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煜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社会帮教是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帮助和教育涉法犯罪的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走向正途,是预防再犯罪的有效机制,然而面对未成年犯罪日趋低龄化,多样化、新型化时,仍然是杯水车薪,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社会帮教体系的构建不完善,主体职责不明确,社会力量缺失造成,本文将从未成年社会帮教体系构建的主体,多维互动的关系,以及跨地域转介方面进行阐述,探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构建的困境问题。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主体跨地域转介
一、帮教体系构建的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于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由于法律的模糊规定,具体承担的责任并无详尽规定,导致社会帮教的主体职责不明确,主体之间的配合协作以及主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问题是含糊不清,往往使得帮教工作无人承担,或者是由一些非专业的帮教人员从事专业化的帮教工作,这是让帮教工作难以取得实效和长足进步的一部分重要原因。
(一)帮教体系责任主体规定模糊,权责不明确
在我国关于社会帮教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清楚的规定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主体有哪些,没有列明主体的主要职责是什么,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规定了较模糊的主体清单以及不明确的主体职责。这是社会帮教制度在立法上的一个缺陷和短板,这也直接造成了主体的之间的相互推诿和责任心较差的情况,从第一个环节就让社会帮教制度落入了一个尴尬的局面,涉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行之有效的教育和感化更是无从谈起。
(二)强化帮教主体的责任心,提高帮教主体帮教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帮教主体清单的模糊性势必会让帮教主体在帮教工作上的爱心、责任心和积极性大打折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对于帮教主体的规定,司法机关牵头和监督,主要的帮教力量来自于城市的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以及一些热心志愿者和离退休的热心干部组成的帮教实际主体,近些年来基层群众性组织面临着更多事务性的复杂工作,加之一些经济和价值观的异同,让社区帮教的力量就大大减弱,据上海闵行区法院2001年的一次调查统计反映,在回收的158份个人调查表中,帮教小组予以关心、找谈话的仅75人,不足半数。能解决实际困难,介绍工作的仅9人,有的居委会帮教小组还建议法院帮助介绍工作。[1] 那么主要的力量则放在了热心志愿者和离退休干部的肩上,由于社会帮教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志愿者在社会帮教中的不稳定性和临时性,帮教效果几乎可以说是忽略不计。离退休老干部的帮教方式和帮教内容大多与帮教对象的可接受程度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在心理上和在思想观念上也存在不小的隔阂,让他们的帮教的效果也是微乎其微。
二、帮教体系主体之间的多维互动
帮教主体的模糊性和帮教主体之间职责的不明确性让帮教主体各自为政,帮教主体之间并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和联动关系,只是简单的应付和面子上的敷衍了事。没有明确的规范和政策让帮教主体之间形成紧密和联动的关系。
在实际的帮教過程中,我们往往会看到一个涉罪未成年被帮教后,虽然在帮教的这一阶段表现良好,自己也非常渴望改掉自己身上沾染的陋习,当帮教结束后,由于其自身或者家庭的种种原因并没有使其能够获得重回校园或者学习到重回社会的技能。所有在短时间的清醒之后又会被迫去重操旧业,一些应该得到重点帮教的未成年人,回归后由于得不到持续的帮助和教育,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例如北京市某公安分局抓获了一个青少年入室盗窃的团伙,这11个成员中有7人不足18岁,2人刚满18岁。仅入室盗窃就达30多起,窃得现金、首饰等价值超过了36万元。这是11个人中的10人上初中时就是“问题少年”,学校拿他们没办法又怕影响别的同学,所以他们一旦犯严重错误的时候,就成了开除劝退的对象。离开学校后,无所事事就形成了小团伙,在被捕前,他们大多数人都有犯罪前科,按理论上说应该成为当地的重点帮教对象,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受到当地未成年组织的重点关照,帮教不力致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和制度让学校、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一些未成年保护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联络体系,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之后可以根据需要由多个部门来共同合理解决后续帮教的问题,而不是帮教结束就万事大吉,不考虑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这个帮教对象的生活困难。所以在你确定了帮教主体后,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范,让多部门分领域的解决帮教对象的后续问题,真正的从根上解决帮教后续问题,达到实实在在的帮教效果。
三、社会帮教的跨地域的转介问题
在社会帮教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经常会玉带异地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况,往往是在帮教后直接放任,并没有对异地涉罪未成年人形成长期性的后续帮教,这其中就涉及到跨地域转介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本地帮教机构完成阶段性帮教的工作后,往往找不到接受原籍的帮教机构或者涉罪未成年人原籍的帮教机构就拒绝接受,经常以没有政策或没有条件推辞,给跨地域转介造成不小的困难和挑战。
在实践中,跨地域转介不仅会遇到涉罪未成年人原籍帮教机构的拒绝,有时,未成年人也会排斥和反对,一部分未成年人拒绝的原因多是在本地打工或者从事其他行业,也有一部分涉罪未成年人是在原籍没有固定的住所或已与原籍脱离多年。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在顶层制度的设计方面,出台相应的联动文件或政策,将责任落实到相关机构,做到具体化和针对化;其次,本地帮教机构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异地转介做到区别化和专门化,根据不同情况,有条件的,符合情况的,转介后帮教效果会更好地则转,没有条件的则就地实施后续的帮教计划。努力把跨地域帮教的转介做到最好,最有效。
参考文献:
[1] 刘长想.上海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的历史和发展[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2] 黎楠.让游荡的孩子“回归”—关于健全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呼唤[J].中国质量万里行,1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