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晓雨
摘 要:2016年5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生活服务业也纳入了缴纳增值税的范畴,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并行的局面不复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是指导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重要政策。本文主要就营改增后对生活服务业的税负影响以及企业需要注意的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 税负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0(b)-158-02
现税法规定下的生活服务业,是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各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 营改增的目的
营业税是价内税,价格等于成本+利润+税金,营业税通过损益类账户“税金及附加”进行会计核算,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可以扣除。价内税的优点是价格已定,国家可以通过调整价格内税收的比例来调控经济;税收本来是一种分配,国家想分配多,就可以提高税率,反之想分配少可降低税率,操作比较简便;缺点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自由定价,若再把相对固定的营业税含在灵活的价格内,会使二者互相牵制,难以保证充足的税源和财政支出,不利于税收稳定。
增值税是价外税、价款和税款分别列示。企业制定价格以生产价格+平均利润组成,国家对流通中的商品所征税款为价格附加。价外税的优点是价税分离,有利于发挥价格和税收各自作用,便于企业依市场情况定价。价外税是购买方来支付税款,销售方同时收取销售款和税款,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所属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缴纳的增值税主要是同一主体买卖行为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不直接影响损益。由于购买方的进项税额即为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全面覆盖货物和服务业,从而形成税收完整链条,环环牵制,有利于国家监控。
2 营改增后对生活服务业税负的影响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提供生活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若销售额<500万元的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税率多为5%;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
2.1 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营改增生活服务业涉及户数最多,且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从5%的税率到3%的征收率,营改增后必会减税。例如某餐饮企业,年营业额400万元,营业成本费用300万元,假设无其他成本费用,只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营改增之前,该企业营业收入是400万元,即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由此计算出交纳营业税20万元(4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万元(20×7%+20×3%)、所得税19.50万(400-300-20-2=78,78×25%=19.5)元,各种税额合计41.50万元(20+2+19.5),税负比率10.38%(41.5/400);营改增之后,该企业营业收入是将含税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的388.35万元(400/(1+3%)),即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由此计算出交纳增值税11.65万元(388.35×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7万元(11.65×7%+11.65×3%)、所得税21.80万元(388.35-300-1.17=87.18,87.18×25%=21.80),营改增之后各种税额合计34.62万元(11.65+1.17+21.80),税负比率8.91%(34.62/388.35);显然34.62<41.50,8.91%<1038%,对于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负,增加竞争资本和生存机会,有利于其发展。
2.2 一般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尽管适用税率6%,较之前营业税率增加了1%,但税率上升并不能说明税负一定上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很多环节的进项税可以扣除,关键看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能否抵销增加的1%的税率部分,只要抵扣多,税负必然会降低。
例如某酒店的年营业额1000万元,营改增之前1000万元即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交纳营业税50万元(1000×5%);营改增之后,该企业交纳增值税主要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税依据是换算成不含税的营业额943.40万元(1000/(1+6%)),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万元(943.40×6%),企业只要有6.60万元的进项税额,此时应交纳的增值税为500万元(56.60-6.60),即进项税额只要达到销项税额的11.66%(6.60/56.60)以上时,虽然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6%,但企业可通过增加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来降低税负,使净利润增加,从而达到减税的效果。生活服务业最大的特点是成本以装修和人工为主,经营场所以租赁居多。人力成本无法获得抵扣,能抵扣进项税的是采购成本、装修成本、场所租赁成本,获得抵扣的税率可能有6%、11%和17%,而且允许差额抵扣,确保企业税负不上升。
3 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情况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身份,做好增值税计算和筹划。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比之前营业税与之后增值税、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例,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对于销项税较多而进项税较少的,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按简易征收率3%计算;对于能从对方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较多、抵扣率大于或等于11.66%的企业,则可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3.2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的税负是增是减由可抵扣的进项税来决定
如何获得进项税至关重要,企业需要对供货商进一步审核,规范进货渠道,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商家,从而取得有效的扣税凭证,打通抵扣链条,使进项税足额抵扣,税负下降;如果供货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选择此供应商时需关注其给出的价格能否低到可弥补不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来作出决策。同时加强发票的管理,及时进行专用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以票控税。
3.3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需提升会计核算能力
对如会计科目设置、纳税申报表填写、销售价格定价、财税36号文学习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和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账目需细致清晰,对不同税目及税率的销售行为、兼营销售行为正确核算,避免这些行为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对同一企业的各种销售行为进行合理划分,套用税率分别计算销项税,不能区分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税率一律从高计算。如酒店的住宿服务税率6%,酒店的房屋租赁服务税率11%;再如餐饮企业堂食税率6%,外卖税率 17%。像酒店提供给客户的长期包租房业务,如酒店提供配套设施使用和包房清扫卫生等服务,则此业务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若酒店完全交由客户长期租用且不提供任何服务的,则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像餐饮企业对堂食和外卖的销售额必须分别核算,区分不同销售类型,适用不同税率。
4 结语
营改增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财税工具之一,它给生活服务业带来机遇与挑战,必将促使企业在经营、劳务、物资、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管理有所筹划和调整,推动产业完善升级,助力企业走的更高更远,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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