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定位研究

2017-05-31 16:49张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550000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本文结合目前相关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犯罪案的特点,对其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对相关评判争议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立法完善上的建议,希望通过分析能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位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立法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也是越来越频繁。个人信息作为一种个人的隐私资料,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对于某些商业机构同样存在着相关的商业价值,因此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恶意泄漏他人信息作为谋利手段,从而引起大众经常接收到许多垃圾短信,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甚至出现电话诈骗勒索等严重情况出现。

一、简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某些机构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来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些机构。该罪主体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主体在主观上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会侵犯损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上非常明确,但仍然对其侵害他人结果的发生不采取任何相关措施,任由其发生。该罪在获取他人信息的方式上必须为窃取或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并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或侵害,达到以上因素即可定位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该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个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社会秩序全,当对个人人格,隐私造成严重威胁侵犯时,或者其结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但通常主要考虑个人的人身权,公共秩序的影响属于间接或者次要侵害。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状分析

互联网发展迅速,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目前由于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高速发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一直以来处于上升趋势,就该罪主体而言,同样以互联网为非法交易的渠道,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同样通过互联网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或者根据信息内容对相关个人进行诈骗或者勒索行为,正式由于其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控制,因此对于执法人员而言打击难度较大。就受害者而言,由于我国民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普遍较低,因次当自己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时,但对自身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侵害[1],因此不会采取报案行为,种种因素导致目前该类案件呈上升态势,并且难于遏制。

三、个人信息定位模糊

由于我国目前该方面的法规欠缺,仍处于编制中,因此对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定义比较模糊,目前仍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定义,同样在国外的阳关法规中亦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概念描述,通常以个人信息,个人资料,数据及秘密等词语经行描述。目前国内相关学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也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过,主要观点有,简单的个人信息[2],与公共利益无关个人主观决定个人信息的范畴及客观上应有保护价值的信息等诸多观点,在相关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常见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户籍形象,航班信息,通话记录及银行情况等。到底哪些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还有哪些信息未被提及等诸多问题在目前的相关立法中属于空白。

四、非法獲取个人信息罪相关建议

(一)健全网络管理制度,提高保护个人信息意识

对互联网活动及网络信息传播中,如果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应用,相关单位必须经行严格监控,对相关企业机构的个人信息利用范畴进行严格明确,禁止将公众个人信息泄露于其他结构或者个人,立法机构应加快相应的立法进度,公众应加强自我信息的保护意识,一旦出现自己信息被他人或结构恶意泄漏,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自己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在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活动中,应谨慎待之[3]。

(二)对个人信息范畴进行明确

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构成个人生活空间的因素也日益增多,采用一一列举的方式显然无法对个人信息范畴进行明确,根据个人信息的名词特点进行把握,首先个人信息必须包含自然人信息,比如客观的户籍,婚姻等个人明显信息,另一方面延伸至与个人有关的专属性信息,比如个人独有的某种特质。最后根据个人主观愿望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毕竟个人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即隐私权。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范畴进行准确确定[4]。

五、结束语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人们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在信息网络时代,交流方便因此个人信息的透漏较为频繁,通常存在某些机构与个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对他人信息恶意泄漏,对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然而在面对该类不法行为时,我国目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为依据来对相不法机构与个人进行法律制裁。对于个人信息的判定上业务准确的衡量表中,导致相关的司法机关在其理解判罚上差异较大,法律效果不尽理想。我国近年来对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再具体的立法强制约束上,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相应法规的完善与建立,从而减少不法行为,为人们生活稳定及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詹晴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付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2:114-121.

[3]张京.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D].河北师范大学,2014.

[4]朱临.浅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D].华东政法大学,2012.

作者简介:

张楠(1990,08~),女,河南平顶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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