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大力推进,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以监督为主导的新型检警关系成为其发展要求,这不仅要加强检警合作,强化检查监督,也要注重警察内部监督不断完善,纠正违法侦查行为。本文从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工作的思路出发并结合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大背景对于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和办法。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内部侦查监督
一、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1)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是规制违法侦查行为的需要
侦查活动是侦查权力运行的前提条件,它作为一种侦查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主动性、强制性、依法不公开性。这些特性的客观存在,使得公安机关所实施的侦查行为难以得到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外部监督。从而使得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不透明化,其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核无法得到彰显。特别是在国家政策的驱使之下只注重工作效率的提高而置公平正义于不顾。为了遏制这种情况的继续发生,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便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这不仅能提高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活动合法有效,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亦能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内核得到彰显。
(2)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是证据证明规范化的必要条件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作为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对于侦查部门所实施的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应着重审查,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公安机关内部对于侦查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对于证据的审查应负有重点监督的工作态度。证据证明规范化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两个基本点之一,需要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工作的方向性开展。确保侦查活动顺利有效运行。
(3)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是提高侦查人員实施侦查活动工作效率的需要
“不枉不纵,肯定有据,排除无理”这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开展的价值之所在。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有效运行,奠定了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下去的基础。因此,在整个权力运行的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发挥自身侦查监督的主体性,主动开展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审查。那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不仅节省司法资源、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运行,也提高了侦查人员实施侦查活动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工作的构思
(1)整合职能,明晰权责
我国公安机关分为众多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的有效运行构成了公安机关有机整体。但在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各部门职能交叉,有效实施权力的范围不够均衡甚至出现了权力的真空地带。职能划分不明确、权责不明晰成为如今制约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绊脚石。因此建立起互相配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成为现实的需要。对于此局面的解决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内部需明确两个部门的合法存在,第一是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现行的有关公安机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部门包括纪检、警务督察部门等等。当下为了权力的有效运行,在这些部门权力合法有效存在的基础上,实施纪检、监察、警务督察、信访等部门联合办公,称其为综合执法部门,通过这种对权力的有效整合,明晰其自身权责,也保证了权力运行合法有效。第二是法制部门。法制部门主要对于案件进行审核,执法检查以及公安机关内部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此两部门之间有效协调运转,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部门职能交叉,影响工作效率,也可以节省资源以期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2)主体明确,完善规则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在这一阶段侦查主体所肩负的任务是繁重且复杂的。因此在保证权力有效运行的大前提之下,要注重主体明确。笔者认为,这里的主体应包含了两方面,侦查主体和侦查监督主体。侦查监督主体作为侦查监督权的享有者和侦查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其自身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大背景之下,为确保两个基本点的实现,应建立一个有权威的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作为监督主体来负责侦查监督工作。既对本级公安机关实行横向监督,又要对各级公安机关实行纵向监督。这不仅在一定程度规制公安机关“任意侦查”规则运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活动规则,亦能确保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有效运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
(3)教育为先,观念变革
刑事诉讼活动以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为直接目的,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平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每个阶段都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息息相关,这亦对社会大众内心形成依法惯性产生巨大的助推作用,真正使得社会平和。总而言之,正是由于这种实际活动的教育方式,使得社会大众形成普遍遵从,从而反应出教育在此所扮演的角色。正是因为社会大众在内心依法惯性的促使下,对于违法犯罪有了自身认知,才保证社会的相对平稳。反观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环节,如果作为实施侦查行为的主体对于自身活动是否合法有效有正确的认知,那么对于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依法进行必然会产生十分有力的影响,正所谓“优良的制度只有靠人去实施才能还原制度设计本身的出发点”。比如说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健全法律业务考核制度、警察培训制度等等促使他们不断在学法,守法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更好适应侦查工作的要求。因此重视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培养亦是在“以审判为中心”大背景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工作思路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只有立足于“改革前沿”即主体观念变革的大环境之下,才能从根源上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才能形成一种社会普遍遵从的文化氛围,这亦在源头上规制了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侦查行为,促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有效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
郭翊臣(1997-),男,陕西成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g~.侦查专业本科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