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法律顾问在工伤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2017-06-01 01:31陈华准
就业与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工伤保险工伤

陈华准

发挥法律顾问在工伤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陈华准

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工伤事务管理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阐析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主要作为空间和途径,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 法律顾问 工伤保险 权益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扩大,参保人数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劳动者纪律意识加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也在逐步上升。工伤及其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用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利益也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时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企业法律顾问正成为参与协调和解决工伤事件的重要力量,在企业工伤事务管理和处理中,尤其是在宣传工伤法律知识,解释法律认识误区,推进工伤事实认定,化解工伤矛盾纠纷,帮扶救助工伤职工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法律顾问参与工伤事务管理的必要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其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用缴纳保险费。保险费费率分为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内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三个层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批准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单位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认定、治疗、费用补助、物资帮助等帮扶救助工作,涉及用人单位、职工、社保主管部门、经办机构等各方关系,应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法依规合理解决,否则将产生法律纠纷风险,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中央、省市直属国有企业正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组织管理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诉讼、仲裁等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配合开展工伤认定和帮扶相关工作是职责所在,有其不可回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法律顾问在工伤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结合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在参与协调和解决工伤事务时,主要发挥着宣传工伤法律知识的宣教作用,解释法律认识误区的导向作用,推进工伤事实认定的协调作用,化解工伤矛盾纠纷的稳定作用,帮扶救助工伤职工的凝聚作用。

1.宣教作用。即组织开展涉及工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相关法律法规既包括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也包括与工伤相关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也可以延伸到更广范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诉讼法等。

2.导向作用。即通过法律法规的宣教和执行,以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式或手段,引导企业职工正确认识工伤问题。尤其是要帮助改变工伤职工的错误或片面认识,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正常渠道和程序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3.协调作用。即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和业务优势,协助人事部门和工伤职工在办理工伤认定、劳动力鉴定等过程事宜时,强化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法规处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等相关机构部门的联系,尽力增进理解和共识,打通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工伤问题的解决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

4.稳定作用。即对存在矛盾纠纷的工伤事件,要发挥法律顾问的咨询和辅导等智力支持,要善于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解释来调解、斡旋、说服,使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得到更好更快的解决,保障企业有序生产经营和和谐可持续发展,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

5.凝聚作用。即通过法律咨询、倾听心声等方式,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予以间接援助,尽力帮助工伤职工克服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转变其可能出现的烦闷、受伤、痛苦、失望、缺乏信心等消极和负面的心里状态或生活态度,以积极乐观的态度融入新的工作和生活。

三、法律顾问在参与工伤事务管理时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调查研究,树立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既要当明理人,又要当知心人,统筹考虑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利益。

1.主责和配合相结合的原则。工伤认定过程中,人事部门和法务部门要分清主次,要以人事部门为主责部门,法律顾问提供协助和配合。人事和法务要紧密协作,统一行动,二者统一的基础都是为了合理解决工伤处理过程中的问题,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责任和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由于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而引发的工伤和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实际案例中,会出现上述两种工伤职工或遗属不合理或不正当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进而要求企业给予支付超出合法合理范围的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对此,企业法律顾问应该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和立场上,既要摆事实讲法理,又要办实事暖人心,把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折不扣落实下去,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妥善解决和处理实际的问题和矛盾,把温暖温情送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里。

3.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不断加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认定条件、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规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谨,但是对于法律顾问来说,不能教条主义,不能唯书唯上,而应该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只有做到走进案子中去,参与具体工伤事务处理实践,所学的法律知识才能发挥它本应有的生命力和价值。

4.个案处理和普遍适用相结合的原则。工伤认定条件是固定的几条,但发生工伤的情形却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容易令人混淆,似是而非。在具体的工伤认定案例中,认定条件的不同往往导致不同的认定结果,而不同的认定结果又导致不同的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安排。这也是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在日常工伤认定和帮扶救助中,既要把握原则,从严从紧,又要灵活应变,从实从新,切实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按照及时发现问题、透彻分析问题、正确解决问题、总结归纳问题的程序来处理。

5.维护企业权益和保障职工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制度的出发点是保障职工权益,同时,它归根结底的落脚点是维护企业权益,促进职工和企业和谐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为了维护企业发展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或者为了刻意满足职工要求而破坏企业发展良好态势,都不是正确和可取的做法。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作为空间和途径

法律顾问是法务人员,但不是消防员、救生员,更不是全能医生,什么病都能看,什么问题都能解决。所以法律顾问要找准定位,履职作为,既不越位越权,又不失职渎职。

1.协助建立健全工伤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对人事部门编制的有关工伤的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审核,或者直接协助人事部门编制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建立健全工伤处理工作机制,形成工伤管理合力,使企业工伤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2.加强工伤法治宣传教育。对涉及工伤、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要加强普法宣传,通过邀请社保主管部门或司法机构的专业人士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结合典型案例释法,使企业职工对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衔接处理等问题有全面、清晰、准确的认识,帮助企业和职工提高应对工伤事件的处理能力。

3.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助服务。工伤问题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用人单位、职工、社保主管部门、经办机构等各利害关联方,如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可能还会涉及到仲裁委、法院等机构。在工伤实务中,用人单位、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并不是天然地容易达成一致的意见,而是有或多或少的不同理解和判断。为此,就需要法律顾问配合人事部门一起进行专业沟通和协调,对企业和职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使企业和职工可以采取更便捷、更有效的维权手段和办法。

4.建立典型案例库。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和职工容易碰到“三要素认定疑义”“工伤私了”“老工伤”“第三人”等情况,而这些情况也是工伤处理的典型问题。法律顾问可以结合普法规划要求,对上述情形的工伤案例建立典型案例库。典型案例不在于多不在于广,而在于精,在于有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比如针对“第三人”案例,法院会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针对上述三种处理方法,可以分别挑选其中的典型案例来说明,通过典型宣传和解说,可以让企业和职工对第三人案例有非常直观和具体的认识和感受,无形中也提高了企业和职工应对这类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甚至有可能实现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兼得的最佳结果。

5.提出改进意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来,已经进行一次修订,而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也相应出台。在工伤事件协调解决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问题和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法也在发生变化。国内专家学者也时不时对法律设立不完善、不系统,导致法律和实务相矛盾与冲突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法律顾问应加强对工伤案例的研究,在内部可针对工伤风险预控、成本和救济制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在外部可结合法律法规修订、主管部门专题调研征求意见等时机,通过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表达出企业的一些好的、合乎时宜的意见和看法,从而有助于创造更为有利于企业和职工发展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神华(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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