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浩
摘 要: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地方性和民族性法治人才,以为地方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地方性和民族性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主体互动教学模式是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有效路径选择。
关键词:民族性;地方性;主体间性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7)01-0042-02
Abstract: The training goals of applied talents of law major of local minority colleges is to foster local and ethnic talents specialized in rule of law, to cultivate high-quality applied talents for local legal construc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teractive teaching mode is an effective way to cultivate applied talents specialized in law of local minority colleges.
Keywords: ethnic; local; intersujectivity
主體间性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指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性的重要表现。长期以来人们在认识论研究中侧重于主客间性关系的研究,主体间性往往被忽视。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有效路径之一是引入主体间性理论,采用主体互动教学模式。
一、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在我国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到,特色发展是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纲要认为中国的教育缺少选择性,都是使用同一个教育标准同一个教学模式,用统一的东西面对不同的学生。因此高校应该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不同的办学理念和办学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的领域办出特色。[1]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就应该突出自身的特点,避免自己的人才培养缺少特色,不适合本校生源。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就在于地方性和民族性这两点。因此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应定位于培养地方性和民族性法治人才,以为地方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地方性和民族性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有效路径——主体互动教学模式
主体互动教学模式直接源于主体间性理论。主体间性理论产生的原因是因为人在深化认识客体时发现了有和“我”一样的“他”,而“我”和“他”之间不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都是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要达到“我”与“他”之间的互识和共识就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沟通才能够达致。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民族地区分布广泛,受到地域和民族差异性的影响,他们之间的差异很大。而民族地区地方院校的生源中地方生源和少数民族学生生源占的比重相当大,这些学生之间受地域和民族习性的不同有很多东西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性。因此要培养地方性和民族性法治人才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该采用主体互动教学模式,只有这种教学模式才能在互动中,交往中达致共识和互识,才能更好地培养民族性和地方性的法治人才。
主體间性概念来自于胡塞尔的现象学:“无论如何,在我之内,在我的先验地还原了的纯粹的意识生活领域之内,我所经验到的这个世界连同他人在内,按照经验的意义,可以说,并不是我个人综合的产物,而只是一个外在于我的世界,一个交互主体性的世界,是为每个人在此存在着的世界,是每个人都能理解其客观对象(objiek-ten)的世界。”[2]这个交互主体性的世界,就是一种主体间性的世界。在这种世界中各个主体在地位上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并互相交往。从单纯的“我”对客体的理解变为“我们”对客体的理解,从“我”走向“他”,“我”和“你”和“他”之间相辅相成。关注民族差异和地方差异,掌握话语的共同性,是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视野。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建立在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过程中,认为在教的过程中教师是教的主体,而相对的教学资源和学生都是教的对象。而从学生学的角度而言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相对应的教学资源和教师都是学的对象。因此传统的教学模式是建立在主客对立化的二元思维模式中。“主客关系只是主体与对象的一种关系,除了主客关系之外,还存在着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即主体间的关系。”[3]基于主体间性理论我们就可以走出师生互为主客体的二元思维去承认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的主体。那么, 师生间的关系是主体间的关系。
主体间性教育的核心理念是充分尊重和强调学生和教师等主体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性,对话性和交往性,在互动对话和交往中达成共识和互识。因此在主体间性理论指导下建构的“主体互动教学模型”与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但在理论上是契合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可操作的。有学者谈到“课堂教学的效果应该体现为是否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否向学生提供了合适的学习资源和机会,是否培养了学生的学习策略,是否解决了学生的学习困难,是否向学生提供了展示学习成果的机会等。”[4]因此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效果应该体现为是否和能否激发民族地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否和能否向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生提供合适的学习资源和机会,是否培养了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生的学习策略,是否和能否解决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生的学习困难,是否和能否向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生提供展示学习成果的机会等。而要达到上述效果,在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上“主体互动教学模式”的确立成为了不二之选。
三、主体互动教学模式的实现路径
“教育是人对人的主体间精神和灵魂的交流活动,旨在通过知识内容的传授、生命内涵的领悟、意识行为的规范而使年轻一代自由地生成。”[5]传统的无论是教师中心论亦或是学生中心论,都是主客二元对立中的理论。教师主体说因为过分强调教师的主体性,忽視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课堂教学演变成了教师作为强势主体的“一言堂”。师生之间由于缺乏平等的对话而导致师生关系异化。学生主体说强调学生是一切教学活动的中心,能很好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但过分注重学生主动习得的直接经验,忽视了教师讲授的重要性,往往导致学生难以系统掌握知识。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按照我的理解,交往行为是以象征(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表示在共同的、即主观上相互理解和相互制约的规范下,主体之间——至少有两个主体——的相互行为。”[6]主体互动教学模式由于建立在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的交往互动基础上,是在承认教师的主体性与学生的主体性的基础上建立的模式,因此能有效地克服前述单纯教师主体和单纯学生主体说的不足。因此主体互动教学模式是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主要路径。这种教学模式是一种从灌输走向对话,从独白走向沟通的教学模式,因此主体互动教学模式的实现路径离不开教师与学生的交往,更离不开对话和沟通。
(一)主体性是交往的前提
主体互动教学模式要能够顺利实施,要能够充分的互动,前提是要互动的各方,必须充分地掌握教学资源,理解教学资源已形成主体性认识。而主体性的形成离不开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主体的认识能力与认识工具(教学资源)形成一种互动关系,一个人的认识能力决定其能掌握多少认识的工具,因此主体的认识能力将决定主体对认识工具掌握的程度。由于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的学生大多来自民族地区生源素质受到地域和民族的影响参差不齐,对认识工具的掌握容易受到自己民族和地方的影响。因此对认识工具的掌握更加离不开主体间性的作用,教学参与的各主体之间的交往有利于共识知识的形成。可见认识工具内含的主体间性对知识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另一方面主体的认识能力还受到社会实践的影响。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培养定位于地方性民族性应用型人才培养,而这种人才的培养过程离不开民族地区基层的实践,因此也可以说认识工具的主体间性实际上也来源于实践的社会性。因此,主体性的形成离不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在民族地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能够平等且充分交往的前提就是要让交往的主体形成主体性。
(二)交往是主体互动教学模式的本质
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在与“我”之外的“他”之间的交往活动中实现的。人的社会共性,人格个性都是在交往中形成。在法学课堂上面对一个文本,同时会出现众多的理解,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地方院校更是如此。因为这种学校生源构成中大多数是来自于不同民族的学生(包括本地的和外地的),这种不同的民族性和地方性实时发生碰撞,差异更加显著。因此课堂就成为了展示主体间性的最佳空间。这种主体互动教学模式,通过不同的主体之间的交往和对话、交流,知识不断的碰撞,认识差异不断的显现,十分有利于作为主体一方的老师在交往中,对话中让同学们掌握知识。让师生在互动中互相促进,互相提升,真正形成教学相长。
反思我们当前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困境,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令人质疑,用主客体理论指导下,来培养主体的人,因此在理论上必然出现刻舟求剑的内在悖论。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间没有充分交往,没有平等沟通,往往出现的结果就是教师自己上自己的课,学生自己听自己的课。学生到底掌握到什么程度与学生对于教师的上课内容的赞成程度有多少之间被认为割裂。教与学直接被分开,变成了两个互不交叉的平行线,永远都是在各说各话,应用型人才培養的根基都不存在。所以在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应该确立主体间性,沿用主体互动教学模式,是当前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EB/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3/01/content_19492625_3.htm.2015-06-05.
[2]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122.
[3]康伟.教育研究范式转换——从主体型到主体间性[J].教育科学,2006(12).
[4]束定芳.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我们教什么,怎么教?——写在首届“外教社杯”全国大学英语教学大赛闭幕之际[J].外语界,2010(6).
[5]陈章龙,卢彪.主体间性视域中的核心价值体系教育[J].江海学刊,2012(2).
[6]欧立同,等.法兰克福学派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397,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