”时,被调查的166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124名认为“职业技术教育”对其最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感化作用;其次,115名社区服刑人员选择了“心理咨询”;再次,63名社区服刑人员选择了“法制教育”;还有50名、48名社区服刑人员分别选择了 “公益劳动”“思想道德教育”,而选择“其他”的11名社区服刑人员提出“法律实际案例”“心灵教育”“人际交往”“业余活动”“创业知识”等内容亦能对他们起到很好的矫正效果,甚至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希望能“适当增加传统道德学习”,还有的建议“开展多样化教育内容,让我们能够过得充实,并且选择容易接受的内容帮助我们改造”。
图2 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教育内容的效果认识
由此可见,多数社区服刑人员对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与形式并不感兴趣。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通常而言,社区服刑人员思想道德的评价标准主要涉及善恶是非观、财富价值观、人生荣辱观、社会责任感等思想认知和道德情感以及道德自律性等内容。通过访谈发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善恶是非观与财富价值观有待端正、未来生活目标不明确、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不强,而社区矫正工作者通常对于他们的内心所感、所想关注不够,有时一厢情愿地搞灌输式思想道德教育,却忽略了此类教育的启发性和针对性,有时注重对思想道德教育实施情况的考察,却忽略了对该类教育效果的及时评价。
(四)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情况
社区矫正的功能、价值以及工作成效往往是由社区服刑人员的良好行为和健康心理体现出来。而他们只有在其适应社会的基础上,才能遵纪守法,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恢复正常社会生活,成为合法公民。因此,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情况,可以从一个侧面很好地了解和把握社区矫正效果,并为社区矫正的质量评估提供参考。
本课题组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情况的考察,主要从生活状况改善效果和人际关系改善效果两个方面入手,其中的生活状况细分为居住情况、经济收入和就业能力,而人际关系主要细分为婚姻家庭关系、交友状况、社区邻里关系。就生活状况而言,首先,一个固定的住所不仅是社区服刑人员生活的首要问题,而且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实施②李晓娥:《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调查研究:以河北省某市为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调查结果显示,多数社区服刑人员与家人同住,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员独居、或者与熟人住在一起抑或临时与陌生人合租住房。服刑人员与家人同住对于家庭关系的和睦、家庭责任感的培育以及社区矫正的实施都大有裨益。其次,一定的经济收入也是维持生活的基本方面。调查结果显示,社区服刑人员的月收入水平集中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自己劳动所得、工作单位提供、家人亲属提供或者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度日,而劳动收入的多少主要与文化程度高低、有无谋生技能有关。再者,从就业的渠道可以看出,由社工帮助联系就业岗位的占48.2%,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社区矫正的安置帮扶工作已初见成效。就人际关系而言,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交往中所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构成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支持系统,能提供实际的帮助与精神的安慰,是反映他们社会适应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调查发现,69.9%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关系密切的朋友,59.6%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邻居很关心自己,31.9%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同事很关心自己。这说明社会民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程度相较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之初有所好转。毋庸置疑的是,有过服刑经历成为人际交往中朋友数量、邻居关系密切程度的制约因素。通过访谈得知,社会民众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抗拒与排斥依旧大有人在,加之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自我排斥,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当然,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且某项具体课题在某个时间、某些地点对某些具体人群开展的具体研究往往难以涵盖其全部内容和真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努力与自我矫正,更离不开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家庭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以及系统的社区矫正管理。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影响社区矫正效果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人本化理念突出,但社区服刑人员内在矫正需求未受足够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者学历层次普遍较高,但矫治专业素质偏低;社区矫正资源投入有待增加,且家庭和社会力量帮教不足;社区矫正管理事项不断拓展,但活动内容与方式有待完善。
(一)人本化理念突出,但社区服刑人员内在矫正需求未受足够重视
司法部在2007年7月出台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明确提出,将“以人为本,重在改造”作为服刑人员的矫正原则之一。与监禁矫正相较而言,社区矫正更是把人本理念贯穿于工作始终。本课题组在北京、天津、河北、吉林、山东、广东、陕西等省(市、区)的司法所调研期间,深切体悟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能以平等的人格和对人权的尊重、人性的关爱来对待社区服刑人员。
人本化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关心、理解和尊重,关注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拥有的正常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并尽量提供满足这种需求的条件。同时,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需求也理应受到重视,尤其在进行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设计之前要对其矫正需求进行深入调查、评估分析。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需求被关注情况的调查中,当问及他们“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是否有机会表达个人对矫正内容、方法、手段的意愿?”时,22名(占被调查者的13.3%)、12名(占被调查者的7.2%)社区服刑人员分别表示“总是这样”“几乎总是”,然而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表达矫正需求的机会相对较少。依据互证原则,在问及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是否征询服刑人员对矫正内容、方法、手段的意愿”时,仅有8位(占被调查者的7.5%)、12位(占被调查者的11.3%)社区矫正工作者分别回答的是“总是这样”“几乎总是”。接着,当问到社区服刑人员“是否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时,仅有30名(占被调查者的18.1%)、34名(占被调查者的20.5%)社区服刑人员分别回答的是“总是这样”“几乎总是”;当问到“您是否认为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些问题和困惑”时,仅有35名(占被调查者的21.1%)、26名(占被调查者的15.7%)社区服刑人员分别回答的是“总是这样”“几乎总是”。
可见,社区矫正工作者尽管秉持人本化的矫正理念,但还未能足够重视社区服刑人员内在的矫正需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课题组成员的交流中,他们时常提出自己的疑惑:人本化社区矫正需要怎样的标准?如何把握人本化社区矫正的“尺度”?由谁来制定和评价人本化社区矫正的标准?在科学循证视野下,既然监狱矫正工作的实施应重视监狱服刑人员的犯因性需求,那么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更应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性需求。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学历层次普遍较高,但矫治专业素质偏低
伴随着循证矫正作为现代科学精神在司法实践的渗透,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心理矫治、矫正教育等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循证矫正在社区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可否取得实效。对106位社区矫正工作者学历层次的调查中(如图3所示),拥有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等学历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分别有2人、52人、33人,共占调查对象总人数的82.1%。在此外,11位社区矫正工作者(占调查对象总人数的10.4%)拥有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仅有1人(占调查对象总人数的0.9%),没人持有教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或具备教育学、法学专业背景。尽管如此,在课题组调查的27家司法所中有18家司法所“经常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其余7家则表示“偶尔开展”;有25家司法所“按规定经常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其余2家则表示“偶尔开展”。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于缺乏矫治专业知识,所以对社区矫正工作性质与内容认识不够深刻,工作方法相对简单和形式化,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治、矫正教育以及安置帮扶、服务救助时不懂得在建立专业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多元化技术和人性化手段。
图3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历状况
(三)社区矫正资源投入有待增加,且家庭和社会力量帮教不足
目前全国各司法所正积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有关要求,努力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并加强对该经费使用的监督,统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然而,社区矫正经费的日趋投入并没有提高矫治设施的配置数量与利用率,而新建的社区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并没有很好地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也就难以达到社区矫正的预期成效。
此外,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以及社会力量帮教亦明显不足。如图4所示,当问及“您认为下列哪种矫治手段对您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感化作用(可多选)”时,被调查的166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128名认为“社会帮教”对其最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感化作用;其次,95名社区服刑人员选择了“个别谈话交流”;再次,76名社区服刑人员选择了“网络平台”;还有52名社区服刑人员选择了“集体活动”,而选择“其他”的37名社区服刑人员表达了“亲情感化”“亲情帮教”“让家人多参与活动”“多方面开导感化”之类的心声来说明亲情帮教等手段亦能对他们起到很好的矫正效果。
图4 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治手段的认识
无论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与集体活动是使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能有系统、有重点地学习政治、法律、文化、技术的一种比较系统、有效的形式。而即使随着当代社会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矫正教育的发展,社会帮教仍应被作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手段之一。真正的矫正活动只有在矫正对象的心灵与矫正工作者的心灵之间、矫正对象的心灵与其他矫正对象的心灵之间发生碰撞、产生沟通、生成希望的时候,而这就是集体活动、社会帮教的优势所在。
(四)社区矫正管理事项不断拓展,但活动内容与方式有待完善
社区矫正管理的对象是社区矫正系统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人、财、物、事、时间和信息。当前社区矫正管理的事项在不断拓展,但活动内容与方式有待完善。仅社区矫正教育为例,从内容维度来看,不仅应包括入矫教育、解矫教育,还应涉及认罪悔罪教育、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行为矫正教育等;从方式维度来看,不仅应包括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社会帮教,还可涉及亲情教育、网络教育等。在关于社区矫正活动方式的问卷调查中,142名社区服刑人员(占被调查者的85.5%)表达了自己能“多和社区工作人员单独谈话、当面交流”即个别交流常规化的希望,155名社区服刑人员(占被调查者的93.4%)表达了自己能得到来自“家人、朋友或社会其他人员的支持、鼓励或安慰”即亲情交流方式的渴望,139名社区服刑人员(占被调查者的83.7%)肯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相互勉励能坚定自我矫正、自我帮助的信心”的同伴勉励方式。
自社区矫正制度施行以来,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较低水平,取得了预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根据上述调查,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服刑人员内在矫正需求未受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素质偏低、资源投入有待增加、家庭和社会力量帮助不足等问题,应探索和构建以人本化的社区矫正措施为准绳、以最优化的社区矫正资源为保障、以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的资质培训为依托、以联动化的社区矫正管理组织为载体的工作思路,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刑事政策价值。
(一)以人本化的社区矫正措施为准绳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以人本化的社区矫正制度为准绳,厘清“惩罚”与“矫正”的关系,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之中进行全面考量。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以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为中心,制订矫正计划,设计矫正方案,并根据其需求变化调整矫正措施及方法,以提高矫正效果。需要评估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困扶助工作的前提。在英国和北美,人们研发并实践评估犯罪人需要的评估量表,例如,美国威斯康星州矫正编制的“当事人需要评估”量表,大多数英国缓刑部门在准备量刑前调查报告时使用的“需要清单”,等等。这些重视需要评估的工作措施及评估量表都值得我们借鉴。以服刑人员需要为中心开展矫正工作,还能够避免社区矫正机构疲于应付上级对矫正活动的考核而致使矫正效果适得其反的现象。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措施执行中应当突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助。监管、教育和帮助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具体工作措施。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体系中仍重视对服刑人员的惩罚,而提供帮助的成份相对薄弱。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其重新犯罪,也是践行以人为本观念的重要体现。然而,重刑主义观念在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仍根深蒂固,仍沿袭了传统文化中歧视犯罪人的观念,并认为守法公民的困难都难以解决,何况乎“有罪之人”。同时,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服务与权利保障意识,将管理视为管教,甚至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将服刑人员管在社区,不脱逃,不重新犯罪就是完成任务”。这些都是阻碍社区矫正工作帮助措施深化开展的观念因素,急需克服及矫正。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摒弃重刑思维,树立人本观念,重视权利保障,强调帮助措施在矫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多样化、高层次、个性化的帮助方法,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二)以最优化的社区矫正资源为保障
最优化的社会资源介入是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有效路径。利用社会资源是社区矫正的优势和价值的体现。同时,社会资源的介入必然节约国家刑事司法资源,实现刑罚经济性目的。社区资源大体可以分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组织资源、设施资源和智力资源等。将社区资源与社区服刑人员最大程度地联结起来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任务与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要为矫正对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投入构成了社区矫正资源。而社区矫正资源的充分开发、整合优化日趋成为社区工作的一大发展趋势。各社区矫正机构应优化配置、合理使用资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个性化矫正方案、心理矫治技术等各类矫正措施都需要特定的场所、设备、人员予以保障,可以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以专项经费保证矫正措施的多样化实施。此外,社区矫正需要人力资源,需要宽容的社会环境,而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接受矫正的效果。有了宽容的社会环境,再加上对口的社会支持尤其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才能落到实处。调查发现,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感受的社会支持程度不同,中年男性及监外执行类的社区服刑人员量表得分偏低,社会支持系统存在一定问题,这说明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支持不能一概而论,应分类进行。当然,要满足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有必要整合社会资源,对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分工,使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得到各自最需要的相应支持。一方面,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力量的分工。首先,充分发挥家庭的感化作用。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但由于身份的改变,他们非常害怕被家庭抛弃,家庭像是一根最后的稻草,充分发挥家庭的感化作用能使社区服刑人员获得新生。其次,鼓励企业雇用社区服刑人员,司法部门通过职业培训使企业愿意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后续监管考虑与企业建立长久合作机制。再次,社区及社会团体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专家学者、退休干部、青年学生等社会志愿者可以在这里发挥作用。
(三)以专业化的矫正资质培训为依托
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是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重要保障。这是由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决定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构成,部分地区也吸纳了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专业化是指社区矫正者应当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教育意识、改造意识,具备较高的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才。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是矫正工作的核心。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具备罪犯教育学、矫治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然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学历层次普遍较高,但矫治专业素质偏低。基于此,我们应以专业化的矫正资质培训为依托,采取以专为主,聘兼结合的途径提高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一方面,应从资历或资格的维度规定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选用条件,可任用社会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或培养其他相关专业的中青年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逐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与研究一体化机制。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年龄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情况,制定详细的继续教育周期性规划,并按照不同的培训层次,将其分解为具体的计划加以实施。同时,创新不同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治专业化技能的培训模式,增进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研究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交流,构建广泛意义的社区矫正共同体,进而形成一支职业道德高尚、向心力强、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专业化队伍。
(四)以联动化的社区矫正组织为整体
联动化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重要条件。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局(所)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民政等部门的参与。人民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决定机关,应当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适用。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全过程地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展开,充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公安机关及时处置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非正常死亡、参与群体性事件,训诫教育、脱逃追查、治安处罚等工作。监狱应当树立“大矫正观”,加强与司法局在人力、设施、信息等资源的互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日常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司法行政部门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其他部门也应该有义务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协作配合才能达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司法所与派出所、村(居)委会等部门的配合。利用派出所、村(居)委会的职能优势,可以随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掌握他们的动向,调整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加强县级司法局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强化社区矫正大格局的工作观念,建立一体化思想,资源共享,成果共担,切忌各自为战,应紧密配合,合理衔接,建立各部门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的工作机制。
总之,在社区矫正体系的理念先导、资源优化、人员培养、组织构建等方面应大胆创新,力求实现社区矫正活动的多方参与和全程调控,使之真正成为社区服刑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识、培养技能的平台。
(责任编辑:朱腾飞)
*本文原系司法部2015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项目编号15GH015,发表时有修改补充。课题组主持人:姜祖桢;课题组成员:宋秋英、张凯、李晓娥、董靖涛、王晓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