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麒
摘 要:自20世纪90年代发展以来,互联网保险在中国经历了萌芽、探索、发展、爆发四个时期。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成熟,我国网销保险品种日趋齐全。同时“互联网+”思潮的兴起,引起了互联网保险创新规模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途径创新、产品创新、结构创新和思维创新。但在互联网保险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网销险种发展水平不均衡、法规政策不完善、保险创新界定不明确等问题,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些问题,以实现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保险创新 大数据 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a)-029-02
第三次科技革命带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个人、家庭、企业、社会、国家、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各行各业都借助互联网这一新型工具,不断进行行业改革,以期能够在现代化的浪潮中获得最大好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就是保险行业。传统保险行业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出了一片新的领域——互联网保险。这既是保险行业的自我提升,也是互联网领域中的伟大创举。
1 互联网保险在现阶段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指传统的保险公司或者具有销售保险资质的金融机构基于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搜集的海量信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并通过互联网作为新型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进而实现部分乃至全部保险业务的网络化、一体化的经济活动。它是一种新兴的以互联网作为媒介与平台、将传统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到该平台上进行营销的模式,旨在降低销售成本、增加利润、提升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2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2.1 萌芽期
1997年~2007年是我国互联网发展的萌芽阶段。1997年,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成立,诞生了第一张网销保单,标志着保险行业首次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我国保险行业正式对互联网模式进行探索。2000年8月,平安公司和太保公司建立了自己公司的全国性在线网站,意味着我国第一个全球保险网络系统和金融超市建成。随后9月,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开通“泰康在线”网站,进一步实现保险的网络化发展。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不断有保险公司加入到网销行列,建立自己的保险网络体系,实现全面的网络化服务。但是这一时期的市场环境和网络技术都不够成熟,互联网普及度较低,网络用户较少,市场没有打开,并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此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比较缓慢。
2.2 探索期
2008年~2011年是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探索阶段。网购开始在中国兴起,出现的新兴支付手段更便利了网民的消费,降低了其消费成本。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保险开始出现市场细分,涌现出一批定位不同的保险机构,如保险产品中介网站、保险信息网站。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表明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并通过政策在保险行业信息化发展方面给予扶持。这个阶段,虽然各险种保费规模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但各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保费的成交规模总体较小,电子商务的战略价值并未完全体现,互联网保险的渠道资源配置不合理。并且政府对互联网保险的实际支持力度有限,并未大力扶持该产业的发展。
2.3 发展期
2012年~2014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全面发展阶段。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在线产品超过60种,保费规模达到89亿元,比2012年增长124.6%,占我国保险市场保费收入的0.5%。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各保险机构纷纷依托官方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渠道开通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
2.4 爆发期
2014年至今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爆发阶段。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技术等的不断成熟及多年来积累的庞大网民数量使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获得爆发式的增长。未来,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将促进互联网保险的新一轮发展,智能移动终端将使得投保、理赔等业务更加快捷。
3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特征
3.1 发展速度快、规模迅速扩大
2010年~2017年,保费规模翻倍地增长,占我国总保险规模的比重显著增加,表现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巨大爆发力,有力地推动我国迅速进入互联网时代,形成以互联网金融为中心的新的创造力。
3.2 网销保险品种日趋齐全
包括车险、理财险、健康险、家财险、意外险、长期寿险在内的多个品种已经在互联网上销售,同时伴随着保险品种的创新例如航空延误险、物流破损险等的销售數量也在不断增长。这些保费较小的险种规模较大,受众较广,市场需求量大,是拓宽保险业务范围的有效渠道。
3.3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日渐成熟
2015年和2016年相继颁布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主题、业务范围、操作规范,完善了其内控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保险机构能够对其互联网产品进行自主定价,拓宽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范围。在“互联网+”的政策理念下,越来越多的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政策将会被逐渐完善。
3.4 互联网保险创新潮流兴起,出现较多创新险种
互联网保险创新顺应“互联网+”思潮,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包括途径创新、产品创新、结构创新和思维创新的四个方面的创新。
(1)途径创新。途径创新是指保险行业利用互联网这个新型平台拓宽销售渠道、更新营销方式,以扩大保险公司及其产品影响力为目的,使保险机构能够以更低廉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宣传效应。从而扩大保费规模,促进保险行业的进一步深化发展。
(2)产品创新。目前许多大型的保险公司通过市场细分,研发互联网个性化专属保险产品,满足顾客差异化需求,使利润增长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随着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智能手机终端的普及,也便利了创新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如“淘宝运费险”、“参聚险”、 “航空延误险”就是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重要成果。
(3)结构创新。结构创新是指经营反面的组织结构创新,即不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全过程的互联网化。全程互联网化减少了决策执行的时滞,实现高效的组织运作,便利了其业务的顺利开展。价格和互联网两方面的优势打开了更大的消费市场,并倒逼传统保险行业进行改革。
(4)思维创新。思维创新即理念的创新,通过更加温和而深刻的方式,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鼓励人们更自主地购买保险。思维创新还体现在用户体验上,在这里更强调碎片化、场景化、定制化、人性化。基于输入场景、浏览场景、搜索场景的三大场景的大数据,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进行分析,实现精准的营销,以便于实现传统的B2C模式向O2O模式转变。
4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4.1 网销险种发展水平较低且不均衡
虽然网销保险品种日趋齐全,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互联网保险的各保险种类发展程度参差不齐,极不均衡,且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车险所占的比重较大,占到所有互联网保险的一半以上,家财险、健康险等互联网保险还未完全发展起来,所占比重较低,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这说明对于有些险种,人们还未完全接受互联网形式,更倾向于传统线下投保。
4.2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虽已经出台多部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总体来说并不完善。现有的法律主要是从规范行业准则的角度规范保险行业的发展,但缺少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大量违规交易的现象,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外,目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实践性较差,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地适应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由此可见,大量的法律漏洞亟待解决。
4.3 道德风险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仍然存在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互联网保险通过网络直接销售保险产品,无法从网络搜集的信息中准确判断投保人的风险。并且由于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完善,保險公司无法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鉴定,所以评估投保人的风险水平变的难上加难,容易出现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另外,由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缺少信息的沟通,消费者很难从庞大的信息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因此容易出现买错保险、买多保险而导致理赔阶段保险公司的不受理,因此也容易出现保险人对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4.4 保险创新界定不明确
我国虽然已经涌现出了众多新型保险品种,但是保险创新界定不明确,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创新。
(1)个别保险违背保险精神
保险创新应本着需求合理的原则。这里所说的“需求合理”是指保险标的物与投保人有着利害关系,而且需避免有博彩的嫌疑,不能有误导公众做不良决定的因素,不能违反保险的内容性质准则等。因为保险标的物和投保人自身有很强的利害关系,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险种开发缺乏科学论证
一些保险企业单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对所谓的保险创新产品进行噱头宣传,而并未进行科学的论证分析,着急上市容易导致更恶劣的负面效应。其上市的目的并不在售卖保险,而是获得互联网保险的关注度,但并未取得良好的实际收益。
5 对互联网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5.1 加强对各险种的互联网推广
通过网销福利、团购、线上支付等激励机制,鼓励人们对传统保险品种进行线上购买以缩小各险种之间的发展差异。同时引进优秀科技人才,加强对各险种的网络开发,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水平。
5.2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除了改进现有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应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的潮流,弥补现有的法律漏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维护保险公司和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从产品设计、投保、理赔等整个过程的完善机制,实现整个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5.3 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可以建立完善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加强对信用行为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政府可以培育一批权威性高的信誉评级机构,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5.4 厘定保险创新的边界
保险产品创新可以从事前强化设计、事中跟踪服务、事后评估成果三方面进行,保证创新产品在合理范围内既能够深入挖掘消费者的需求,又能够提升投保人的满意度,提高产品的声誉和企业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谢美玲.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 2015(26).
[2] 马树才.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问题的思考[J].财会月刊, 2017(5).
[3] 陈凯.互联网保险创新的方式与原则[J].经济视角(上旬刊),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