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國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一般的地方自治,而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制度,所以叫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其核心要义是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放在第一位,将其视为民族区域自治实行的初衷、坚持的依据、完善的目标。
民族自治地方共分三级:省一级的自治区,地区一级的自治州、县一级的自治县(旗)。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