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分析

2017-05-31 15:30金兰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共同犯罪分析

(422000 邵阳学院 湖南 邵阳)

摘 要:对于共同犯罪来讲,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公认的复杂论域,其表面看起来貌似简单,实际其中错综复杂,随着现今社会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共同犯罪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状况,而客观、准确的剖析共同犯罪是个法律人的职责与神圣责任。为此,本文简单讲述共同犯罪中止问题分析,为促进协调相关刑法条文提供微薄的资料帮助,希望可以保障单独犯罪中止与共同犯罪中止的相关认定。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分析

在于我国的部分学者出,其表明单独犯罪则是刑法总则对犯罪中止形态的规定,而其中没有列出共同犯罪中形态的规定,为此,仅仅只能拿刑法总则的单独犯罪中止规定为基础来实行共同犯罪人的中止行为判断和认定。但是这样的话会使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难度系数增加,更加不利于共同犯罪人重返社会,并且使独立犯罪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更加难以区分。

一、共同犯罪中止概念说明及介评

在于现今《刑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说明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所以对于多数人来说,这个词汇语句是陌生的,并且不了解其真正的含义,在于个人的界定以及理解来说,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应当以《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基础,将《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融合,才可以得知共同犯罪的中止概念:所以“共同犯罪中止是表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同犯罪人自愿主动的放弃犯罪或自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一概念说明,不仅诠释了共同犯罪中止概念的说明,并且令其拥有了新的立法意义,还能够对具体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性的意义。

1.对于共同犯罪中止学说的介评

对于共同犯罪中止学说而言,其在国内外都引起了多数刑法学者的关注以及研究,并且对其展开了较为细致、深入的研究,而国内外学者的分析无非出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整体完成说、个别共犯中止说、因果关系切断说、原因力说、主犯例外说、行为解体说及共同犯罪中止学说的评析来进行评测说明以及划定的。

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条件的成立

1.犯罪中止条件成立的自动性

在主观的角度上来讲,需要从心理的角度上出来,判断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是否具有自动性需要根据行为人对外部障碍的认知情况来判断的,即行为人在主观的角度上确信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达到犯罪既遂,并且属于自己在主观意识的角度中止了犯罪行为,则行为人被评定为具有自动性。

在于客观的角度讲来讲,判断行为人中止犯罪或者放弃犯罪的原因需要从日常生活中获取相关的经验,如果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行为人中止犯罪、放弃犯罪的话,改变的原因对主观意识没有产生强制性的影响,行为人因此才放弃了犯罪,所以行为人具备拥有自动性的特征。

对于限定性的主观说,在于主观说的范围上,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性,融入了伦理道德的评价因素,所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悔改、后悔、怜悯、同情等广义上的后悔动机,才会确信行为人中止犯罪行为具有自动性特征。

在于结合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理论融合中,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自动性特征反面,应以行为人外部事实具体认知为基础前提,结合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客观条件来判断分析,不能仅仅因为客观角度的日常生活经验来进行判断分析。但是在与客观的角度来讲,如果存在了外部障碍对行为人的意识产生强制性影响,则认定该行为人不具备自动性的特征,成立障碍未遂的判处。相反来说,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认识到了外部障碍,根据客观角度的生活经验判断,结合当时的客观条件后认为犯罪可以实施时,则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具有自动性的特征,可以成立中止未遂。

2.客观条件的时间性

对于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了解,对于犯罪中止来说,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达到了既遂的状态,行为的人犯罪中止行为将不可能再成立。对于犯罪来说,在各个阶段的终点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所以在同一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只会停留在以上四个犯罪点的其中一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只有保持在运动之中且尚未达到任何静止状态的故意犯罪形态情况下才被定义。如果某故意犯罪要想成立犯罪中止行为,必须保持该犯罪没有达到未遂的状态或者未达到既遂的状态下,并且没有成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因此,根据犯罪发展时间的先后顺序上,犯罪着手实行前预备阶段的中止、犯罪实行中具体实施阶段的中止和犯罪实行行为完成后但犯罪结果在客观角度上尚未实现阶段的中止才属于犯罪中止。

3.客观条件的有效性

对于现代我国宪法来讲,不管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衡量行为人中止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義的最终标准则是以有效性为准,假设行为人满足了时间性和自动性的特征,还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只有在满足有效性行为后才真正的取得刑法上效果。到底怎样才算有效,有效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对于有效性来讲,不同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有效性判定标准,而不同的学者便有着不同的观点,如同每个人的思想一样,但是那毕竟都是理论上的说明,在于宪法总则对犯罪中止的规定确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仅仅有一个标准的判断原则,那便是共同犯罪人中止行为是否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我国立法的判定中,采用客观主义注重了行为人带来的客观效果和影响,对于主共犯来说,刑法对待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上都一样。

三、结束语

在刑法理论中,“绝望之章”便是共同犯罪中止的别名,共同犯罪中止在我们立法上没有明确性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只笼统的以犯罪中止制度来规定单独犯与共同犯罪的中止,由于立法设定的模糊,造成司法实务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的盲点和疑难点。希望在于此文章的内容,可以给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帮助,从而利用宪法的力量,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刘爱玲.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探究[D].广西大学,2013.

[2]李宝娟.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问题探讨[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张远平.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胡广.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2.

作者简介:

金兰义(1993.02~),女,朝鲜族,吉林省延吉市本科,2012级邵阳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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